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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法上的保护基本人权原则

2020-11-30

法制博览 2020年9期
关键词:缔约国国际法人权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3

在二战以前,人权观念尚未成型,国际社会普遍认为是由本国对该国国民的人权予以保护,属于国内管辖的范畴。然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带来了人权观念的全球化。尤其在经历了惨痛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联合国大力提倡和不懈努力之后,国际社会逐渐建立起了全球化的人权保障机制,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国际人权法体系。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述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在法理上来说是国际法领域法律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是约束所有国际法主体的指导原则,并对国际交往活动具有指导意义的原则。因此,国际法基本原则在有效性方面具有普遍性的特点;而在法律效力方面具有一定程度的强行性的特点。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作用

所谓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或者接受、具有普遍约束力、适用于国际法的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在国际社会上是一种宪法意义的原则,体现了国际社会法律秩序的基本价值理念,在国际交往中代表着重要法律标准和指向标,不仅是国际法的法律基石,更是整个国际法法律体系的重要支柱。

(二)保护基本人权原则的形成和实现

所谓基本人权,即是指人类的“人作为人”和“把人看做人”的属性所伴随的并不因为其社会身份、地位、民族、财产和实际能力等不同而应该享有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普遍的基本权利。

1.国际法保护基本人权原则的形成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国际社会出现过的保护少数者制度、人道主义干涉、外交保护以及第一次世界大战前的禁止奴隶制构成了人权国际保护的先例,但在这一时期,这些人权保护的先例只是属于例外情形。二战以后,国际人权法随着联合国的建立进入了全面发展阶段,保护基本人权逐渐被人们所关注并成为世界人们的共同追求目标。

1945 年,基本人权第一次在《联合国宪章》中得以明文规定,序言规定要求各成员国“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

2.保护基本人权原则的实现

在爆发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不计其数的人员生命权被剥夺、健康权被破坏、基本人权遭到严重侵犯,联合国相关机构协同国际社会的有关人权机构通过不断努力制订了大量的规范人权保护的条约或文件,创建了一个国际人权法律文书体系,即国际人权法。

为了使基本人权的国际保护得到更有效地实现,国际社会还建立了一套国际人权保护制度,包括个人申诉制度、国家指控制度、国家报告制度等。联合国和各个主权国家为了实现保护基本人权的原则,建立了一系列人权保护机构。

二、保护基本人权原则实现的困境

虽然保护基本人权已经被明确规定为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由于人权保护的法律不够完善加上缺乏有效可行的的人权保护执行机制。难民危机以及存在于非洲、欧洲的种族隔离、贩卖人口等严重侵犯人权的现象依然存在,国际法上的保护基本人权原则依然面临诸多挑战。

(一)保护基本人权的法律规范不够健全

1.无法可依

国际人权法以往比较注重对公民个体权利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对国家生存权、发展权等集体人权的保护。《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第一次将发展权作为一项集体人权加以规定,但是宪章并未对发展权做出任何具体性的规定。

2.有法不依

国际公约与国际习惯不同,一般来说,国际公约的约束力只及于缔约国而不具有普遍性。因此,各个国家在缔结或者加入人权国际公约之前,首先会先从自身国家利益出发来考量是否加入公约,如果加入公约以后会给国家带来经济负担或者其他政治经济风险,该国家很可能拒绝加入公约,因此人权公约的实现会受到很大程度的限制。

3.法律存在欠缺,缺乏时效性

在基本人权保护方面国际法与国际人权法的规定不尽一致,造成许多国家从自身利益出发对条款进行肆意解释,从而不能达到保护基本人权的真正目的。例如,《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内容与国际人权条约中一国人权事务审查的规定有所不同。实践中保护基本人权受不受主权原则的限制,以及能不能以保护人权的主张干涉他国内政是存在严重争议的。

(二)保护基本人权机制存在问题

1.国家指控制度

国家指控制度是在缔约国承认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管辖权前提条件下,对于一缔约国对另一个缔约国因违背公约义务而提起的指控人权事务委员会才有正当合法权利接受和审议。从结果来说,人权事务委员会只能以斡旋调解的方式处理案件,而无权作出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决定。因此,国家指控制度的使用十分受限,只有在大规模、严重侵犯人权的案件中才可能适用。

2.国家报告制度

国家报告制度是国际人权条约机构为了监督各个国家对条约的履行情况而采取的报告制度,缔约国应当按照机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相关人权条约机构提交人权条约的履行报告。一方面,该项制度不仅有利于彻底地反映缔约国在国内法律制度中是否履行条约规定的相关义务,而且有利于促进人权公约逐步切实履行。另一方面,国家报告制度实际运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缔约国不提交、延迟提交报告;缔约国提交的报告不能及时处理导致大量积压,审议工作迟延导致大量报告资料过时。

三、实现保护基本人权原则的解决措施

(一)加强国际人权法内容与国内法的协调

人权保护在很大程度上主要还是依靠主权国家通过国内法来实现的,主权国家对于本国的人权事务依然有绝对的管辖权。因此,国内法方面,主权国家应站在人权角度,根据本国经济发展水平不断完善相关国内人权保护法,坚持贯彻保护基本人权的理念,善意履行国际人权公约所规定的国家人权保护义务。国际法方面,应当协调国际法和国际人权法的关系,使两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国际人权法方面,应当扩大国际人权法的适用范围使其具有普遍性,还要增强国际人权法相关法律规范的可行性,明确国际人权保护分工或者国际人权机构的分工,吸收世界上其他国家关于人权规定的精华部分,对为最多民众关心的基本权益予以保障。

(二)改革联合国人权机构的制度

联合国人权机构在联合国保护基本人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国际人权报告事宜可以由联合国人权机构来具体负责。因为现行的报告制度并不能强有力地约束缔约国履行相关义务,即使缔约国违反了相应的条约义务,实施机构对缔约国只能采取建议的措施,所以人权机构只是起到监督作用,加上审查程序方面的不严格,这种监督作用也是非常有限的。如果由联合国人权机构来负责具体报告事项,其管辖和讨论的人权事项范围会有所扩大,而且报告制度的成效也将会事半功倍。

(三)推动“一带一路”倡议、促进基本人权保护

基本人权屡遭侵害,从根本上来说还是国家的政治、经济出现了问题。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经济复苏缓慢,蕴含中国智慧的“一带一路”倡议应运而生,从保护基本人权的角度来说,“一带一路”倡议符合各国人民利益,是对建立全球政治经济新秩序的积极探索,不仅能为国际基本人权保护提供经济原动力,而且能够为世界持续和平与发展注入正能量。

综上,国际社会把保护基本人权确立为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实现了对于人类作为人所应当拥有的权利和应当被尊重和保护的基本人权合法地位的确立,这不仅是国际法不断发展的应有之义,也体现了人类文明的发展进步。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国际上保护基本人权方面依然存在问题,需要国际社会共同付出努力去应对和解决。保护基本人权是时代发展和进步的必然趋势,是全人类共同发展的事业,也是国际社会共同的奋斗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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