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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央行发行法定数字货币在法律上的三点思考

2020-11-30

法制博览 2020年9期
关键词:纸币法定流通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00

一、什么是法定数字货币?

明确法定数字货币含义的前提是要明确数字货币。目前,由于出发点和侧重点的不同,各个机构或者各位学者对数字货币的定义存在较大分歧,我国学界对此问题并没有统一的定义。但可以肯定的是,数字货币是随着移动互联网、可控云计算、终端安全存储、区块链等技术的不断演进而出现的一种新型的货币表现形式。

通过阅读大量文献后,笔者认为,可以抛开技术变革、政策变化和研究领域的不同,仅从字面意思出发,通过文义解释的方法,理解数字货币。其中,货币就是“钱”,在现实生活中是度量价格的工具、购买货物的媒介,即一般等价物。数字即数字化,就是在信息化时代,将复杂多变的信息转变为可以度量的数字,建立数字化模型,以二进制代码的形式引入计算机系统进行统一处理。其最主要的特点是虚拟化,与货币的概念相结合,就是指与传统的货币表现形式相比,信息化时代下的数字货币不再依托于某一实物,例如纸,而是以代码的形式虚拟的储存于介质之中。这样一来,我们可以将数字货币简单定义为,通过计算机技术,以代码的形式保证储存、交易和使用的一般等价物。

由此可知,在本文的定义中,数字货币自身的内涵中并不包括发行主体和监管者的立场。也就是说,只要不违反一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被某个特定虚拟社区的成员所认可和使用,任何主体都可以成为数字货币的发行者和监管者。从这一角度出发,数字货币在广义上与虚拟货币接近。举例说明,由腾讯推出的Q 币在可以在腾讯所构建的虚拟社区中,由腾讯Q 用户充值使用以购买相关服务。在此过程中,腾讯以Q 币发行者的身份成为了Q 币的监管者。

法定数字货币与数字货币相比,首先其是没有独立实体的数字货币,随之加上“法定”二字,使得该种类型的数字货币有了国家公信力,这也就意味着其发行和监管主体特定,限制为一国的中央政府,在我国具体表现为中国人民银行(即央行)。因此,我们可以将我国法定数字货币定义为,在信息化的背景下,由我国央行依赖区块链、云储存等新技术发行的没有独立实体的代表国家信用的一般等价物。具体来说,现在我国根据M=PQ/V(其中,M 为流通中所需要的货币量,P 为商品的平均价格,Q 为商品数量,V 为货币流通和速度)这一公式计算货币的发行量,最终在流通中以纸币的形式出现。而发行法定数字货币实际上就是将流通中所需的货币量不以纸币的形式物化的展现出来,而只是以数字化的形式虚拟的存在于资金池内。简言之,法定数字货币就是现行流通的法定实体货币的虚拟化,其仍然承担着经济生活中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的货币职能。

二、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央行将来一旦发行法定数字货币,其将成为我国的法定货币,需要我国在法律上给予承认。一般来说,货币在法律上得到承认主要表现在法律为其设定了三大主体,即发行主体、流通主体和监管主体。我国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章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这意味着人民币作为我国的法定货币,央行是其唯一的发行机关。法定数字货币在本质上与目前我国流通的纸币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同属于人民币,只是表现形式存在差异,法定数字货币是流通中纸币的数字化。因此,如果我国将来需要发行法定数字货币,其发行机关是唯一的,而且必然是央行。

法定数字货币能否顺利发行以及发行后将面临的其他法律风险的基础,使央行发行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律依据尚不明确,即央行是否享有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权。目前,我国的货币发行权归属于央行。《中国人民银行法》在第四条第三款中规定了央行的主要职责包括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除此之外,根据国务院制定的《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这意味着,在现行我国法律体系的框架下,并不包括数字货币。这样以来,即使在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的技术条件和社会条件都已成熟的情况下,仍面临着发行主体缺乏法律依据而无法被认可和使用的尴尬处境。

因此,只有在健全的法律制度保障之下,才能发行法定数字货币以充分发挥其在信息时代的优势,维护金融系统稳定和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不少学者都提出修改我国现行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将数字货币这一货币类型增加到法律规定之中。或者专门为法定数字货币立法,直接颁布我国的《法定数字货币法》,将有关我国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主体、监管主体和流通主体加以明确,并详细规定其的制作方式、保护手段以及违反该法律后的责任后果。这些办法都为央行发行法定数字货币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除此之外,笔者认为,不论是修改旧法或者是颁布新法,都是一个极其漫长的过程。然而,根据2019 年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穆长春的相关发言来看,我国法定数字货币“呼之欲出”。这样一来,长时间的法律修改很可能在时间上无法与法定数字货币的其他准备工作保持同步,因而失去金融发展的契机。因此,笔者认为既然我国人民币种类所包含的纸币和硬币是由国务院所发行的条例来规定的,数字货币也可以采用这一方式,规定于国务院的相关条例中。或者颁布相关立法解释,通过扩大解释的方式,来解释人民币的内涵。这样都可以缩短法律准备工作的时间,待日后相关运行不断健全和完善之后,再逐步颁布专门法律。

三、发行法定数字货币与金融隐私权

央行所要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与其他数字货币不同。在技术层面上,“去中心化”的其他数字货币的最大特点是匿名性,自诞生以来常常被用作黑市的违法交易。但法定数字货币却完全不同,其强调了央行中心管理的地位,即在使用央行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进行交易时无法对监管层匿名。

这就意味着使用法定数字货币进行交易的主体在交易过程中的重要信息时时处于央行的监测之下。这些重要的交易信息包括交易对象、交易金额、交易时间等都将被央行记录。这样的技术操作,虽然可以改善当前现金交易在金融监管上的盲区,易于洗钱、恐怖融资或逃税等相关违法活动的监测和取证。但这样一来,当流通中的纸币和硬币全部转化为央行所发行的数字货币后,信息化和大数据的时代背景下,现金交易最后的私密性便“荡然无存”。然而,比这些更重要的是,公众对金融活动中的隐私权和匿名支付是有需求的。任何公民都不愿意将与自己无关、公共利益的各项收入、支出以及消费活动处于监管之中,这在某些层面意味着透明化。

对此,央行虽然明确表示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方式将会实现可控匿名,即在保证公民作为账户持有者在交易过程中,其交易双方是匿名的,交易的重要信息一般情况下不会处于央行的监管之下,在此基础上着重打击洗钱、恐怖融资及逃税等相关金融犯罪。但是,匿名与监管之间的平衡如何衡量与保持,央行发行法定数字货币与公民的金融隐私权之间如何确定相关边界,这是央行在发行法定数字货币之前应当着力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在信息化和大数据广泛使用的背景下,确定央行发行法定数字货币与公民金融隐私权之间的平衡点就是要出于我国央行发行法定数字货币的理念和原则。如果央行发行法定数字货币的理念是处于金融效率与安全的考量,那么过于严格的监管方式将会限制金融发展的前景,从而失去经济跨越的契机。因此,如何在推出法定数字货币的同时保障公民的隐私权,是值得我们在法律上进一步思考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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