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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儿童性侵害犯罪的防治体系

2020-11-30

法制博览 2020年9期
关键词:儿童性犯罪分子规制

海南师范大学,海南 海口 571158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推进,各项法律规制不断完善,对于一些侵害法益的行为法律给予了更明确更具有针对性的规制措施。儿童性侵害是今年为社会所关注的热点问题,因为此类犯罪造成的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对受害儿童的伤害影响严重,对此要充分考虑我国现实情况,对此类犯罪予以最具针对性的规制措施,从根源上预防犯罪发生,以及对犯罪发生后的司法救济与相关制裁。从而形成一套施之有效的犯罪防治体系。

一、儿童性侵害犯罪的发生原因

性侵害犯罪是对他人人身所实施的暴力性侵犯,对性侵害犯罪我国法律亦有完整配套的法律规制,犯罪发生后对犯罪分子大多能够依法惩治,从而能及时有效的打击此类犯罪,正因为能够对犯罪分子进行及时有效的惩治从而能起到犯罪预防的作用。

而儿童性侵害犯罪因自身特点较于成年人遭遇的性侵害犯罪在犯罪实施上具有一定的便利条件,对儿童性侵害很难像一般性侵害犯罪那样进行及时有效的惩治。从而给犯罪分子在准备及实施犯罪时心理上造不成足够的威慑,因儿童认知能力较弱,尤其是对性侵害的认识更为无防范意识,往往在遭受到不法侵害之时缺乏认知能力,对犯罪的检举和对抗能力极为薄弱,因而给了犯罪分子一定的可乘之机。犯罪分子往往通过诱骗,恐吓威胁手段利用儿童认知能力较弱的特点实施犯罪,在犯罪发生后受害儿童难以积极保留证据或及时的检举犯罪行为,犯罪发生后难以对受害儿童进行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

二、我国儿童性侵害犯罪的现状

相关数据统计显示,我国儿童性侵害犯罪形势越来越严峻凸显出来一系列问题,犯罪的复杂化程度不断提升。

首先,随着社会发展乡村及城市留守儿童的数量不断增加许多儿童处于无监管或者委托教育机构托管的情况。在儿童权益保护以及针对儿童犯罪的专门防治及援助机构的设立上远远不足以应对日益复杂频发的儿童性侵害犯罪,这样在一定程度儿童的安全缺乏了相关社会保障。

其次,儿童性侵害犯罪处于一种继续性,分段性的趋势,因为此类犯罪在发现上具有一定的难度,熟人作案的可能性又较大,甚至于对儿童负有监管义务的监护人监护机构也有可能实施儿童性侵害的犯罪,因而预防及打击此类犯罪又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在犯罪侦破上存在客观的问题,儿童性侵害犯罪日趋复杂与多发,要把握犯罪特点进行打击,对重点场所加大宣传与监管力度,在幼儿园学校社会福利院等场所开展长期自查与定期巡查。我国目前儿童权益保护机构设立相对复杂,职责不够明确,因而要进一步明确监管责任。

三、儿童性侵害犯罪有效防治措施

首先,儿童性教育要结合家庭以及校园教育共同推进,儿童监管的缺失就使得儿童难以正确认知性侵害,无法建立性侵害预防及保护意识。仅仅依靠校园教育提升儿童自身的性侵害预防能力显然难以实现,因为目前我国校园性侵害教育相对薄弱不够完善,尤其是我国的乡村及边远地区中小学校园性教育缺失,许多性教育课程未有效的施行,缺乏专业的性教育教师进行专业化的引导教育,所以将儿童性教育仅仅依靠校园教育来完成是远远不够的,家庭教育及保护是极为必要的。儿童性侵害犯罪之所以频发,很大一程度上是由于犯罪分子利用儿童缺乏认知力这一特征,采用威逼利诱的手段控制受害儿童,实施犯罪之后其犯罪行为难以得到及时揭发,因而要从儿童自身开始,加强预防教育,使适龄儿童对性有所认识,对性侵害有所防范,培养儿童遭遇性侵害的自我保护以及遭遇犯罪后的求助意识,儿童性教育要推进科学化教育,做到其年龄认知能力同所教授知识相符,教授的内容利于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的原则,从生理构造的了解到性犯罪的认知与预防,形成层次递进式的教育体系,对中小学教育配置专业性教育课程教师,更加科学系统化的教学,从青少年儿童着手,避免其遭受不法分子的诱骗与胁迫,家庭教育同样关键,父母应当改变传统晦涩的性教育,引导孩子健康认知,学会自我保护,关注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使其学会预防和保护避免遭受不法侵害。

其次,要构建儿童性侵害预防救助帮扶一体化防治体系,必要时可以设立相关的专业机构,明确政府职能部门的责任,重视此类犯罪的预防及打击,在最大限度上减少儿童性侵害的发生。在我国台湾地区,对于儿童性侵害犯罪已经有着较为完善的救助帮扶体系,台湾地区在性侵儿童犯罪发生之后将由地方政府主导协调社区服务人员,帮扶律师,医疗机构,司法机构第一时间及时介入,各方有序推进救助工作。儿童遭遇性侵害之后,社区工作人员协调儿童家庭与各帮扶机构的关系,为儿童维护权益及救济上提供必要的引导,帮扶律师在第一时间介入案件,在相关法律程序以及权益保护咨询上面提供帮助。医疗机构将第一时间为受侵害儿童开展治疗,不仅仅是身体医疗,同时开展心理治疗。司法机构在儿童性侵害犯罪上面将会采取特别程序,在调查取证诉讼审理上对受侵害儿童信息予以保护。以上各方工作是在同一时间开展,便于及时有效的侦破案件,对犯罪分子加以制裁,对待儿童性侵害犯罪要有别于一般犯罪,要以最利于儿童权益保护为目的,各负责机构和义务人要权责统一,职责明确,要尽到儿童权益保护的义务。

最后,在儿童性侵害犯罪上要采用特别防治措施。对实施儿童性侵害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制裁的同时,对其个人信息予以登记,进行性侵害犯罪登记,将其犯罪记录予以收录。在一些儿童性侵害犯罪频发国家和地区有对犯罪分子采用身体植入电子芯片的方法,严密监测其动态,预防其再次实施犯罪。因为儿童性侵害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以及复发性强的特点,可以采用特别防治措施,收录此类犯罪前科,有助于震慑受过刑罚处罚的犯罪分子复犯此类犯罪,也有助于社区组织以及儿童监管保护部门有效预防犯罪的发生,避免由轻型性侵害的实施发展为严重性侵害。对儿童性侵害的犯罪分子,无论情节是否恶劣,是否产生危害后果均应对其此类违法犯罪信息进行登记,今后其进入特定区域,接触特定群体将会及时预警,实施过严重性侵害犯罪的犯罪分子亦可对其进行从业禁止,行踪报备等措施,我国的儿童性侵害犯罪治理要结合本国国情现状特点,利用既有优势,例如积极发挥基层自治组织以及司法矫正机构的作用,对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的性侵害犯罪分子进行教育和改造,加大对此类犯罪分子的预防与警戒,与司法机关保持紧密联系,共同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对儿童性侵害犯罪开展犯罪排查与筛选。与此同时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规制措施,将多方先进制度经验和我国的国情特点相结合致力于儿童权益最大化保护。

四、总结

儿童性侵害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极大,此类犯罪不仅对儿童在生理上以及心理上造成的损害极为严重,同时对受害儿童的家庭也会造成极大的伤害。较之一般性侵害,儿童性侵害必须要加以特别规制,更加具有针对性的措施。减少儿童性侵害犯罪的发生分别要从家庭校园性认知与保护教育,法律适用条文的明确规定以及各职权部门责任划分与各机构配合等方面多角度去制定一套符合我国儿童性侵害防治现实需求的有效防治体系。要形成以教育预防为主导,惩戒制裁为补充的儿童性侵害犯罪防治体系,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儿童缺乏认知能力而实施侵害,对已经实施了犯罪的犯罪分子予以严厉制裁,对社会起到警戒教育作用,从而发挥法律规制的最大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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