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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机制初探

2020-11-30

法制博览 2020年9期
关键词:权责公证事务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公证处,河南 新乡 453000

国内司法实践证明,公证制度的健全以及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机制的完善,将有利于推动我国法治建设,并能够对法制进行有效的监督。最近几年,我国法律出现了众多的盲点以及难点,诸如,城市拆迁以及城区建设改造过程中,涉及到形式多样的财产分割以及划分问题,这些问题由公证机构参与调解,其作用是很显著的。公证制度刚刚起步,诸多地方需要完善,基于此,本文将对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机制的完善进行探讨。

一、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内容

(一)取证

通常情况下,司法辅助是由人民法院对公证机构发出请求,然后再由机构就案件需求进行取证。对于取证来讲,公证机构重点需要在婚姻、财产等方面就相关人员以及证据进行查验,从而收集一些有助于案件办理的信息,特别要注意检查证据的正确性,最后以报告形式呈现给人民法院。

(二)调解

在确定某公证机构参与司法辅助事务之后,人民法院会将其纳入到调解名录之中,这才意味着公证机构能够就人民法院所委托的事务进行引导、规范以及调解。如果调解效果比较理想,那么要及时通过书面形式对相关协议进行制定与明确。需要注意的是,公证机构必须从实际情况入手,并根据当事人的调解意愿,对当中的关系进行明确,例如,债权;同时,将有关协议作为基本依据,从而对整个公证过程进行实施。

(三)执行

从执行环节来看,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主要在调解、送达等方面发挥其作用,重点是尽全力帮助人民法院找到与案件有关的信息,这样才能为法院相关执行提供有利的支持。此外,还可以对一些已经被查封的财务进行管理,目标是保障执行活动能够有序开展。

(四)送达以及保全

公证机构在接受法院请求之后参与到相关事务之中,确保送达事务能够得到有效的处理。同时,也需要参与到保全工作之中,例如,对信息有效性进行检验、审查财产信息、对当事人财产信息合法性进行检测等等。在对当事人进行财产保全的过程中,必须要经过担保的环节;同时,法院需要查验担保书等必要文件,而这个过程中公证机构也可以参与其中辅助工作开展,主要对相关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核查,进而明确材料的有效性。

二、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机制的完善建议

(一)以政策为载体提升扶持力度,着重落实经费保障

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是否可以有效开展,非常有必要考虑到经费这一块,倘若没有经费保障,那么则难以保障公证机构在辅助司法事务中发挥其作用。建议可以从政策入手,具体可以协调地方财政部门、税收部门等等,为其制定对应的财政补贴政策以及税收优惠政策,进而将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相关案件的补贴纳入到财政预算体系之中,有针对性通过优先采购、税收优惠以及资金扶持等方式,让工作开展有经费的全面支撑。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就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工作资金保障来讲,建议坚持“统分结合”的基本原则进行,例如,构建分级购买机制,也就是在对省级财政统一保障购买经费进行明确的基础上,还需要考虑到购买效率,目标是让一些中基层法院能够通过对市区财政资金的使用,进而购买公证机构的相关服务,这样能够有效提升人民法院在物质保障水平方面的预留空间,使其能够基于案件的实际情况,而及时购买相关服务,提升办案效率。

(二)厘清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的权责

从定位角度来看,人民法院与司法公证机构存在差异性,倘若未能厘清相关权责,那么则不利于各自职能的发挥。因此,需要通过厘清权责,并将各自主体资格明确,有利于避免公证职能司法化,同时也可以有效规避司法权能被公证化。在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实践过程中,应当不断探索如何将操作规范化,具体可以通过协调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公证机关三方的职能,对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进一步对具体的辅助流程、内容、标准、方式等方面的主体责任进行准确划分以及规定。

整体来讲,公证程序与诉讼程度同步运行的主要标志应当是: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因此,这两种程序都必须要遵守。公证机构在采取司法辅助事务的过程中,其权责需要明确清晰,这样才能规避诉讼程序被公证程序所干扰,甚至是被虚无化,为了避免这个情况的出现最有效的做法是要杜绝公证人员担任法院相关职能;同时,也要规避诉讼程序对公证程序的干扰并影响其功能,因此各自都必须明确自身的定位,进而有效避免越俎代庖。对此,可以从业务衔接方面入手,通过明确划分能够让各自形成配合并有效发挥其职能,具体来讲,两者的衔接模式可以是:第一,权利告知上的衔接;第二,文书格式以及来往方面的衔接;第三,留档备案查的衔接。

(三)精准划分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的范畴

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具体作用:(1)充分协助法院就相关案件做好审批工作,对法院资源不足的问题进行缓解;(2)促进纠纷解决机制朝着多元化、灵活化方向迈进,让社会有价值的资源能够实现合理分配与高效应用的目标,也就是让达到条件的社会力量来讲部分司法辅助事务进行承担,例如,送达与执行等等。

从整个司法改革体系来看,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内容是实现法院案件“繁简分流”的目标。因此,需要基于实际情况对司法辅助性外包模式进行充探索,从而让相关的机构或者是单位能够充分发挥其作用,促使程序法以及实体法框架机制能够实现创新与完善。因此,在厘清权责的基础上,还需针对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进行范围划分与明确,以公证机构的公信力以及中立性为基准,并充分考虑公证机关独立赔偿责任的特征,从而结合实际情况对职责范畴进行划分与规定。至于划分的意义在于,针对一些公证机构可以参与到人民法院司法辅助的事务以及分流案件,且可以在诉讼程序之外将矛盾化解的,则需要最大限度地将公证机构与法院之间的沟通途径进行疏通,尤其是交接时间方面要尽力缩短,这样才能解决当事人权利模糊的状态,有利于将办案效率提升起来,并对广大群众在纠纷化解方面的需求上进行满足。

此外,随着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的实践,还可以将范围拓展,例如,金融纠纷案件,也可以考虑采用这种方式,通过公证机构的引导,让当事人尽量可以通过公证所赋予的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可以将预防纠纷发生或者是减少诉讼。同时,公证机构可充分对公证办理进行利用,从而对当事人的财产信息进行掌握,这样能够协助人民法院快速参与到财产查封等保全工作之中,有利于保障保全效果。

(四)注重公证人才的培养

人才是保障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工作有序开展的关键。因此,需要培养更多公证人才,具体:第一,可以从制定人才引进的制度,从外部引进更多优秀人才。第二,建立培训制度,为公证行业人员提供更多培训机会,例如,可以聘请行业专家,有针对性培训专业知识与技能;又例如,可定期召开公证人员交流大会,就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的各个环节交流自己的心得,不仅能够创设良好的学习氛围,而且有利于规范工作开展。第三,完善激励制度,例如,可以采取设置奖金等这样的激励措施,进而保障公证人员的待遇水平,有利于调动公证人员的积极性;同时,需要设定惩罚措施,这样有利于强化从业人员的责任感,保障公证行业能够稳步开展。

三、结语

综上所述,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是必然的趋势,而重点是找出实践的最好的途径,本文对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机制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诸如,以政策为载体提升扶持力度,着重落实经费保障;厘清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的权责;精准划分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的范畴;注重公证人才的培养等等。当然,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不断的进行优化与完善,从而保障司法工作良好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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