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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安全与民商法保护的关联性研究

2020-11-30

法制博览 2020年9期
关键词:民商法交易法律

浙江金柯桥律师事务所,浙江 绍兴 312030

一、引言

现如今,信息技术发展迅速,互联网技术也在改变着人类的生活方式与生活习惯。基于互联网技术和信息技术的支撑,当前人们可以足不出户“知晓天下事”;也可以蜗居在家购买任何需要的物品;同时还可以利用互联网进行各种商业活动、开展工作、进行交易等。所以,这是当今时代发展背景下的一个重要组成单位,也是一个带动时代发展与进步的重要构件。但是,源于我国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周期较短,所以在技术层面有所欠缺。这就给一切基于互联网平台开展的商业互动与资金交易往来构成了潜在的威胁。这一安全隐患很容易被网络黑客攻陷,而且其安全架构系统也很容易被破坏,所以,导致当前很多人对于网络交易的安全性打出了一个大大的问号,担心其安全性与保密性。基于此,我国的法律法规也对其作出了相应的保护,结合当前我国的民商法进行分析与研究可以发现,随着时代的发展,法律也在顺应时代的潮流而改变。

二、网络交易的安全内涵

网络交易与传统交易的差别在于,网络交易具有一定的虚拟化效应,而且交易双方无法会面,大都以远程转账为基础。另外,网络交易是利用第三方平台进行操作,如当今的支付宝、微信以及银联等,均为第三方交易中介平台。在第三方平台的监督与管理之下,可有效确保交易的公平性与合理性,并且可以有效提高交易的安全性。网络交易的基本流程为:交易用户需要面向CA 提供身份认证,然后再进行权限的申请,在CA 确定交易用户的身份之后,会对其进行审核,若通过,比那颗在第三方平台上进行交易活动。由此可见,网络交易的流程具有一定的安全内涵,其包含安全支付与安全收款两项。但是,一旦在这两个环节中出现问题,变会导致交易的失败,甚至会造成交易双方的巨大经济损失。而密码是提高交易安全性的一个有效措施,就当前我国超大型网购平台的密码设计方式来分析,其设计需求为8 位数到12 位数之间,且需要多种字符组合的模式。以此来提高密码的安全系数,实则为有效措施。

三、网络交易的安全现状

在信息技术的支撑下,我国的网络交易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和提升,并且以势如破竹的状态突进到了深层次的商务市场环境中。就如,在之前三年的淘宝网双十一交易总额中,均已上千万的成交量位居世界网络交易榜首。在我国当前的网络交易中主要存在的问题有:第一是信息的来源比较复杂,但是消费者的知情权却非常有限。这就会为一些网络诈骗以及网络犯罪提供相应的空间,从而促使网络交易发生各种各样的风险性。随着交易用户的交易方式和交易空间被逐渐打开,其信息的可靠性与稳定性也在不断地下降。从而导致交易前与交易后的信息所得效果产生较大的差距,甚至出现上当受骗的可能。第二是在进行交易的过程中,因为极度的开放性和虚拟性会给网络交易提供更宽泛的交易深度,这就会导致风险性的发生概率随之提升。第三,因为网络交易的协作性较弱,而且在交易过程中涉及的角色众多,如企业、商户、客户以及物流企业等。所以会导致不同角色之间的协同性与互通性大大下降,从而出现交易困难与交易风险的提高。

四、民商法对网络交易安全保护的措施

措施一:在民商法的表现主义法律范畴与形式中,有很大一部分非常适用于当今我国的网络交易。民商法中明确规定:交易过程是双方真实意图的体现方式,交易行为与交易意识所表述的不一致,比如虚假信息、胁迫交易和欺瞒交易等,参考民商法的规定,将之定性为无效交易行为。就如客户电子签名这一内容,这就是反应交易双方在交易完成之后对于对方的认可,以及对于此次交易的确认。其具有真实表达交易双方意图的作用与体现价值。特别是在我国当今银行、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上,电子签名的应用非常广泛,而且其受到了法律的保护,也可作为直接证据对相关案件进行处理与判定。

措施二:在我国的民商法中,其公信原则以及公示主义也可以利用网络交易的方式表达出来。因为公信原则和公示主义是确保网络交易安全的一个重要条件,其要求商业活动的法人、个人以及单位等通过登记和呈报的方式对法律事项进行体现与明确。比如,较为常见的有产权的变更、存款的验证、流水金额的检查、不动产的变更以及专利、商标、技术等内容的转让与售卖等。通过该方法,可有效体现民商法对于网络交易环境下的商业活动的保护。

五、民商法对网络交易安全保护的问题

问题一:民商法的立法需要切实解决好当今我国的网络交易环境中存在的各种各样的问题。提高交易双方的忠诚程度,明确交易双方的真实意图,以求降低风险性,提高安全性,加大管控性。随着我国民商法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当今的很多网络交易平台、银行等均出现了“本人电子签名”的交易认证模式。这一模式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应,且从交易本身来说原本虚拟性和不确定因素较高。对该问题进行解决,可以在法律视角下监督、管理和控制网络交易行为,还能从民间的角度,或者商业的角度做出一个业务往来人之间自发的法律监督与交易管理。

问题二:在民商法的法律保护范畴中,可以有效降低网络交易的诈骗概率和犯罪概率。就目前而言,网络诈骗犯罪的防范与控制是全世界所面临的难题,特别是在当今的新兴科技遍布全球的状态下,通过各种移动设备和网络通信设备都可以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且,部分商业活动中存在实际产品与交易描述不符的现象,面对类似的欺瞒行为,民商法将之归结为是诈骗活动。对该问题进行处理,可有效强化对商业网络交易活动乱象的管理与打击,实现商业网络交易环境的纯洁性与透明性。

六、民商法对网络交易安全保护的创新

首先,需要对民商法在网络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所体现出来的法律责任与法律地位进行明确。同时需要民商法在立法过程中确认“虚拟交易与现实交易的同等重要性,以至于虚拟交易的法律地位要体现在民事主体的法律基础上设计与创新”。所以,若想实现民商法的发展与创新,条对网络交易的安全保护,就务必要成人电子商务领域的存在性质与主体地位,并且要对其相关责任进行明确,以此通过各种高科技手段赋予网络交易相应的权利,从而结合实际情境确保交易的保密性、公开性。以求基于网络交易最大的保护与管理。

其次,民商法在完善过程中需要对网络交易的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调整与改进。而且需要通过创新的视角对其进行分析,从而结合电子商务在网络交易中的法规、现有民商法对于现有网络交易形式的安全保护、交易的特性、规则的制定等方面做出全面的调整与改进。比如,可对《电子签名商务法案》、《电子交易法令》等内容做出恰当的修改。

综上所述,现在的网络交易发展越来越快,逐渐成为传统交易的补充,有些甚至替代了传统交易。随着社会和科技的发展,进行网络交易的群体会越来越多,网络交易行为会越来越普遍,要想保证网络交易的安全,就必须要完善法律法规,在现有民商法对交易安全保护的基础上,针对网络交易中出现的特有问题,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从而规范网络交易行为,保护网络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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