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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侵权责任法》第87 条规定的立法完善

2020-11-30

法制博览 2020年9期
关键词:坠物侵权责任法抛物

武汉工程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4

一、我国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法律现状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7 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该条规定虽然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指明了方向,但其合理性一直存在很大争议,民事责任主体问题、案件归责原则问题、举证责任问题、损失赔偿问题等等都存在多种学说争议。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各界均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焦点集中于民事侵权责任上,而忽视了对其的刑法规制。最高人民法院前不久颁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对部分争议的问题予以说明,其中明确提出高空抛物应该根据具体情形来判断当事人的主客观因素,或是故意为之,或是过失造成的伤害。并规定了故意和过失应该采取的不同刑法处罚。

本文认为,高空抛物实际上是一个存在民刑交叉的复杂问题,只是因为之前已经在民法中作出了相关规定,以至于把大家的关注点指向了民事法律这边。此次《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将“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民事案件”并列作为治理高空抛物行为的两大重点,民刑兼重,为的是能够综合施策、体系性化解高空抛物预防与惩治的难题。《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的颁布无疑是我国高空抛物法律制度的一大进步,大大增加了群众对治理“头顶”安全问题的信心。

二、《意见》的相关规定

《意见》中规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这一规定,给广大人民一剂定心丸,意味着高空抛物的人不再只是承担一个民事责任就草草结案,而是进一步承担刑法上的责任。唯有以法律手段严惩不法行为者,对其施以严重的责罚,才能管住那些不顾他人安危,随意从高空乱扔东西的罪恶之手。

在高空坠物方面,《意见》中规定,将根据具体情况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或者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本文认为,此条规定将故意和过失区分开来,不再像之前那样一并而论,更加细化了加害人一方的责任,这是此次高空抛物问题法律规定变化中的一个重大进展。根据主观恶性的不同,刑法中明确区分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由于过失犯罪的主观恶性明显小于故意犯罪,从处罚方面来看过失犯罪的法定刑明显低于故意犯罪。刑法中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责任”,“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体现了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特殊的精神。然而在高空抛物方面,之前的《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并未将其严格划分出故意与过失,这一点显然是不合适的。

当然,我们还要注意,高空坠物事件并非全部归因于人为造成,也有可能是极端天气,或是小动物游走等原因造成。这也需要区分具体情况。因大风大雨等极端天气造成的高空抛物、坠物,只能归为不可抗力,这样具备一定免责事由,但是也不排除其所有者、管理者、使用者及其他负有管护义务的人未能尽到照看管理义务。小动物游走造成的高空抛物、坠物致人损害的,应当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由动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

三、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事件的救济提出一下几点建议

此次高空抛物“入刑”,不再只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而是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追究侵权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更能充分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无疑是一记法治“重拳”。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仍有继续完善的空间,救济途径等方面仍有多种途径可供选择,本文中以商业保险、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加强物业监管制度为例简要分析这几种救济手段在高空抛物问题中可能起到责任分担的补充作用。

首先,商业保险。保险作为一种救济途径,在现代社会的各个领域都发挥了不可代替的作用,其本质是一种经济上的互助行为,社会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应对意外事件。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事件,本文建议在此处引入商业保险作为一种救济途径,为遭受高空抛物受害的人们拓宽救济渠道。受害人如果投了人身保险或财产保险,在具体侵权人难以确定时,则可以通过保险途径进行救济。同时建议保险公司也应积极推广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政府部门应实行有关政策以鼓励人们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使人们在遭受高空抛物侵权事故时,能够首先从保险公司获得补偿,而不用在第一时间去找谁来承担责任、哪些建筑物使用人有可能是加害人等问题。同时,保监会也要加强对保险行业的监管力度,以避免不法分子利用政府的相关政策钻法律漏洞为自己谋取不法利益。

社会保障制度。《宪法》中规定,国家应当在公民遭受非法侵害而陷入生活困境时,给予其生活上的救济。当被害人不能从其他渠道获得赔偿时,由国家给予补偿而不是由被害人独自承受。社会保障制度的本质是从公平正义角度出发的一种社会救助制度。《侵权责任法》中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法律规定在实施中有不足之处,而社会保障制度具有构建福利国家的理念,在某些方面恰恰可以弥补这一点。并且,基于我国目前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我国已充分具备提供救济的能力,完全可以借鉴国外救济的有益经验,逐步建立健全国家和社会救济制度。国家要出台相关规定,从制度上予以保证,明确相关政府机关的职责,确保损害人得到合理的救助。这不仅是国家义务,更是救济本质的需要。同时,也可以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建立专项基金,加大社会公益组织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事件的重视程度和帮扶力度。

第三,不断加强物业监管力度。《意见》中也强调了物业公司、开发商、业主委员会等主体的责任,将风险明确分摊到各个主体,各个主体共同承担起维护公共安全居住环境的重任,以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这对居住在高层中时时刻刻担心“头顶安全”的居民来说,像是派发了一顶法治的“安全帽”,若是辅之以防高空抛物摄像头等技术防控手段,一定能对高空抛物行为起到良好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在对高层建筑加强技术防控手段时,要注意安装摄像不能侵犯到居民的隐私,保护公众“头顶安全”的同时,也要给居民居住环境提供一个最基础的舒适度保障,物业公司一定要将安全与隐私这架天平保持基本平衡。

四、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法律问题的展望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及时而必要,顺应了人民群众的呼声,是高空抛物法律制度的一大进步。《意见》中详细区分高空抛物、高空坠物等侵权案件,根据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形分别适用不同的罪名,细化高空抛物相关法律细则,依法严惩高空抛物行为人,更加体现了充分保护受害人,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目的。还应通过广泛的法制宣传对不遵守秩序规范的行为人形成强大的震慑力,进而发挥指引、教育社会公众的法律功能。

目前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方面的法律规定仍有待继续完善,侵权责任承担与救济途径方面的规定有待更加明确。该《意见》在实施中应不断总结目前法律规定中的欠缺之处,全面梳理高空抛物问题的一系列相关问题,不仅有利于减少司法实践的诉累,并且为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氛围、实现和谐友爱的邻里关系,以及对我国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法律的完善需要一个过程,让高空抛物的不法行为人无处遁形,让法律深入人心,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需要我们个人、社会和国家一起来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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