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中聋哑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权益保障问题
——以手语翻译为切入点
2020-11-30
法制博览 2020年9期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00
近些年来,聋哑人犯罪案件层出不穷。由于生理缺陷,犯罪嫌疑人普遍存在文化水平较低、生活、就业压力大、缺乏法制教育等特点,较于普通人,聋哑人犯罪有着更为综合复杂的原因。在聋哑人群体遭到法律追诉时,交流障碍使他们享有的诉讼权利很难发挥效用。针对这一问题,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35 条第2 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同时第121 条也规定:“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尽管对手语翻译制度在《刑事诉讼法》中得到确认,但针对手语翻译制度中具体操作性的问题,如委托手语翻译时的程序要求、委托人员的范围等并未有详细规定,导致刑事诉讼领域内的手语翻译工作乱象丛生。这一问题直接或间接地成为侵犯聋哑人实现诉讼权利、影响司法公正性的隐患。因此,手语翻译制度急需完善。
一、手语翻译制度的现存问题
(一)手语翻译的公正性缺乏有效监督
在司法实践中,讯问阶段通常只聘请一名手语翻译人员,只有在处理重大复杂案件时,司法机关才会聘请两名以上手语翻译人员协助调查。尽管《刑事诉讼法》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必须要有两名以上侦查人员在场,但手语翻译作为一个专业性较强的工作,翻译的真实性、准确性除了翻译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知晓,侦查人员对此无法进行监督,手语翻译的质量问题也缺乏必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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