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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体研究方法视域下对教育法治的启示

2020-11-30

法制博览 2020年29期
关键词:治教依法观念

徐 双

广西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广西 桂林 541006

一、社会主体研究方法及教育法治的界定

社会主体研究方法与教育法治是基于马克思主义理论衍生出来的,看似两个不同领域的内容,实则其内涵哲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一)社会主体研究方法

社会主体研究方法是把作为社会主体的人作为社会历史研究的出发点,其包含两种观点:第一,将人看做社会历史发展的主体。马克思说从前的唯物主义存在的缺点是对于事物的感知、认知基于客体直观的形式去认识与理解,在认知与理解过程中未产生感性的认知,并不是在主体以及实践的思维方式上看待事物的发展。基于此理解社会发展主体的人包括:作为群体形式的“人民群众”以及作为个体形式的个人。此外,还应注意社会主义的人是“现实的人”,人是社会生存物,要想深刻感知社会,就必须从人出发,社会历史过程是现实的人的活动过程,现实的人是处在一定现实的社会关系之中的有生命的个体,是有情感的个人。最后,历史研究应该以“现实的人”作为出发点。所谓以现实的人作为出发点就是“以人为本”,人是历史进程中的活动主体,人所创造的物质生产活动是历史发展的基石,人的存在也是衡量社会尺度的一个基本标度,用人的发展看待社会的发展并进行对比,便可以凸显出人在社会发展生存中具有的重要意义。第二,社会主体研究方法坚持群众史观。人民群众在社会历史中的作用表现在如下:其一,人民群众是社会物质财富的创造者。[1]停止劳动便会停止发展,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不断探索进步才可推动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其二,人民群众是社会精神财富的创造者。精神与物质是分不开的,人民群众在创造生产物质财富的同时已经为精神财富打造牢固的基础,此外,我们的一切文明成果也是来源于人民群众的实践活动中,大多数人都知实践出真知,实践也同样创造财富以及文化,历史的变革可以说是在实践中产生。也可以这样理解,道家哲学讲道生万物,从马克思主义观讲万物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实践活动紧密相连,任何目标的实现都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其中不可忽视杰出领导人的作用,领导人的思想意识和实践活动往往比人民群众更加具有先进性、代表性以及前瞻性,从自身体会出发更加了解群众的切身利益需要,并且符合社会时代的发展规律与要求。

(二)教育法治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历了法制到法治的转变,法治是伴随着民主政治产生的,法治是一个具有判断性质的词语,传递着文明、自由、民主等现代价值观念,具有文明属性。新时代下的教育法治,在以往的教育法治基础上建立全新的适应和推动新时代发展的教育法治的新体系。[2]所以说,根据中国社会发展的两个阶段,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建设强国,对教育法治有了更高的要求与探索。每一个法规体系的产生都是极具深刻的内涵以及丰富的外延,教育法制体系也不例外,根据十九大报告精神,我们要快速推进法治建设中国,并且在社会主义现代化时期,实现全面的依法治教。依法治教最主要的一个形式是在学校中推进、重视以及运用法治思维,使其推动教育改革的发展,政府依法执政、学校依法治校、教师依法教学以及学生依法受教,社会公众依法支持,通过这样一个新体系的构建,解决长期以来依法治教的实施效果不佳和教育法治建设不完善之间的冲突。[3]

二、社会主体研究方法视域下教育法治存在的问题

教育法治的发展主要依靠依法治教、依法执教,依照目前情形来看效果实施的并不好,原因有许多,但是最根本的是人民群众对其发展不够重视,也并未想着主动去探讨教育法治的发展。

(一)法律法规的缺失导致社会主体法治意识不到位

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法规是百分百的完美,教育的发展依据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实施最多的机构是学校,主体是管理者、教师、学生甚至家长。法律对于教育的发展、教育法治的建设、处理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及其纠纷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大多数法规是比较健全的,但是譬如监督机制、教师惩戒等方面的法规依旧是不健全的。频频发生的学生自杀案件其中一部分是有关教师惩戒而导致的,由此也可以说明不断涌出的教育问题未得到法律的规制,不利于社会主体对教育法治意识的提高。在教育法律监督机制方面,目前仍然存在监督机构、监督法规不完备、监督标准不明确、监督不力等问题,一系列的问题得不到规制影响着教育执法的进行,教育行政执法的有效保证是依靠社会的舆论、行政部门的监管以及各方的积极反馈,但不代表各方有过度的权力干涉其中,权力职权的大小要依靠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与检查的规定,由于缺少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导致社会主体在行政执法中的对教育法规执行不重视,所以亟需完善法律法规,增强社会主体的法治意识。

(二)教育法治实施效果不佳——“人治”观念重

虽然我国制定了很多教育法律,但是只有很少的教育法律真正得到了有效实施。从学校层面分析来看,章程是一个学校发展的基本遵守规则,也正是因为这些章程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而制定实施,也是依靠政策、依靠地方管辖政府的决定,体现较强的“强制性”,最近有讨论应该提倡还原高校的自主管理权,采用人治高于法治理念进行治校管理,然而这种观点是存在偏颇的,“以人为本”是尊重人的主观意识,但相对于人治的管理理念,法治的管理理念优势在于更加稳定,为规则制定有法可依,同时也是具有一种预判性,正是因为有“法”,人们不会担心事后的法律追究责任。不过这种现象也并不只是在学校中出现,在社会成员中大对数都是采用人治理念,在教育领域中出现的“以人代法”,这便可以证明教育法治的观念、思想在大多数管理领导、机构、教师、学生以及家长之间缺乏,思想意识不到位,不利于学校对教师以及学生的正确指导,同时也影响教育法治水平的提高。

三、社会主体研究方法对教育法治发展的启示

在我们的认知里面鲜有将社会主体研究方法与教育法治融合在一起,或者说它们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没有任何的结合点,但通过对两个概念、内涵及其发展的分析,在社会主体研究方法中便寻得了对教育法治发展的启示。通过对社会主体研究方法的分析,得到人民群众是各种革命与战争取得胜利的关键,任何事物的发展都离不开群众。

(一)加强社会群体观念认知

现在学生及学校的纠纷解决方式大多是采用类似与政府机关的民事解决方法——上访等一些法律之外的解决途径,造成此种现象最基本的原因是教育法治渠道的不畅通,这也就从根本上导致了学校管理秩序不稳定,同时损害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有鉴于此,需要通过对人民群众进行法治观念的宣传指导、通过各种渠道、各种活动加强对教育法治的重视。只有家长群体做到将教育法治观念时时刻刻牢记于心,才会更好的监督孩子同时将观念传输给他们,在学校可以和教师更好的交流,使学校有秩序、有观念的进行,保持群体与政府机关领导的联系,时刻听取、接收及采纳社会群体的积极意见。

(二)缩小“人治”观念,扩大“法治”观念

社会主体研究方法中虽然是以人民群众为主体,但是并不是说以“人治”观念来领导战争革命,而是听取领导者的思想与建议进行活动的。而观现代的社会群体,可能是把这个观念给误解了,以为以人民群体为主体,便是要听从他们的管理观念,而忽视法治的存在,甚至出现有人在一些事件中“钻法空”进行无理取闹的高额索赔,“校闹”便是一个例子,在社会中便会以可怜人的姿态寻求“帮助”。所以,必须将法治理念和教育法治理念扩大,缩小人治理念,在依法治教中进行进一步的完善与实施,使社会群体处于一个法理念的环境中,促进教育法治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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