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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思考
——以参审贵阳市南明区法院案件为视角

2020-11-30

法制博览 2020年29期
关键词:陪审制度南明区人民陪审员

汪 菊

贵阳学院,贵州 贵阳 550005

一、人民陪审员参审配置的现状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成立于1955年,南明区是贵阳市较大的一个区域,目前,南明区人民法院共任命人民陪审员161位,其中,离退休职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占比较高。近年来,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收结案数均呈逐年上升之势,2019年,总受案34246件,员额法官人均收案数600.81,员额法官人均结案数568.42,政法编制人均受案223.83,政法编制人均结案211.76。从2018年底至2020年初笔者共参审案件80余件,这些案件涉及民事、刑事及行政诉讼。在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行情况与效果,与立法层面的构想和制度层面的设计存在偏差,需要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推进司法进步。

二、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陪而不审的现象严重存在

人民陪审员制度建立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司法民主。通过吸收社会中符合条件各专业人士,使广大人民群众的价值观念能够在司法审判活动过程中得到实质性的体现。但在开庭审理案件过程中,陪审员往往只是在开庭时“陪着”,无法参与到对案件的合议,陪审员也仅是作为凑数的角色,有些抱有应付和帮忙的心态,忽视陪审制度的意义,陪审员的权利得不到合议庭的充分尊重,严重影响人民陪审员参审的积极性,陪而不审使人民陪审员职位形同虚设,一定程度上浪费了司法资源。陪而不审问题的产生,并不是人民陪审员缺乏应该必备的法律素养,而是具体的制度设计上和运行过程中偏离了该制度最初的定位,不能真正充分发挥陪审员在生活实践经验方面的优势。人民陪审员制度规定了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审权,依法履行参审过程中相对应的义务。即使是其权力被忽视,但是也应当严格履行自身义务。权利与义务之间存在着不对等现象,导致人民陪审员积极性受到极大影响。

(二)陪审制度落实不到位

我国适用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希望能够真正实现司法透明、公平,但是在宪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从法院角度上看,其所关注的重点是如何在最短时间内化解社会矛盾,解决民事纠纷,可能会忽视公民正义呼声。当社会舆论将正义与非争议的话题逐渐引向审判机关的时候,审判机关在恰当时候就会将陪审员带到法庭当中。群众更加关注一些大型、群体性案件,也正是因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修饰”令裁判结果更加公正。民众的正义感念是否能够顺利实现,民众的正义要求是否会得到伸张,民众争议意识能否得到充分体现,最为关键的一点就是在于人民陪审员制度自身价值能否得到本质体现。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全面依法治国、推动司法改革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不管是事实认定还是法律适用,若都不能发挥实质性的作用,将影响着陪审制度的落实和完善。

(三)陪审人员参审权责不统一

在《人民陪审员法》第三条中规定了,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审权,庭审和合议中独立发表意见,获得法院及司法行政机关所保障的经费的权利,以及严格保守秘密,注重庭审中相关礼仪,维护司法威严等义务。陪审员在参与案件庭审中,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民事审判关系到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许多案件要求适用法律和生活经验结合较为紧密,而人民陪审员来自社会中各行各业,更贴近生活,有助于弥补法官生活经验的不足。但现实中大多数陪审员就算通过选任程序产生,都是忙于工作临时参审,缺乏案件的基本了解,庭审中也只是附和法官的意见,有的陪审员虽有丰富的社会生活经验,但在行使权利的同时,没有深刻认识到应承担的责任,由于大多数案件都不能当庭合议,需要另行通知陪审员抽时间到法院合议,时常会有无故不到庭、无正当理由请假等等,漠视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

三、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对策

(一)具体落实和细化新颁布的法律实施

想要保证人民陪审员在参审案件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应结合实际情况落实和完善细化《人民陪审员法》,保证其能够与时代发展相适应就显得十分重要。特别是对于人民陪审员地位加以细化,界定人民陪审员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实践中产生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现象严重。因此,一方面要提高法院对人民陪审制度的重视,在审判中积极执行该制度,克服陪而不审的现状,积极保障陪审员的庭前权利、合议庭中发表意见,保证陪审员的参审充足时间和精力,提高审判质量。另一方面是提高陪审员对人民陪审制度的认识,增强参审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积极履职法律赋予权利和义务,提高自觉性。

(二)建立保障陪审员参审案件的独立性和积极性履职机制

为了保证人民陪审员队伍具有独立的审判职权,在任职前有必要进行专业知识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陪审员履行职责,能够结合证据找出案件事实的真相,借助自身的社会经验对纠纷处理提出个人意见。陪审员毕竟不是专业法律人才,再加上在陪审过程中分工存在不同,会导致陪审员与法官之间得到完全相反的结论,在审判活动中如果赋予人民陪审员一定的职业豁免权,其发表的言论不受来自法官压力的影响,陪审员的审判权利才能够体现在审判结果上。陪审员拥有独立的参审权,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扰,在事实认定方面才能有效发挥积极作用,使案件的处理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建立有效的物质保障机制,实践中陪审员不仅忙于工作,同时兼顾陪审员角色,时常会有工作与参审冲突,对审判活动有一定的影响,因此,明确必要的物质保障,健全陪审员工作单位与法院的沟通协调机制,缓解陪审员压力,提高陪审员参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健全切实有效的管理机制,实现权责相统一

健全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具体落实《人民陪审员法》的相关规定。首先,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可以避免陪审员在审判工作中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甚至是刑事犯罪。其次,陪审员来自各行各业,具有分散性、流动性的特点,不利于民事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对审判流程、司法礼仪、审判纪律的认识不足,健全可行的管理机制,一方面保障陪审员独立行使职权,提高庭审前准备、庭审中发言、合议中发表意见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加强陪审员培训,促进陪审制度的良性发展。最后,加强对法官执行制度考核,考核不只是为了提高审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更是为了及时纠正法官在长期的审判工作中形成的偏见。

明确陪审员在民事审判工作中的权利和不履行法律的后果。保障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审判过程中的相关权利,例如参审权、监督权等。依法参与审判活动,没有正当理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请假,不得无视审判纪律,不履行保密义务等,如有以上情形的,可以对其罚款、通告批评,情形严重可追究相应责任。明确陪审员权利和责任,有利于维护法庭威严,维护良好的司法形象。

(四)加大民主法治的宣传,全面提升陪审员参审的民主意识

陪审制度是司法民主的必然要求,加强司法民主宣传,提升陪审员参审的民主意识,使司法民主的观念深入人心。法院及司法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微博、公益节目、庭审直播等现代传媒手段,加大陪审制度的宣传力度,积极树立典型事例和挖掘先进事迹,提高人民陪审员参与热情及陪审工作的认识,对能成为一名陪审员参与法院的审判活动感到自豪。人民陪审员对案件的参与是实现司法民主的重要途径。审判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的同时结合自身情况更深刻的理解该制度的意义,有助于全面提升陪审员参审的民主意识。

通过宣传让他们了解拥有的参审权利,深化陪审员的民主意识,体验当家作主的经历,增强陪审员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增加陪审队伍的吸引力,优化陪审员队伍整体素质,注入新的血液,促进陪审队伍健康有序的发展,对陪审制度的有效运行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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