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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范冲突中关于逻辑性质问题的研究

2020-11-30

法制博览 2020年29期
关键词:效力矛盾命题

崔 燕

山东国耀律师事务所,山东 济南 250000

研究法律规范冲突已经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关注,法律规范冲突的实质意义就是解决存在于立法技术中的不足内容,当前针对法律冲突的逻辑性的分析,主要就是分析其是否在当前立法规范中适用。汉斯· 凯尔森在其晚年时期,划分法律规范冲突的逻辑性质为法律规范的冲突是不能可以达到逻辑性质的标准,分析常规的法律规范、特殊的法律规范期间,有无顺应法律的逻辑思考。鉴于此,研究法律规范冲突的逻辑性质,其实就是在实际案件中,是否顺应逻辑性质。

一、凯尔森观点的演变

(一)第一阶段为直接适用

针对逻辑的适用对象已经具有较长时间的研究,传统意义上讲,其往往是限定于命题。逻辑矛盾被看作命题之间的冲突,主要是从良好的应用到矛盾律逻辑法方面。研究的初期阶段,凯尔森考虑到,命题是显著的类似于规范的,二者紧密联系,提出了矛盾律适用于命题的观念,在规范领域上,矛盾律具有一定的适用度。对于规范冲突的典型情形来说,处于法律体系的各位阶,其中法律体系相同,基于不同的、有效的规范的基础上,能够影响到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宪法的制定法规范要给予一定的支持,但是对其违背的情况下,通常要经特定的法律行为进行废止。凯尔森认为并没有给出与此相同的结论,其认为主管机构明确了规范冲突以后,同时将两个规范中的一个废止之时,才会产生这种矛盾冲突。即规范自身就是认知的对象,并无冲突不冲突的问题。

(二)第二阶段为间接适用

第二阶段,主要就是进行纯粹法学的发展。矛盾律不能够在规范冲突中直接适用,可采取类比、间接适用。凯尔森提出了法律命题学,其属于跟法律规范相应,而语义不同的一个概念。法律规范的制定是立法者,法律命题的表述是通过法律科学实现。法律规范非有效即无效,但是法律命题是非真即假的。规定是规范的运用方式,描述是命题的运用方式。凯尔森认为法律规范的冲突、法律命题的矛盾,具有对应关系。矛盾律在两个法律命题的合取式适用,观察此矛盾内容,在两个命题中,有一个必然是假的。但在逻辑上进行融入假命题和相应规范的情况下,控命题为假,那么跟它联结的规范同样无效。此种矛盾下,推出两个规范中的一个是无效的。所以,一般逻辑原则尤其对于矛盾律而言,在描述法律规范的法律命题中适用,也在法律规范中间接适用。

(三)第三阶段为无法适用

凯尔森在出版了《纯粹法学(第二版)》数年以后,改变了自己的观点,把规范的效力类比于命题的真值,后者可以很好地运用逻辑法,前者可以有效运用发表间接法。凯尔森做出全新视角,即认为命题的真值、规范的效力之间,并没有产生类似的以及对应的关联性。产生此现象的原因就是,假如命题的真值与规范的效力之间存在这些关系,那么两个彼此矛盾之命题可以采取的矛盾律,应该能够在两个彼此冲突的规范中具有适用性。两个存在冲突的规范,存在有效的和无效的两个方面。但是,两个规范之中,如果分别是做特定要求的和不做要求的,只有一个是有效的,则并没有两个规范,仅有一个规范,便无冲突的问题了。同一部制定法中,一个规定进行特定行为的要求,另一个与之相反,则是可能产生冲突的。此种情形中,两个具有冲突的规范均有效,遵守其中的一个,必然会违反另一个,在后者也有效的情况下,才可以被违反。所以,规范冲突跟逻辑矛盾并不相同。

二、否定说的否定:效力论据批判

(一)效力论据

凯尔森认为,逻辑矛盾就是效力的冲突,认为逻辑矛盾中是否包括了法律规范的冲突,其实就跟效力冲突中是否涵盖了法律规范的冲突的问题是一样的。传统的法理学中,法律规范“效力”在法律体系的成员资格、法律拘束力上使用。凯尔森表明,每个规范均建立在一个意志行为的基础之上,因为规范的形成,其实就是建立在某个规范创设者意志行为基础上的。规范属于意志行为的客观意义,规范是不会产生于无意志行为环境下的,因此意志行为是规范存在的重要基础。如果赞成此说法,则逻辑法则对于法律规范冲突的直接适用论、间接适用论就不能成立。

(二)弱化效力和脱离效力概念

鲍尔森、措格劳尔经弱化效力的概念,将此项困难问题进行有效的处理。其认为,应该将相冲突的,同时没有被废止的法律规范,看作推定的效力。他以有缺陷的法律规范为例,探索规范冲突问题。弱化效力概念的做法并不正确,其对效力性质的一般理解是不相符的。弱化效力概念不会帮助解决困境。推定的效力逻辑上跟确定的效力是需要对应的。按有关思路,是不会确定在什么情况下、什么时间明确法律规范的效力的,产生此种情况的主要因素就是,没有可以证实规范不符合的相应条件,仅可以拥有推定的效力。在可以证实此点的基础上,结果就是明确无效。而虽然证明相冲突之一方规范属于无效的,逻辑关系将另一规范进行反推,其拥有效力,但是仍然没有把逻辑跟效力脱钩。

一种更彻底的解决方案,就是把“效力”的概念脱离于法律规范的概念之外,同时证明脱离效力的规范跟逻辑之间的可能关联。就目前来说,我们仅否定了法律规范的冲突属于逻辑矛盾的观点,指明了逻辑法则在法律规范冲突中适用的可能性,但是并未证实此做法的可行性、必要性。

三、肯定说的证立:理论准备

首先,逻辑法则的认知必要性。逻辑属于理性认知的关键条件。在秉承着理性主义认识论的情况下,就要认可逻辑对认知对象的可适用性。在对规范操作期间,道义逻辑并不会对创设规范的意志行为本身进行直接指向,是蕴含于规范中描述的理想状态。在现实法律体系中,内容上矛盾、不连贯的法律规范是存在的,但是在道义理想世界中,并未见逻辑矛盾的语义学规范。

其次,逻辑法则的实践必要性。逻辑在认知中是关键的条件之一,但也并非仅仅如此,其同样是行动的关键条件,实践理性的假定可以将二者嫁接。现实世界中的规范,在人道主义理想世界中置入的时候,可能会被评价为不合逻辑,但此结果,具有典型的优越性,也就是体现在理性方面,虽然没有产生存废实体论规范的现实效果,但是可以阐述一项必要性,即如果坚持理性,则应该对某个实体论规范进行创设或者废止。逻辑法需要被认知,实践意义诸多。

四、肯定说的证立:规范冲突的逻辑结构

规范冲突的含义,直接决定其类型以及外延。凯尔森曾提出两个并不相同的“规范冲突”定义。早期阶段,其主张如果一个规范规定要实施某一行为的时候,另一个规范规定就需要进行某一不相容的行为,所以会产生规范冲突。晚期阶段,凯尔森提出,如果有两个规范,若其中的一个规范规定应为之内容跟另一个是完全不相容状态的,遵守其中的规范之一,则就会违反另一个,那么在双方之中就会产生明显的冲突问题。划分规范冲突为几个类型,即道义模态之间的冲突,从此角度来讲,法律规范涵盖了三种形式,分别指命令规范、禁止规范、允许规范。另外,命令规范与允许规范,其指应为与可为的矛盾,二者的呈现形式,均可以直接采取逻辑矛盾形式进行表达,共同构建起基本规范冲突的逻辑表达式。

五、结语

综上所述,矛盾的基本逻辑形式主要涉及两个:一个是规范冲突内的矛盾,另一个是规范冲突外的矛盾。法律规范冲突的逻辑思维,此规范就是基于相对理想的环境下产生的,跟命题是明显不同的,并不是非真即假的。法律规范冲突为在逻辑思维的基础上,展开辩证讨论。而且法律规范冲突建立在道义的角度上对人类的行为展开规范,研究法律规范冲突的逻辑性质相关内容,对发展我国的法学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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