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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新规背景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证据分析

2020-11-30

法制博览 2020年27期
关键词:鉴定人真实性证据

李 姣 陈 雪

重庆市涪陵区检察院,重庆 408099

《证据新规》对证据的“三性”、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证据的调查收集、鉴定人鉴定承诺制度等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补充完善了电子数据范围的规定,推动了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落实;其中,又以电子数据的补充完善、鉴定人承诺制度等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据认定具有较深的影响。

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证据的“三性”要求

一般而言,民事证据需要符合“三性”要求,即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证据也需要符合“三性”要求。首先,需要符合真实性。《证据新规》第八十七条规定“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即是对证据的真实性作出的要求。那么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证据的真实性也表现在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对于鉴定意见、专家意见等文书,在没有特殊情况下,理应呈交原件,对于鉴定意见和专家意见等支出的费用需要当事人承担的,也需要呈交相应的发票以证明鉴定或咨询的真实性。其次,需要符合合法性。《证据新规》第八十七条第三款“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即是对合法性的要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包括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的采集,均需要保持合法性,不得以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获得或是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获得。同时,检察机关作出的证据必须经过当事人质证才能予以认可。最后,要符合关联性。《证据新规》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即是对证据关联性的表述。如何评判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需要法官内心的确认,法官则是根据证据的质证等流程来评判是否与案件关联,故刑附民公益诉讼的证据,检察机关需要围绕案件本身的事实来调查取证,方能保证证据具有关联性。

二、电子数据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认定

(一)电子数据的三性认定

根据法律规定,民事诉讼证据需讲求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因此准确认定证据的三性对当事人质证、举证和法官审核证据具有重要的意义。《证据新规》第十四条、十五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对电子数据认定的范围、真实性等做了详细的规定。其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认定较为困难。从修改决定来看,电子数据的范围包括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消息;收集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讯、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消息;文档、图片、视频、音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等。这就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了极高的要求。根据《证据新规》第十五条“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电子数据真实性的认定主要考虑一是电子数据生成、存储和传输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的完整性、可靠性、运行转台以及监测手段;二是电子数据的保存、传输、提取的主体和方法是否可靠。当然,电子数据的内容经过公证机关公证,人民法院原则上会确认其真实性①。综合来看,证据认定的三性要求电子数据的采集具有极强的专业性。

(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电子数据“三性”的认定

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中,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运用多种手段收集的证据具有多样性,其中电子数据则占主要地位。但在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中,电子数据证据则没有较多的应用,综合来看,刑附民公益诉讼中电子数据来源主要有两类:一是证明刑事犯罪的证据如音频、视频等;二是检察机关调查取证得到的音频、视频等证据。对于第一种来源,由于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的证据多来自于刑事部分的证据,故证明刑事犯罪的证据诸如辨认笔录、讯问笔录等均在公益诉讼部分转化为书证,但是对于视频、音频等证据,由于与公益诉讼案件的证明事实息息相关,在侦查机关符合证据收集标准情况下,宜认定为电子数据。这部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较好认定,因为侦查机关的强制性和专业性,电子数据存储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硬件等因素较为稳定,故真实性可以认定。对于第二种来源,由于这部分证据是公益诉讼案件调查过程中得到的证据,则需要注意保证证据的三性。为了保证证据的真实性,检察人员需要在调查核实中严格佩戴执法记录仪,拍摄图片必须严格执行刑事证据的标准。当然,如果调查核实的图片和视频能经过公证机关的公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三、鉴定意见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认定

(一)鉴定意见的法律规定

《证据新规》中对于鉴定意见的证据规定主要集中在第三十三条至第四十二条中,规定了鉴定人签署承诺书制度、鉴定人撤销鉴定意见的后果、明确了鉴定事项、鉴定范围、鉴定目的和鉴定期限,这对于规范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鉴定意见与专家意见的区别

鉴定意见和专家咨询意见二者本质上都是庭外第三人利用自己专业技术优势协助法庭认定涉案技术问题,初衷都是为了解决涉案技术问题②。根据相应的法律规定,鉴定意见是委托具有专门鉴定资质的鉴定人所作出的与案件相关的意见,它的特点是需要以专业鉴定机构为名义作出鉴定意见。其中,鉴定人必须是经过司法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合格,授予鉴定人资格证书的人。而专家意见则是由本行业的专家所出具的代表专家个人意见的一份材料,撰写专家意见的人在资历上没有明确要求。

(三)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中鉴定意见的应用

相较于专家咨询意见,由于鉴定意见的专业性和权威性,法院往往会倾向性采纳后者。因此,鉴定意见是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使用频率较高的证据之一。但在实际操作中,鉴定意见却有些缺陷。如委托鉴定的时间较长、鉴定人水平良莠不齐,鉴定内容不规范性等等,这些将会直接影响案件事实查明的准确性,因此也迫切需要对鉴定意见进行规范。而《证据新规》在鉴定方面的修改将会对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影响较大。

对于鉴定机构的选择问题,宜选择与案件相关的专业的鉴定机构。且需结合实际办案的便利性,有针对性地选择适宜本案办理的鉴定机构,且要确保所作出鉴定意见逻辑性强、说理清晰。

对于鉴定人承诺制度,《证据新规》中规定的鉴定人承诺制度对于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来说,将会更加规范管理鉴定人,让其对鉴定意见负责,也为将来鉴定人出庭打下良好的基础。在刑附民公益诉讼工作中,也宜让鉴定人在作鉴定意见之前签署承诺书,增加内心的约束,确保鉴定意见的真实性。

对于鉴定委托的管理,《证据新规》明确了鉴定事项、鉴定范围、鉴定目的和鉴定期限,这就给检察机关委托鉴定机构提供了新的思路。检察机关在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时,宜写清鉴定的事项、范围和目的,并积极与鉴定机构沟通,确保鉴定意见全面清楚,为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结语

检察机关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需按照《证据新规》的要求不断增强调查搜集证据的能力,对新增加的电子数据等内容需吃准吃透,确保检察机关提出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的权威性,在打击刑事犯罪的情况下最大可能修复被破坏的生态,守护美好生活。

注释:

①姜佩杉.规范民事诉讼秩序 促进公证高效司法.人民法院报,2019-12-27.

②蒋宇涵.专家副主任诉讼地位与角色探讨,2020.3(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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