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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研究
——基于SWOT模型

2020-11-30高元新

法制博览 2020年27期
关键词:检察业务人民检察院检察

高元新

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检察院,吉林 辽源 1362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我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我国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行使实际上是维护利益方利益,寻求其正义的过程。当前,检察机关正在经历改革变化,需要系统分析,而SWOT分析模型具有很好的系统分析性。SWOT分析模型,就是将与研究对象密切相关的各种主要内部优势、劣势和外部的机会和威胁等列举出来,然后用系统分析的思想,把各种因素相互匹配起来加以分析,从中得出相应的结论。SWOT分析模型应用于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方面,能够很好地将其内部优势、劣势和外部的机会和威胁阐释出来。

一、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基础

(一)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历史沿革

1979年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1]。故而,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了监所检察厅,主要从事监所相关业务活动,几乎覆盖检察院所有的业务。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方面没有增减。2012年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再加之2013年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刑事执行内容发生大的变化,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变更为刑事执行检察厅。2018年刑事诉讼法及2019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修改,刑事执行检察监督业务也发生相应变化,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更名为第五检察部,负责原有的刑事执行检察监督业务和司法人员相关犯罪侦查活动。

(二)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涵义

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内容庞杂,具有点多面广线长的特点。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内容来看,刑事执行检察业务不仅在执行章节有体现,在其他章节也有体现;从检察监督的范围来看,既有所内的罪犯又犯罪审查起诉、举报控告申诉等,还有所外的监外执行、强制医疗、司法人员涉及14个罪名犯罪侦查等检察业务。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既是检察机关检察业务的一部分,又是一个囊括了大部分检察监督业务的相对独立部门。故而,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对于检察机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价值属性

“任何值得被称之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2]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对刑事执行主体、客体进行法律监督,不仅是一种法律制度,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在刑事执行领域的制约价值属性的体现之一。如何理解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价值属性就需要从我国的性质、国情、根本政治制度来综合衡量分析。首先,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3];其次,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现阶段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必须认识到,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是关系全局的历史性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要求”[4];再次,我国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5]。综上,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符合国情的检察监督权。

二、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SWOT模型分析

(一)S分析:检察监督的基础性

1978年检察机关重建后,经1979年、1996年、2012年、2018年刑诉法修改,2013年劳动教养制度废除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修改。刑事执行检察监督部门也经历了多种变化,从监所检察到刑事执行检察,从单一派驻检察到派驻、巡回检察。监管场所派驻检察基础设施建设完备,如派驻检察有单独的办公场所,有检察内网互联。这些都为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W分析:刑事执行的多元化

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对刑事执行的相关程序、内容等进行监督,这就需要了解刑事执行所涉及的执行部门。现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司法局、看守所、监狱都行使刑事执行的一部内容,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需要一对多来进行监督。这不仅导致刑事执行权的权属不明,司法机关实质上用行政的方式处理司法问题[6],同时也会使不同部门间在职责划分方面存在交叉点,易产生模糊区域。这些都会增加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难度。

(三)O分析:检察改革的机遇性

2018年以来,全面深化改革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改革将进一步触及深层次利益格局的调整和制度体系的变革。改革将席卷整个政法系统,检察系统正处于一个重要时期,加之检察机关反贪、反渎整体转隶,以及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这些都为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发展完善提供了有力契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要充分利用好这种改革的机遇,应对挑战。

(四)T分析:监督内容的庞杂性

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内容十分庞杂,而且不断地增加变化,从原来的一元化到现在的多元化,从刑事诉讼中侦查环节到执行环节,从监所内到监所外,检察机关的大部分业务都能够在刑事执行检察监督中得到体现。监督内容的庞杂多样就相对要求刑事执行检察人员具有相当全面的专业理论素养及办案实践能力,也是对刑事执行检察监督人员的一种挑战。

三、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发展路径

(一)强化基础性建设

检察机关发展改革、机构更迭,但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的本质没有发生变化,依旧是维护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要想发展好监督职能,首先,强化人员配备,要优化人员结构,合理安排老中青工作人员,以老带新,发挥传帮带作用;其次,加强专业化建设,与时俱进,开展刑事执行检察业务培训、交流;最后,以“互联网+”依托,完善互联互通,发挥信息化、智能化优势。

(二)优化刑罚执行体系建设

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做到有的放矢、监督得以最优化发挥的重要前提是统一的刑罚执行体系。统一刑罚执行体系一方面通过立法方面完善刑事执行法律。当前,刑事执行依据分散在刑法、刑诉法、监狱法、看守所条例、司法解释等等,上位法需要借助解释、规章才能实现,这样会导致刑事执行监督乏力。另一方面,理清职责,从长远看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内部应该在细分各业务科室或者办案组,做到职责明晰,各司其职。

(三)抓住机遇,发挥检察监督主导权

在自侦权从检察机关剥离、检察机关内设改革情形下,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要在改革的环境中,抓住机遇,积极发挥检察监督主导权。同时应转变监督理念,强化以监督为手段,以实效为导向的新的检察监督理念。刑事执行机关不仅要研究监督手段多元化,还要监督检察机关检察的成效,不能以发出建议为目标,要将实际成效作为考核的指标之一。

(四)整合资源,强化刑事执行检察一体化建设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既要运用好自身的有利条件,又要将外部环境的优势最大化。在传统监督内容的基础上,改变监督方式,根据不同的环节由案件承办部门进行审查分流,由执检部门按照巡回检察或派驻检察的方式进行监督,形成刑事执行检察业务的一门统管、多门辅助的监督格局。同时发挥巡回检察监督的优势,增强监督的灵活性和机动性,切实提升刑事执行检察业务的一体化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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