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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司法保护研究

2020-11-30郑吉文

法制博览 2020年27期
关键词:营商司法法治

郑吉文

内蒙古松洲律师事务所,内蒙古 赤峰 024005

营商环境,俗称投资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公平、有序、健康的营商环境,是市场经济发展到高级阶段的必然要求。法治化营商环境,是指运用法律、法规和监管程序,采用法治思维、方法和手段,为民企等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生产经营、退出过程中,创造高效、透明、规范的外部因素和条件。良好的营商环境,是一个国家综合实力、核心竞争力的重要表现。

当前,中国已进入实现“双百”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现代化国家要靠法治;坚持、发展和创新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市场经济、改善营商环境,更需要依靠法治。

依法治国,是党和政府的基本方略,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十八届三中全会,党中央作出《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快完善现代市场经济体系,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改革任务。国务院出台的《关于推进国内贸易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意见》,提出到2020年形成比较完善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主要目标。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提出平等、全面、依法的产权保护原则。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党中央成立了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并明确依法治国的各项战略部署。这里面,就包含加强民企法治保障,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内容。如今,规范市场主体营商环境的行政法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正式实施。

上述决定、意见和法规,形成了一个有机的法制组合,为优化民企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民企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市场经济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基础。

这些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且在不断丰富和发展。其中,“健全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更是对总书记提出的“法治是最好营商环境”的细化与执行。

一、提高政法队伍建设水平

政法队伍建设,是良好法治营商环境的保障。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政法队伍,不但决定着司改的成败,还关系着平等、全面、依法保护市场主体权益,营造良好法治环境,让民企安心谋发展,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目标能否实现。

要建设好政法队伍,就必须紧紧围绕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经济健康发展的总目标,坚定不移的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动摇。要把坚定的理想信念作为政法队伍的政治灵魂,不断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以法治理念和创新的法律理论,指引司法工作。①要建立符合职业特点、时代要求的人员管理制度,培养出具备先进理念、思维、价值的新时代政法工作人员,并不断加强队伍思想政治、履职能力、作风纪律等方面的建设。要践行政法职业精神,牢固树立忠诚、为民、担当、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只有这样,才能建成一支各方面都过硬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政法队伍。也只有这样的队伍,在处理涉民企案件时,才能多为企业发展着想,依法解决矛盾纠纷,最大限度的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优化营商环境,保障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实现司法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

法治,能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时,提出了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的论述。司法制度,作为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公平正义是其内在价值追求。这就必然要求司法机关,要成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固防线。

民企对法治的最大期望是得到公正对待、平等保护。对民企的平等保护,就是要求国家机关,尤其是司法机关,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合法利益,要一视同仁,保证它们公开、公平、公正的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唯有平等保护各种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才能实现民企的繁荣昌盛。②

三、加强司法对民营企业财产权的保护

民企是国家的经济命脉,是社会的宝贵财富,是推动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在经济哲学领域,有一个重要的原理,那就是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并影响着经济的发展。产权问题,关系到生产力的水平。因此,保护产权,就是保护生产力。产权不仅关系到公民、企业的财产,还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法律的定分止争功能,可以让有恒产的民企真正做到有恒心。反之亦然。因此,民企的合法财产,需要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只有这样,才能给企业和企业家带来安全感和信心,让他们安心经营、专注发展、全力创新。③当民企和企业家可以、愿意、能够将全部精力都集中在经营、发展和创新上时,这样的环境,就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四、落实司法对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

对市场主体知识所属权的保护,是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了重要讲话,从工作环节、保护手段、体系建设等方面,提出了统筹推进知产保护的要求。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为我国知产保护指明了工作方向。

目前,知识产权保护,各地方普遍存在一些短板,主要体现在:

“营改增”政策对企业盈利能力的效应系数为负,并且通过了5%的显著性水平。说明“营改增”会显著降低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上市公司盈利能力,与假设相悖。其原因可能在于,企业盈利能力受多方因素的影响,“营改增”作为一项税收政策,对促进企业提高盈利能力和竞争力的间接作用不大,同时也说明了“营改增”带来的减税效应并没有使企业加大对其研发费用等能提高企业盈利能力和竞争力方面的费用支出;另外,可能由于我国生产性服务业自身发展不完善、规模较小以及“营改增”政策推行的年限较少,以至于“营改增”政策对于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盈利能力提高作用不能显现。外购商品及劳务对企业盈利能力的效应系数为正,且通过了5%的显著性水平。

(一)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综合性地方法规

优化营商环境,不是一时之计,而是长久之策。有法可依,良法之治,才能打造出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市场环境。因此,立法是营商环境建设的首要问题。保护民企知识产权、规范约束司法行政行为,应当是国家知产保护立法的指导思想。

近年来,我国对市场主体知产保护工作空前重视,各地均出台了相关规定、细则,极大提振了民企的信心。然而,现有法规保护对象单一,保护范围狭窄,在知产保护领域,还存在地方立法空白,缺乏综合性地方立法。因此,制定出台知产保护综合性地方法规,形成科学、完备、实用的知产保护法规体系,做到有法可依,对进一步加强知产保护,激发企业创新活力,营造尊重知识价值、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具有重大和积极意义。

(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当事人可以选择诉讼、仲裁、调解等多元化知产纠纷解决途径,让缩短维权周期成为可能。但是,知产行政管理制度与司法保护机制,仍存在着冲突、矛盾和不协调的问题。知产保护工作体系,应当进一步改革,以适应新时代知产保护工作的要求。

笔者认为,只有建立知产主管部门权力与责任清单,明确司法机关、政府机构、中介组织、行业协会等知产保护主体的责任,多维度建立知产协同保护机制,并实施知产领域失信惩戒机制、知产律师援助机制,运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等高科技手段,通过多元化的知产纠纷解决机制,形成执法、司法、调解、自律、监督等多位一体的知产保护新格局,才能真正的营造出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企业营商环境。

五、最大限度的减少、纠正涉及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刑事冤错案

优化营商环境,防止、降低涉民企刑事冤错案的发生,保障民企和企业家的经营、财产和人身安全,给企业发展解决实际问题,归根结底就是为了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

(一)让法律真正成为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护身符

规范权力机关的市场监管行为,是优化营商环境的核心内容。根据法律规定,执法机关办理涉民企案件时,不得影响企业合法的经营活动。对民企采取强制措施,应具有法律依据并按法定程序实施。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对民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没有法定理由、依据,不得对企业家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然而,司法实践中,很多民企和企业家的人身、财产权利并未得到很好保护。相关执法办案部门,还难以改掉暴力执法、野蛮执法、不文明执法的习惯。这些都严重阻碍了民企的发展和稳定。

笔者认为,发展民营经济,就要避免涉企权力滥用,以下两点至关重要:

1.谦抑执法原则。谦抑原则,又称必要性原则,是一个刑法学术语,指采用最少的刑罚,取得最大的效果。当民企涉嫌违法犯罪时,要审慎适用强制措施。要严格区分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产权性纠纷与恶意侵占、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等界限。要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对民企实施谦抑执法原则,绝非故意放纵其违法与犯罪,而是在能够实现法治目的前提下,如果存在多种手段,执法办案机关必须选择权益损害最小、利益最大的方式处理案件。尽量采用包容创新、谨慎稳妥的非强制办法处理民企相关纠纷,最大化的实现执法效果。

2.平等保护原则。依法保护民企的核心是平等保护。健全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如果司法行政机关选择性、逐利性执法,民企很容易受到权力滥用的伤害。民企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国民经济中一支不可缺少的力量。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方略深入推进,有关改善营商环境的一系列重大、法定原则得到落实,极大提升了民企对司法公正的信心。最高院周强院长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作工作报告时讲到,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市场主体一律平等,对各类企业平等对待、一视同仁,及时清理、废除对市场主体不平等、不公平的各项解释规定。如今,转变理念,坚持以发展的眼光,平等保护和处理涉民企的案件,已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共识。

(二)让法院成为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坚强阵地

无救济即无权利。④据不完全统计,有关涉民企刑事案件,大多涉及较大财产利益,一旦造成冤错,按照目前法律制度,即使启动国家赔偿程序,依法作出足额赔偿,也难以弥补给企业、企业家带来的巨大损失。

2018年,最高院对物美集团创始人张文中犯诈骗罪、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一案再审。经审理,法院撤销原审判处张文中有期徒刑十二年的判决,改判无罪。该案是人民法院落实中央部署和总书记在民企座谈会讲话精神的标杆案件。张文中案的发生是不幸的,但其能够得到平冤昭雪又是幸运的。有些企业家的案件,当事人已申诉多年,阻力重重,至今未得到纠正。

笔者认为,在防范、纠正冤错案方面,一定要坚持罪行法定原则、证据裁判原则、疑罪从无原则和人权保障理念,通过一系列举措,让法院成为保护民企、企业家的坚强阵地和最后一道防线。

1.转变裁判理念。保护民企,应当构建正确的司法观念。④要严格落实罪行法定原则,坚持适用疑罪从无和证据裁判原则,严格执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严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指供诱供,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保障人权。

2.明确犯罪认定标准。罪与非罪,实质上是一个价值判断的问题。它具有主观性、时空性、社会性,但又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标准、规范问题。为防止法官出入人罪,就要规范办理涉民企案件的执法、司法标准,对民企正常的经营活动,除法律、司法解释明确禁止外,不得以犯罪对待。

3.构建长效机制。保护民企营商环境,体制、机制、法治建设至关重要。而民企营商环境法治建设,首先就是要按照正当程序要求,规范、完善涉民企案件的执法、诉讼程序。要充分尊重和保障民企正当权利的行使,高度重视当事人委托律师的权利,切实保障律师的知情权、申请权、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举证质证权、法庭辩论权等各项执业权利的实现。④同时,认真落实司法责任追究制度,建构审判权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涉民企案件司法裁判权的依法、规范、正当行使。只有在执法、司法、律师等各项制度建设方面,构建起营商环境法治保障的长效机制,民企的未来,才会更加光明与可期。

六、结语

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理。法治化营商环境,必然以法治为基石。市场经济,需要良法,需要善治,需要创新。深化推进各项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经济和司法制度,是民企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和前提条件。

总之,营商环境法治建设,是一项复杂漫长的系统工程。因篇幅所限,亦因笔者系法律工作者,故此,本文重点讨论了营商环境法治保障中的司法保护问题。由于水平、时间所限,本文研究内容都是浅尝辄止,如有错漏之处,敬请指正。

注释:

①詹王镇.加强民营经济司法保障营造良好法治营商环境[N].甘肃日报,2019-8-2.

②江必新.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优质高效司法服务和保障[J].人民司法,2019.4.

③王建文.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J].时代法治,2019(9).

④郑吉文.辩护律师权利受阻实证分析与对策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8.9(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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