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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认罪认罚从宽中的值班律师制度

2020-11-30

法制博览 2020年14期
关键词:量刑办理律师

宜兴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江苏 宜兴 214200

2018 年10 月26 日修正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从法律层面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有效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6 条明确了值班律师制度概念。2019 年10 月11 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为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确有效实施,制定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应当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情形进行了规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办理认罪认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中对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形式、值班律师定位、职责、专任辩护人条件、拒绝法律帮助的处理等内容进行了细化。

一、目前值班律师制度存在的问题

2019 年江苏省实现了值班律师全覆盖,在人民检察院、看守所等场所依据相关规定派驻了值班律师,设立了值班律师工作站。由值班律师负责提供法律帮助、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从司法实践看,值班律师制度在法律层面、形式层面已完成,也办理了多起认罪认罚案件,但实务操作和法益目标存在一定差距。

(一)值班律师工作机制不完备

虽然两院三部、江苏省分别对值班律师的适用条件、职能等进行了规定,但并没有相对应的配套机制。对值班律师的选任、监管、奖惩等都未有细则规定:如对值班律师监督管理规定、提供法律帮助的质量审查、办案具体流程及实质化要求、值班律师是否可以见证单位犯罪的认罪认罚等。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的签字往往是法官审查协议合法性的关键信息之一,这种粗放式、缺乏统一性的操作规程有可能导致值班律师机械化、不尽责应对工作,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让法律帮助流于形式。

(二)值班律师存在见证人化倾向

虽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关于办理认罪认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值班律师享有会见权和阅卷权,可值班律师一般为轮流制工作制,办案机关并不事先告知值班律师当天的工作内容。值班律师往往在没有准备的情况下,在值班当天办理多起认罪认罚案件。时间短、任务多,仓促下值班律师只能通过起公安机关提供的起诉意见书或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简要了解案情、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等基础情况,对案情知晓程度可想而知,难以实现见证数量和质量的优化匹配,甚至有可能存在为迎合办案机关程序利益劝说犯罪嫌疑人认罪的现象;而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必须要有律师在场,为确保程序合法,值班律师到场签字,却未履行实质化作用,与立法意图中由值班律师提供有效法律帮助的目标相去甚远,存在从法律帮助者异化为见证人的倾向,实际上也无法保证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自愿性,导致法律帮助流于形式。

(三)值班律师参与量刑协商程度低

有观点认为,刑事速裁程序或者认罪认罚制度中律师的“主战场”已经由审判阶段向审前阶段延伸①。目前值班律师的工作更多体现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大部分认罪认罚的签署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内容除了有犯罪嫌疑人承认犯罪事实、认可罪名外,还有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涉嫌行为的量刑建议。这时候律师的工作重点之一是对量刑进行协商,但因多种原因目前值班律师参与量刑协商的程度较低:一方面检察机关对值班律师定位存在一定偏差,认为值班律师是配合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在量刑方面检察机关本身仅有建议权,最终是由法院判决,律师在量刑方面的参与程度可能会影响案件后续审理,也不符合目前的审判程序;另一方面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时,检察机关已事先把量刑建议征得犯罪嫌疑人同意,在犯罪嫌疑人同意后再要求值班律师配合办理具结手续。在具结书签署前,犯罪嫌疑人与值班律师几乎没有单独交流的时间,值班律师只能在犯罪嫌疑人签字的同时或之前很短的时间内告知法律规定、认罪认罚从宽规定、程序选择的后果等内容。参与时间滞后、缺乏办案经验、掌握信息不对称、意见质量较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缺乏细化幅度标准等都导致值班律师并不真正参与量刑协商,只能象征性参与其中。

二、完善值班律师制度的建议

为充分发挥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价值,及时为需要法律帮助的群体提供有效法律帮助,结合上述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标准化值班律师工作规定

我国专业办理刑事辩护的律师总量偏少,设立值班律师的目的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获得“最低限度的法律意见”。标准化值班律师工作规定,细化值班律师工作流程、明确值班律师各项权利义务、建立值班律师选任制度、完善服务质量监督机制,在人员配置、经费安排、工作效能、监督管理等方面建立完善值班律师配套工作机制。从值班律师报名条件的初步审查、履职能力排摸、执业和违规情况审查形成值班律师选任制度,制定值班律师服务标准和行为规范,优化工作流程,通过提供值班律师培训,增强值班律师执业能力,以办理质量结算报酬、评优评先、组织技能培训等方式,鼓励社会律师参与值班律师工作。建立案件质量考评规范,引入案件同行评估规定、值班律师准入退出机制,开展对值班律师的监管,对不符合办理流程、不尽职的值班律师加强监管,提高值班律师办案质量。

(二)实质化值班律师职能作用

目前值班律师的定位是法律帮助律师,其身份地位与辩护律师不一致,但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也规定值班律师享有阅卷权、会见权。切实保障值班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加深各群体对值班律师的理解度,赋予值班律师在场权,探索值班律师介入时间,保证值班律师有时间充分了解案情、证据、推断可能的法律后果。通过加强沟通、增进了解,增强对值班律师的信任感,将法律规定、程序性选择后果、认罪认罚从宽意义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实质上保证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对建议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办理的刑事案件,提升值班律师量刑建议参与度。这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除在审判阶段自行聘请律师外,一般没有律师为他们辩护,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阶段的量刑参与实质上是量刑协商,防止被追诉人出现在审判阶段无人辩护又对自己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后果了解不清的现象。另外探索值班律师在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中的量刑建议参与度,确保被追诉人对犯罪事实的认可度和程序选择的自愿性。

(三)细则化认罪认罚从宽标准

“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认罪认罚从宽幅度提供了总体把控意见,对罪行较重、较轻、自首、坦白、再犯等情节进行了区分和说明,属于原则性规定,对具体罪名的从宽标准和限度未有标准规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办理认罪认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中也仅要求根据量刑规范化,在综合考虑其他量刑情节确定基准刑后,根据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确定对基准刑从宽调节的比例、幅度。具体的从宽调解幅度和标准没有明确、精细化、区别化。现在对所有认罪认罚案件大体上在一个阶段适用同一标准,实际并不利于不同案由、不同恶性、不同情节下对被追诉人从宽的体现。确保对各案由、各情形的犯罪从宽幅度细则化、具体化规定,将从宽的幅度的具体标准予以明确并在量刑结果中体现,避免同案判决差异较大的情况出现,使值班律师能够在量刑协商过程中有规可依,实现值班律师工作目标,有效维护被追诉群体合法权益。

值班律师制度是推进法律援助参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准确界定值班律师内涵,切实保障值班律师权利,发挥值班律师作用,有利于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保护被追诉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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