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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龄化背景下我国老年人长期照护社会性保险法制构建初探

2020-11-30

法制博览 2020年36期
关键词:社会性社会保险医疗保险

杨 颖

西南科技大学,四川 绵阳 621000

长期照护社会性保险是应对老龄化社会发展带来的照护资源紧缺问题而推行的一项保险制度,其目的是降低或缓解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受困于高昂的照护服务费用而产生的养老风险,长期照护社会保险逐步成为许多国家备受青睐的险种之一。当前我国的长期照护社会保险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下面将从长期照护社会保险的概念认知着手,围绕建立长期照护社会性保险法律制度理论基础及该保险立法等问题进行探讨。

一、长期照护社会性保险之界定

(一)长期照护社会性保险之概述

在工业化阶段,很多国家为解决人口老龄化背景下老年群体的养老难题先后建立长期照护保险制度。长期照护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颁布相关法律法规,为那些因衰老、疾病、伤残或身心功能障碍而导致生活不能自者,为其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综合性、持续性的长期照护服务,尽最大可能维持和增进失能、失智者身体机能,以保证其独立、有尊严的生活而建立的一种制度安排。①戴卫东认为长期照护社会性保险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制从而解决长期照护社会问题,并对参保人在适用长期照护服务后给予资金补偿。从定义看来可以发现,长期照护社会保险的对象范围具有广泛性,即由于年老或疾病等原因致使的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人,即对象范围是任何年龄阶段的不能够独立生活的人,但通常意义是指老年人。现阶段长期照护社会保险是在人口老龄化加剧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因此,本文研究的是我国老年人长期照护社会性保险法律制度建构问题。

(二)长期照护社会性保险之特征

长期照护社会性保险作为一项社会性质的保险,具有以下特征:

1.强制性与普遍性

长期照护社会性保险经国家或政府以颁布法律的形式明确覆盖对象,并通过法律的强制性保障长期照护服务的供给。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并经相关部门核准后均依法平等享有长期照护社会性保险提供的服务与费用报销。根据老年人即困难群体的特殊性,让老年人老有所养、病有所医、情有所暖不仅是个体化生存需求的体现,也是文明进步、经济社会发展的最终目标。

2.互济性与照护性

照护体制是各国政治、经济、社会制度的结晶体,表达出特定的家庭、市场和国家的三角关系。②可以理解为互济性是福利多元主义在长期照护社会性保险中的价值体现,即多元动态和体系呈现出网络化,不仅仅依赖于市场、国家或是社会的任何一边,而是有效将三者连结起来,赋予公民维权及监督的力量,保障受益主体权利的实现。照护性使长期照护社会性保险的属性更加鲜明,且区别于医疗保险,在长期照护的服务层面,可以说是从原医疗护理服务范畴脱离划分出来的一部分,老年群体长期住院现象突出且照护周期较长,甚至造成医疗资源浪费,在这一层面长期照护社会保险制度的诞生是对医疗保险危机的解除。

照护性这一特点将长期照护社会性保险制度区别于传统意义的赡养与监护制度。长期照护除以生活照料类的护理与康复为基础外,还表现在医疗性质的护理与康复,确保受益人的基本生活状况得到保障后,又辅以受益人心灵慰藉,实现老年人的情感需求,让老年群体的晚年生活告别无助、安享体面尊严的生活。

二、构建长期照护社会性保险的理论基础

(一)社会保障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4条第4款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美国社会福利辞典》将社会保障定义为:对国民可能遭遇的种种危险,如疾病、年老、失业等加以防护的社会安全网。③学者陈良瑾教授认为,社会保障是社会或国家对公民收入的再分配,并依法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活权利的社会制度。社会保障权最初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生存所需,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社会保障权的功能早已更新充实,其内容既保障社会成员的生存需要,同时又扩展为公民美好生活向往需求的保障。社会保障权作为一种个人权利,使得个体的独立性更加突显国家责任感。其中社会保障权的核心价值即人格尊严,是个体不受侵犯、尊贵、体面生活的基本要求。社会保障权的实现是需要一系列制度的建立健全作基石的,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所需,将公民尊严具有社会性,即意味着被其他人或社会尊重、有体面的生活,这同样也是长期照护社会性保险法律制度的终极目标。

(二)法的价值论

法的价值基础为人与法的关系,法的价值体现在满足人之所需,法的价值的实现是通过制定法以及法的实施。人口老龄化趋势愈演愈烈,通过构建老年人长期照护社会性保险法律制度来有效解决老年群体养老问题、缓解人口老龄化正是法的正义与平等价值的体现,使老年群体可在法的强制力保障下尊严、体面、康健的养老。

三、我国现阶段长期照护社会性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保障不足

任何一项社会保险要做到可持续发展必然要对其进行具体法律规制,制定并实施与其相对应的法律规范来作为其独立运作的法律依据。现阶段我国的《社会保险法》里面未涉及关于我国老年长期照护社会性保险实施及运行的相关规定,更多的只是地方政府制定的相关的政策性规定,欠缺对长期照护社会性保险的强制性保护,长期照护社会性保险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稳健的运行离不开法律的坚实保障,立法缺失问题亟待解决。

(二)依赖医保筹资

长期照护社会性保险的筹资长期依赖医疗保险基金不仅是给其自身及医疗保险长期、稳定运行带来风险;在保险给付方面也会造成混淆的局面。长期照护社会性保险的康复与护理分别是指基于生活照料的护理与康复与带有医疗属性的康复与护理,因此,长期照护社会性保险与医疗保险在费用方面即存在一定的交叉项。

四、我国长期照护社会性保险法律制度展望

(一)长期照护社会性保险法律制度的立法模式

本文讨论的是长期照护社会性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作为一项社会保险,其立法工作应依据自身的特征并与我国社会保险立法相结合。关于立法模式的选择,首先是遵从整体立法抑或是单独立法,即在现有的《社会保险法》中设专章,还是进行专门立法。进行专门立法的国家主要有日本和德国,但该立法模式的缺陷会使长期照护社会性保险与其他的社会保险缺乏有效的衔接。长期照护社会性保险的立法需考虑且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及社会保障水平,应将其纳入《社会保险法》专章进行规定。其次是考虑规范性立法还是概括性立法,笔者认为长期照护社会性保险应进行规范的规定,且进行规范化立法在立法时的条文具体化利于实践引用。

(二)长期照护社会性保险立法的内容建构

1.资金筹集内容构想

国家鼓励多方筹资。在目前的试点阶段中,长期照护社会性保险的资金来源有在医疗保险基金中按照一定比例划拨,可是这种筹资方式是对基本医疗保险的高度依赖,导致长期照护社会性保险基金稳定性受制于基本医疗保险。事实上应根据社会保险的性质,将长期照护社会性保险资金的主要来源归于保险缴费,应遵循共同责任原则,发挥个人、企业及政府三方不可替代的作用,按照个人与雇主共同缴费、个人缴付及政府补贴的方式,将低收入群体的保费及服务给付列为政府财政补贴重点。

2.服务给付内容构想

现阶段我国长期照护社会性保险重点解决的是重度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及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照护的费用问题,应根据各地基金实际承受力,划定重点保障对象以及待遇给付内容。长期照护保险的给付形式主要有实物给付、现金给付和混合支付相结合。实物给付主要是以提供服务的方式进行,又分为居家照护和机构照护,实物给付方式既能够满足被照护者的实际照护需求又能够有效缓解家庭成员的照护压力。现金给付是对被照护者在接受照护服务时所产生的开销进行一定比例或固定金额的报销。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性明显,在建构长期照护社会性保险的服务给付时应采取实物给付与现金给付相结合,建立以实物给付为主现金给付为辅的给付模式。

注释:

①李强,主编.城乡居民长期照护社会保险制度构建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18.

②和红,著.社会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研究范式嵌入、理念转型与福利提供[M].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2017.

③宋艳慧,著.公法视野下的社会保障权研究[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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