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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机关办理故意伤害犯罪案件的现状及破解路径

2020-11-30马唐建

法制博览 2020年36期
关键词:故意伤害办案检察

马唐建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重庆 404700

当前基层检察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中,故意伤害犯罪占较大比例,以C市W县人民检察院为例,2018—2019年,该院受理的刑事案件数量排名前四的罪名依次是危险驾驶罪、盗窃罪、毒品犯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案件数和涉案人数分别约占受理的刑事案件总数的10%。笔者认为,可以从侦查取证、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入手,深入分析研究故意伤害犯罪的现状、特点、成因,破解办案困境,探索司法办案专业化途径,着力化解社会矛盾,提升社会创新治理质量和水平。

一、基层检察机关办理故意伤害犯罪案件的现状

当前,基层检察机关办理的故意伤害犯罪案件呈现以下特点和困难:

(一)社会矛盾较大,不易调和

此类案件多发于农村地区居民之间,当事人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往往因婚姻家庭、相邻关系等纠纷,积怨已久,社会矛盾较大。案发后,实施伤害行为的一方因经济条件较差,赔偿能力受限;被害人一方赔偿要求过高,难以达成调解。案件侦查过程比较复杂,期间较长,当事人不理解,容易引发不满,形成信访案件。

(二)证据薄弱,退查率高

案发地比较偏远,缺少目击证人,当事人往往利用现场物件实施伤害行为,作案工具随机,由于物证的自然属性或者当事人故意隐匿、销毁,易灭失或难以搜集,给侦查取证带来较大难度。当事人报案不及时,导致公安机关未能及时介入侦查、提取证据、进行现场勘验检查,不能准确反映案发时现场的客观情况。验伤证明、病历资料与鉴定意见的内容和结论冲突,或者是鉴定意见分析论证不充分,不能认定伤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上述因素导致案件证据薄弱或者相互矛盾,退查率高,严重影响“案-件比”和司法办案效率。

(三)办案专业化程度不够

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以来,对刑事检察业务作了较大程度的细化,根据刑法分则涉及的类案和罪名分设了多个刑事检察办案部门,专业化程度得到极大的提高。但由于不同级别的检察机关办理类案的范围和数量差异较大,实现业务上的上下对应指导还需完善。基层检察机关刑事案件总量不多,罪名分散,员额检察官职数配置较少,专业化程度不够。

二、成因分析

(一)当事人法律意识比较淡薄

故意伤害案件当事人往往对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了解甚少,对是否构成违法犯罪、一般违法与刑事犯罪认识不清,对故意伤害行为可能面临的严重后果预估不足。部分当事人存在“先动手无理,后动手是自卫”等朴素思想,认为对方先恶语相向、以武力威胁或使用轻微武力时,对其施以反击就是自卫,而没有意识到其打击行为可能具有的非法性和面临刑事处罚的严重性。

(二)案件证据难以采信

故意伤害案件一般由公安机关基层派出所侦办,警力限制、专业水平和刑侦技术欠缺,办案过程中往往重口供、轻证据,忽视合理辩解。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作案工具、指纹、脚印等客观证据的搜集、提取、鉴定不及时、不规范,导致关键证据污染或灭失。现场目击证人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具有特殊关系,不愿作证或者故意作出对某一方有利的证言。鉴定意见证明标准不统一、分析论证不充分或者多份鉴定意见相互矛盾等,导致案件证据难以采信,案件事实难以认定。

(三)法律适用相当复杂

刑法中很多罪名的犯罪构成都包含着故意伤害内容,故意伤害犯罪的法律适用,不但需要厘清故意伤害罪与包含伤害行为内容的其他犯罪的界限,往往还涉及正当防卫、被害人过错的认定等问题。因社会事件的复杂性以及法律规定的滞后性,或者特殊时期发布的刑事司法政策、司法解释等,对于罪名的辨析和选择适用也会增加一定难度。

三、破解路径

为遏制故意伤害犯罪的高发态势,有效打击刑事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提升司法办案效果和社会综合治理水平,建议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提升普法工作水平,加强基层治安联动机制

进一步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公安、司法机关可以采取“以案说法、以案释法”等方式,通过印制宣传手册、制作宣传展板、标语等,持续加大对故意伤害类案件的宣传警示和法治教育。人民法院可以选择合适的案件,到农村地区公开开庭审理,增强释法说理的效果,提高群众对故意伤害违法犯罪行为的认知水平。同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基层组织治保力量的作用和群防群控的优势,及时了解、介入调解群众纠纷,化解社会矛盾。

(二)加强侦检衔接,适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

加强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积极推进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设置派驻检察机构,通过查阅公安机关办案台账、查询警务综合信息平台等方式,实现与公安机关办案信息实时共享,加强立案监督和办案流程监控,督促侦查人员及时立案、侦办案件。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办案单位办理故意伤害类案件时,应当指派具有丰富刑侦经验的侦查人员参与、指导办案。应当重视现场勘验检查,及时搜集、提取物证。针对案情复杂、取证难度较大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

(三)提高检察办案人员证据审查能力和技巧

随着“以审判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持续深化,对证据的审查标准越来越高,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办案人员必须提高证据审查能力和效率,拓展证据审查方法和技巧。

一是完善司法鉴定机构和证明标准。司法鉴定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它不仅是司法机关认定专门性事实和处理专业类案件的工具,也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方法。刑事司法中的鉴定活动需要的病理性、法理性、司法性专业程度极高,应当由具备法律、法医、刑侦、司法等相关专业知识背景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担任。应当进一步推动立法,规范刑事司法程序的鉴定机构、鉴定人资质、鉴定程序和证据标准。只有这样,才能树立刑事司法鉴定意见的权威性,有效解决司法办案实务中鉴定意见冲突的难题,满足司法办案的实际需要。

二是优化设置刑事检察办案团队。司法办案不仅涉及法律知识,还涉及医学、金融、证券期货、知识产权等专业领域知识。仅仅掌握法律知识而不具备其他专业领域的知识,很难将案件处理得精细、准确。在刑事检察部门设置类案专业团队或办案组,合理配置检察官和办案团队成员,开展针对性的学习培训,丰富关联学科的知识储备。同时,对涉及相关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及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难题,应当及时向上级检察机关、专业团队、“检答网”咨询,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是实现办案专业化的有效路径。

三是长效开展现场复核。现场复核可以全面了解案发现场的方位、地理环境,对于打击行为实现的可能性、打击程度强弱等信息能够得到直观感受。在案证据与现场情况不相吻合时,还可以进行侦查实验。同时,要重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积极寻找证人、搜集证言,或向已经作出证言的证人复核,一方面可以对在案证据进行补充,弥补案件细节的不足。另一方面,通过固定证据,可以增强证据的证明力。

四是充分发挥检察技术优势。刑事检察办案人员囿于专业知识、技术水平的限制,对证据的审查能力具有一定局限性。充分发挥检察技术部门的优势,运用专门知识,对案件中技术性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对于刑事检察部门把好案件技术性证据质量关,提高工作效率具有积极意义。

五是积极促成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司法机关应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矛盾纠纷化解的方法和途径,广泛运用公开听证等制度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司法办案人员要增强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既要严厉打击各类侵害人民人身、财产权益的严重刑事犯罪,又要加强对困难群体的平等司法保护,努力实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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