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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国基于预防再犯罪需要可以对刑满释放人员采取的措施

2020-11-30段志文王树祥

法制博览 2020年36期
关键词:预防犯罪罪犯刑罚

段志文 王树祥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山西 太原 030013

一、刑罚执行在预防再犯罪过程中存在不足甚至失灵的情况

(一)刑罚执行中,仍在较大程度上存在着侧重惩治,而对其预防犯罪的核心价值凸显不足、重视不够的问题

在过去较长一段时间我国的犯罪惩防体系构建中,更加侧重于惩,依靠刑罚执行的威慑来预防,再犯罪率处于一个较低水平就是明显例证。思维和行为的惯性也导致了固有的重视惩治,而对预防重视不够的问题。近年来,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再犯罪率保持在一个较高水平,人们越来越意识到“防”的重要性,特别是再犯率成为审视惩罚效率的重要指标。刑罚是犯罪最主要、最典型的法律后果,在犯罪的法律后果中占据绝对主要地位,在打击犯罪、预防犯罪、有效维护社会治安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应当明确,惩处只是手段,教育改造才是其目的。刑罚的执行,除了基于报应的原理对恶害的犯罪以痛苦的刑罚进行报应外,最核心的价值应当是其预防犯罪的意义。

刑罚执行完毕后,即刑罚实现后,不应仅仅关注报复是否全部实现,而应重点关注预防犯罪的核心价值是否实现。事实证明,单纯强调刑罚对犯罪分子实行惩罚的报复情绪和片面讲究教育改造的“教育万能”观点,以及将二者相结合的措施,在全面预防刑满释放人员再次犯罪上都有其缺陷,不能适应现有的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在此背景下,首先需要凸显和强调的是在刑罚执行中,犯罪预防的重要作用和积极意义。

(二)单纯依靠刑罚执行,在预防再犯罪中存在难以解决的问题以及失灵的情况

实践证明,以刑罚手段对付累犯、再犯效果并不明显,释放后再犯可能性依然较大。常习犯、惯犯,与一般的罪犯在一起改造效果并不明显。对于以教育为目的的少年犯,具有责任能力的酒精中毒者、厌恶劳动者,单纯依靠刑罚执行很难取得效果,必须采取刑罚以外的特殊手段。毒品犯罪向低龄化发展,而且涉及毒品犯罪的人往往吸食毒品,毒品有较强的成瘾性,一个二十岁出头的人沾染毒品并且涉及毒品犯罪,如果没有科学有效的长期制约措施,很可能一生会伴随毒品违法行为和财产型犯罪。对于因性格缺陷而实施犯罪的人,也就是所谓“天生犯罪人”,刑罚也并不会有太大的作用。一些刑满释放人员对刑罚的畏惧感和犯罪风险预期阀值降低,以至于极端情况下个别刑释人员以进过监狱作为“炫耀”或者“立威”的资本。对于身患艾滋病、癌症等不治之症的犯罪分子,接受刑罚处罚对于他们来说远比接受死亡更加容易,再次犯罪肆无忌惮。种种刑罚“失位”或“失灵”的情况,需要予以深刻探讨。

(三)短期自由刑自身的利弊失当

关于短期自由刑的期限,有三个月说、六个月说、一年说、三年说、五年说,等等。考虑到我国的实际以及刑罚震慑作用的有效发挥,本文暂且将其定义为拘役以及一年以内有期徒刑。因为是短期自由刑,没有足够时间去教育、改善受刑人;执行场所的人员素质、设施情况,受到某些不正常监管区氛围影响,犯罪分子间技能得到交流提升,社会危害不断加大;短期自由刑,自由裁量权较宽松,量刑依据上的细微区别不易察觉,罪犯自身固有的思维方式,容易造成“同案不同判”的误解,导致不公正;同时存在过多占用了看守所、司法资源等,不符合经济性原则,短期刑中容易存在个别被告人仅仅为了不更换服刑场所而上诉等情况。

(四)特别重视未成年人的刑罚执行问题

未成年人是特别需要重视的情况。青少年涉案人员往往文化程度不高,存在辍学、厌学等情况,在义务教育阶段受到一些不良的校园文化影响;多发的存在“留守儿童”“离异家庭”等监管缺位、漏位的情况;勉强接受义务教育后缺乏专业的就业技能和文化素养能力,工作往往以缺乏技能的劳动密集工厂简单机械劳动或者服务业人员居多,而与在网络世界所接触的光怪陆离的浮华和扭曲的价值观念存在较大的心理落差和心理环境不适应,加之人生观、价值观等尚未完全定型、法律意识较差、吃苦耐劳等优良品德的缺失造成未成年人的刑罚执行问题突出。改变上述特征需要长期的习惯养成过程和摒弃陋习的过程。

二、刑罚执行在预防再犯罪中存在上述不足的原因分析

(一)刑罚执行自身在预防再犯罪中存在固有的缺陷

“刑罚如两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说明不能有刑罚万能的观念。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指出“对天生犯罪人将其关押在特别机构,因为在一般机构关押会影响其他人;对激情犯罪人可以适用流放、赔偿损失,因为对于这类犯罪人而言,悔恨自责比任何惩罚带来的痛苦更大;对倾向性犯罪人,不宜反复适用短期的自由刑,以免他与习惯犯罪人接触,比较有效的方法是缓刑和不定期刑;对于习惯性犯罪人,由于其犯罪具有习惯性,可以考虑将其送到流放地永久隔离”。龙勃罗梭所称的具体措施可能已经不适合如今的时代,但是其指出的刑罚对一些犯罪人的作用有限以及如何更好、更有效地发挥预防作用的思想仍然值得借鉴。刑罚威慑对于受过刑罚惩罚的短刑犯会逐步减弱,刑满释放人员重返社会融入难等问题都会导致重新犯罪。刑罚具有补充性。②要限制刑罚的适用,使刑罚成为保护法益的最后手段。

(二)刑罚执行过程存在难以从根源上治理的问题,要受各方因素的限制

刑罚主要是与刑事责任相对应,而非预防。首先,监狱、看守所等羁押场所,某种程度上是将有各种犯罪意图和行为的“不良人”聚集在了一个绝对封闭的空间之中。历史和现实条件决定监狱不能为刑法执行创造一个相对纯净的环境来洗涤犯罪,在这样一个封闭的各种犯罪分子聚集地,犯意和犯罪技能的交流强化在所难免。其次,在刑法执行中监管场所的特殊性需要权威和绝对的管制,在强压体制中,虽然可以暂时泯灭表象的不端言行,但对于长期身处其中的人而言,在某些程度上,会扭曲价值观念和人生观念。从监管场所这样一个特殊场所回到正常社会中,一方面融入、适应存在较大困难,会显得格格不入,往往再次误入歧途;另一方面,扭曲的价值挂念和人生观念会在下次犯罪中产生强烈的报复和补偿心理,特别是在组织、集团犯罪中,成为积极参加的骨干分子,犯罪手段更加疯狂和残忍。

(三)犯罪分子的动机、犯罪成因等日趋复杂多元,改造难度不断加大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社会转型和变迁发展,人类社会深刻变革,犯罪成因构成日趋复杂,理想缺失、极度空虚、追求刺激、报复社会等新型的犯罪成因和新的犯罪特点不断涌现,罪犯的价值观和人生观可能发生了扭曲,崇尚金钱、好逸恶劳的思想已经成型。原有模式越来越难以应对多元的犯罪成因和犯罪特点,难以起到较好的惩罚和改造、预防作用,导致一定程度上重新犯罪率不断增长。

(四)现有社会帮教方式存在不足,社会包容度不够

对自身和社会不切实际的认知导致一些罪犯难以重返社会,刑释后重新犯罪率居高不下。据不完全统计,刑满释放后的罪犯到司法所报到比例较低,这些导致他们得不到及时的安置帮扶。罪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到回归社会、适应社会之间存在较大的真空地带,安置帮教成效不稳定,使他们在融入正常社会过程中遇到的心理困惑、工作就业等方面困难不易得到有效的帮教。刑释人员再社会过程是他们接受完教育改造的必由之路。一些罪犯得到较好改造,决定重新做人,但是出狱后面对现实却深感失望和迷茫。理想和现实存在较大差距,心理落差较大,社会的偏见始终存在,认为犯罪的人就是彻头彻尾的坏人。

三、基于预防再犯罪需要,对刑满释放人员可以采取的措施

我们应当重视多种预防措施与刑罚并用,以实现“预防再犯罪的有效性”,不断适应再犯罪形势的变化,大力改革一些传统刑种的内容和执行方式,同时创设一些新的制裁和改造、帮教措施,力求收到客观、全面、有效预防再犯罪的效果。

(一)积极适应轻刑化趋势,适用司法分流,提高预防犯罪的效果

轻刑化,就是刑罚的轻缓化,是指刑罚向轻缓方向转变的趋势。轻刑化与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经济的发展和人的价值实现进程基本一致,轻刑化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刑罚不是万能的,也不是越多越好或者越重越好,当然也非简单的越少越好或者越轻越好。对初次服刑的短刑犯,犯罪恶习较浅,尚未完全形成犯罪的惯性思维,通过有效的惩处与预防措施,将其原有的犯罪观、犯罪人格进行本质上的改变,从“病人”转变为“健康人”,实现预防其再次犯罪的效果。对没有预防犯罪的效果或者从预防犯罪的角度而言不需要判处刑罚,就不应当判处刑罚,一般应当适用免予刑事处罚、单处罚金、缓刑、假释等刑罚执行方式。

奉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多数罪行较轻者,通过开展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的方式,帮助他们学习法律、劳动技能,“用拉的方式而不是推的方式,用挽救的方式而不是严惩的方式,用关爱的方式而不是嫌弃的方式”,进行帮教转化。

(二)积极借鉴和适用保安处分的思想和做法,拓展我国刑罚执行的方式以及与之相配套衔接的措施

可将保安处分作为对轻刑化趋势的一个有效衔接和保障。保安处分是以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危险性为根据,追求的是特殊预防的目的,是对再犯的预防,以隔离、改善为本质,不具有非难意义,伦理价值上是无色的。其对具有较大矫正难度或者说矫正失灵的常习犯、职业犯、酗酒犯等可以采取灵活有效的措施,以防止再次犯罪。

有两种主义,一是并科执行主义。即一方执行后,再执行另一方,不问另一方有无执行的必要。由于剥夺自由的保安处分与自由刑具有实质的共通性,故并科执行主义具有侵犯人权的危险。二是代替主义。即已经执行一方后,如果没有必要就不执行另一方,反过来说,已经执行一方后,在有必要的时候才执行另一方。代替主义既符合实际,也不违背保安处分的目的。③笔者认为,对于符合条件的罪犯应优先适用保安处分的改造,如无必要,则不再执行原刑罚。我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的“从业禁止”规定,从该法条所处位置来看,其是非刑罚处罚措施,既不是一个新的刑种,也不属于刑罚之列,而是非刑罚的法律后果,主要目的在于防止犯罪分子利用其职业和职务之便进行犯罪。还有类似的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管制禁止令”、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缓刑禁止令”。我国危险驾驶的犯罪分子,一般都要吊销其驾驶证,五年以内不得重新考取。上述均体现了保安处分的思想,因此,有必要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保安处分制度。

(三)治本安全观下,构建综合性、系统性的预防模式

以多元、系统的模式应对多元的犯罪起因、犯罪动机、人身危险性等,注重威慑、改造和重返社会、适应社会的衔接,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充分借鉴原司法部部长、现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提出的治本安全观理念,形成完善的理论,用理论指导实践,从底线安全观向治本安全观转变。治本安全观就是把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否则,刑满出狱,社会安全吗?人民安全吗?罪犯亲属、亲友安全吗?张军检察长指出,监狱改造工作要努力做到社会化,引入社会力量,让社会上热心这项事业的人走进来参与罪犯改造,同时要负责任地争取将罪犯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纳入地方政府的总盘子。

(四)通过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增强罪犯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

重视裁判文书的释放说理,同时要通过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确保服刑人员能够理解。对于罪名、案情差别不大的案件、共同犯罪案件,存在量刑差异的,如没有专业知识作为基础难以把握的,尤其要给予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让被告人在案件的相互比较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正如哈特所指出的,“所要求的并不是某一犯罪和对这种犯罪的惩罚之间的那种完美适应的关系。而是对不同犯罪的惩罚应当在罚与罪的标准上‘相当’于相应的犯罪的恶或严重性”④。

注释:

①张明楷.刑法原理(第二版)[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12)12:22.

②张明楷.刑法原理(第二版)[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12):7.

③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第二版[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2):430.

④[英]哈特.惩罚与责任[M].王勇,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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