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沈阳市检察机关刑事命案受害家庭救助问题分析

2020-11-30张啸天

法制博览 2020年35期
关键词:命案沈阳市检察院

张啸天

沈阳市人民检察院,辽宁 沈阳 110003

一、沈阳市2018年以来命案的基本情况

(一)2018年至2019年命案判处死刑情况

我们对两年来沈阳市143起命案进行统计,发现其中一个明显的趋势是直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例比例逐年下降,相比之下,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比例逐年上升,这充分体现出慎用死刑的指导原则、刑法的谦抑精神以及对刑事犯罪人员生命权利的审慎保护。

(二)2018年至2019年命案判决赔偿情况

根据我们对118起命案判决的审查分析,判处无期徒刑以下的案件被害人大多数获得了赔偿,而死刑案件赔偿率过低,不到30%。突出表现是死刑立即执行的赔偿率为零,死缓案件的赔偿率也不超过30%,其中还有一部分是部分赔偿。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虽然我们对死刑案件的被告人权利进行了有效维护,但是却相应地忽视了另一个主要问题,那就是对因死刑案件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所导致的被害人失去健康甚至生命的家庭的权益保护却并未予以有效重视和维护,使其陷入严重的困境之中。

(三)2018年以来命案受害家庭情况

我们经过对2018年以来涉及的215名被害人进行统计,发现大部分被害人都是农村人口,还有一部分城镇人口属于外来务工或者无业人员。此外,绝大部分被害人都是其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和主要劳动力。他们被害后,其家庭立刻就会因失去经济来源而陷入严重的困境之中。

(四)2018年以来命案受害家庭户籍区域分布情况

我们经过对2018年以来涉及的215名被害人进行统计,发现本市户籍的被害人145人,占全部被害人的67%;本省外市户籍的被害人38人,占全部被害人的18%;省外户籍的被害人32人,占全部被害人的15%。

(五)2018年以来命案受害家庭的救助情况

2018年印发的《辽宁省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将检察环节的救助范围限制得非常窄,且主要是不起诉案件。而2018年至2020年4月,沈阳市检察院只办理了一起存在被害人的命案不起诉案件,但因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被害人家属又未达到生活困难标准不符合司法救助条件。

二、刑事命案受害家庭救助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救助范围过窄,救助案件数量偏少

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辽宁省相继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和《辽宁省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施办法》。但《辽宁省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将检察环节的救助范围限制得非常窄,且主要是不起诉案件。因司法救助工作涉及的资金主要由地方财政部门核拨,所以对于不符合《辽宁省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施办法》规定的救助范围,地方财政部门不予认可,资金也无法拨付到位。近两年沈阳市检察院未发现符合条件的案件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原因主要是《辽宁省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将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的范围限制在不起诉的案件上,且附加了严格的限制条件。直到2020年4月末,沈阳市检察院得到省市政法委、省检察院书面同意后,才按照《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开展司法救助工作。

(二)救助方式单一,救助后续效果乏力

在刑事案件被害人遭遇困难之时,受害家庭可以申请一次性资助,这是对刑事案件受害家庭实施应急性司法救助的主要措施,可以暂时缓解这部分家庭的困难。很多受害家庭都会选择申请一次性经济救助,沈阳市检察院2018年之前办理的两起救助案件均是以救助金形式发放。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救助形式的弊端开始逐步显现。

(三)程序的启动依赖职权选择,申请程序流于形式

依职权启动和依申请启动是救济程序启动的两种主要方式。但是在司法实践之中,司法救助主要以一些政策性文件作为依据,被害人亲属很难直接申请启动救济程序。沈阳市检察院2018年之前办理的两起司法救助案件均是办案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被害人近亲属生活困难,依职权转至控申部门后启动的救助程序。

(四)司法救助存在信访化倾向

检察环节的司法救助具有专门性。从实际情况来看,迫于信访压力出现了以救助取代社会保障的做法,甚至以息诉罢访作为同意救助的前提条件,导致许多涉法涉诉信访人本应获得司法救助而没有获得。沈阳市检察院2018年之前办理的两起救助案件就是以信访救助形式进行办理和发放的。

三、检察机关刑事命案受害家庭救助工作的对策建议

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公布的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相结合、司法救助与精准扶贫相结合的六个典型案例,虽然只是对个案进行协调,没有形成规范性文件或制度,但为我们延伸开展刑事命案受害家庭救助工作提供了参考。我们要将司法为民的理念贯穿救助工作的始终,把救助工作作为扶危济困、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方式,用心、用情传递法律的温度。

(一)加强实践创新,优化救助方式

1.借助外力,谋求长远。要准确把握检察机关司法救助的职能定位,着眼大局,立足长远,借多方之力,解决因案致贫当事人的生活、教育、医疗、住房等问题。考虑到一次性协调财政、民政、扶贫、教育、卫生、人社、街道、乡镇乃至妇联、残联、工会、共青团等多个部门时间长、难度大,可以分步骤进行。建议按照辽宁省检察院《实施命案受害家庭关怀行动多元化救助参考清单》,先通过个案逐一进行沟通协调,将各自部门的扶贫职能和扶贫资源与我院掌握的刑事被害人特困信息进行对接,开展受害家庭救助工作,待时机成熟后再会签文件、联合发文,形成长效机制。今年5月,我们将一起命案的被害人子女情况通报给市民政局,并协助被害人近亲属为被害人3岁的儿子尽快办理了事实孤儿。目前,每月1300余元的补贴已开始发放。同时我们将此情况通报给了市妇联,并与市妇联领导共同走访了受害家庭,商讨共同的救助方式。

2.因案制宜,实现最佳。依托有关单位,因人施策,通过“司法救助+社会救助+法律援助+心理抚慰+造血扶志”的“1+N”多元化司法救助综合体系,做好刑事案件特困受害家庭的民生保障工作。主动将司法救助与精准扶贫结合起来,扶贫、扶志、扶技,通过爱心救助扶其志、经济救助解其急、培训救助扶其技,创新救助化其忧,救扶衔接、救扶融合,产生可持续救助帮扶效能。2020年6月初,我们针对一起命案的受害家庭贫困情况一次性发放了3万元的救助金,并正在联系民政部门、医疗部门、工会免费为被害人1岁的儿子提供唇裂手术,为身患疾病的被害人妻子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同时协调沈阳师范大学的心理咨询机构对另一起命案的被害人子女进行心理疏导。

(二)实现三维联动,创新工作机制

1.坚持“办案与救助”同步模式。检察机关内部建立“信息共享、快速通报”部门联动制度。刑检部门、未检部门办案过程中应增强救助被害人的敏感度,关注当事人之间是否达成赔偿及被害人家庭情况,符合救助条件的,将被害人信息及时移送至控申部门,控申部门及时筛选,认真落实,形成单位一盘棋的局面;同时加强上下级联动、跨省市联动。在省院的领导下,推动跨区域合作,力争做到最大范围地对刑事命案被害人进行救助。

2.建立“跟踪回访”机制。检察机关救助之后要继续关注被救助人的生活情况及精神状态,安排专门人员通过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进行回访,并根据需要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及社会救助力量给予适时救助,确保救助工作“做到家”“做到百姓心里”。

(三)加大宣传力度,展现救助工作的正能量

一方面,可以加强宣传引导,在全社会营造全民关注、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广泛利用各类媒体多渠道宣传受害家庭救助政策,扩大政策的社会影响力。不断丰富救助资金来源,充分利用各类公益组织和社会慈善基金等,筹集更多的救助专项基金。

另一方面,加大救助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形式向群众宣传检察机关的刑事受害家庭救助工作,将一些积极典型、促进和谐的案例介绍给群众,提高、树立检察机关为民办事、为民服务的工作能力和机关形象。

猜你喜欢

命案沈阳市检察院
沈阳市盛京小学
沈阳市浑南区第八小学
沈阳市浑南区创新第一小学
扶贫队“砸锅”——记山西省检察院扶贫队员武海龙
沈阳市新立堡桥设计
西安市检察院依法对白雪山案提起公诉
盘山公路局的命案
基层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之完善
未检工作与检察院组织法修改
基层命案与民国刑法:以新繁档案为中心的初步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