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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现状及优化措施

2020-11-30

法制博览 2020年35期
关键词:民商法市场经济信用

赵 琳

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浙江 杭州 310000

市场在运行的过程中需要以民商法相关体系作为基础保障,这样才能够保证市场的正常运行,使其更加成熟。民商法信用体系主要是以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作为根本,让市场经济在发展的过程中更加规范,让社会环境更加稳定。就目前的情况而言,我国民商法信用体系仍存在不完善的问题,因此需要对其构建形式进行分析,确定其基本思路,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一、民商法信用体系概述

(一)基本定义

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基本定义包括两种:在签订了书面形式的合同或者达成了口头协议的情况下,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不仅要履行合同义务,还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者定义形式相对来说比较复杂,其主要需要对一方的责任及权利进行约束,这就需要以信用体系相关内容作为基础,让公民提高自身信用。在这个过程中,可以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合同,利用偿债责任对相关的行为进行约束。目前,我国民商法信用体系关于这个方面的内容不尽完善,主要是由于信用体系尚未明确,其中只是简单地阐述了经济债务偿还能力的相关内容,对于公民需要履行的责任没有做出十分具体的说明。

(二)意义

在民商法信用体系的约束下,市场经济的发展可以变得更有秩序,在开展市场交易的过程中,能够形成自由化及透明化的经济环境。人们在生活当中需要具有较好的信用,以稳定的工作及收入作为基础,才能够承担一定程度的信贷额度,这对于衡量个人信用来说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企业在经营发展当中,需要具有较好的信用才能够实现内部控制,得到一定限额的贷款,在开展业务活动的过程中就可以减少成本的投入。对于我国社会的综合发展来说,政府部门也需要为形成和谐友好型社会做贡献。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对于政府来说,能够让其优化政府形象、提高工作效率,还能够减少腐败现象。由此,市场经济在发展当中可以借助民商法信用体系作为基本依托,构建规范、有秩序的市场,从而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综合发展。

(三)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不仅需要要求主体之间恪守信用要求,按照法律要求开展相关事务,还需要基于道德意识对自身的行为进行约束。由于民商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所以司法人员可以介入相关诚实信用活动当中。司法人员可以体现其自由裁量的权利,针对民商法信用体系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民事案件中的主体的利益,促使民商活动有序开展。民商法信用体系当中的诚实信用原则需要以情事变更原则及扩张合同原则为主,对有关民事案件进行裁定。

二、民商法信用体系形成过程存在的问题

(一)理论建设薄弱

目前,虽然我国民商法信用体系在民事案件当中有一定程度的应用,但是其构建时间较短,在理论建设方面比较薄弱,尚不足以支撑对各类民事案件的处理。在新时期发展的过程中,民商法信用体系的理论缺陷逐渐暴露出来,在建设社会经济的过程中存在消极影响,难以为人们开展相关民事活动提供基础保障。部分民事案件主体在产生纠纷的过程中,会借助民商法信用体系相关内容,但是在理论建设薄弱的情况下,信用理论体系仍无法发挥作用,制约了我国社会经济的综合发展。

(二)构建依据不完善

民商法信用体系当中的信用原则并没有达到统一的标准,很多区域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对于民商法信用体系没有明确的界定,对构建这项体系产生阻碍。民商法当中,对于信用原则没有做出过多的解释及要求,说明这项法律对于信用原则的重视程度不足。相对于其他原则来说,信用体系在民商法当中的表达比较落后,我国缺乏构建信用体系的意识,没有针对信用危机事件提出具体的预防措施。在构建信用体系的过程中正是由于缺乏相关的依据,往往都是在产生信用危机之后才意识到需要弥补体系内容,从而造成了较大的缺憾。

(三)缺乏统一评价标准

在开展相关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如果需要利用信用体系相关内容就会发现其还是存在复杂错乱的问题,信用评价体系并没有独立开来,导致信用体系的构建受到了较大的影响。我国在建立民商法信用体系的过程中,需要以信用原则作为第一原则,结合相关的评价标准使其日趋完善。但是由于信用原则并没有得到完善,在新时期发展的过程中,缺乏统一评价标准,大众对于信用体系的认可程度较低,并且存在较多个人信用体系缺失问题,从而产生了严重的信任危机。

三、完善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措施

(一)加大信用权建设力度

在完善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过程中,需要加大信用权建设力度,获得良好的信用权立法效果,使其能够独立于社会个体发挥作用。在实施市场经济行为时,民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当中需要对信用权进行明确,使其有具体的定义,并且给信用权立法提供充分的法律支持。在建设民商法信用体系时,可以对信用权进行分析,将其作为基础依据对信用体系内容进行调整,促使相关立法能够满足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对于当代的社会生产生活来说,独立的个体和企业都有享受信用权的权利,因此在行使相关权利的过程中,需要依法行使信用权,坚持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为我国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提供基础支撑。

(二)强化诚信在民商法中的地位

诚实守信原则在民法通则中作为一项基础原则存在,这就说明诚信在我国社会发展当中的重要性。在发挥诚实守信基本原则的作用时,需要强化债券法律制度,在其建设及执行的基础上,强化诚信在民商法中的地位。开展民事活动的双方,都需要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需要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对其义务和责任进行划分,促使双方都能够得到法律保障。部分区域在发展的过程中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现象,根据法律相关内容,需要以诚信原则作为基础,改善地方保护主义,避免地方政府干预当地经济,否则会影响民事活动的公平性。要强化诚信在民商法中的地位,还需要让政府加强司法救济制度建设,在开展司法工作的过程中确保其透明化,让民众都能够参与其中,体现诚信原则的基本作用。

(三)构建完善的市场信用体系

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对于当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尤为重要,部分个体工商户及企业在开展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存在违背市场原则的行为,这就需要借助市场信用体系对其进行打击,确保市场活动开展的规范性。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存在不确定性,在构建市场信用体系时,就需要根据目前的情况进行分析,结合其发展趋势予以完善。在开展市场经济活动时,企业最容易受到经济市场的影响,其经常需要开展债务及贷款等流程。完善信用体系就能够提升企业自身的信用承担能力,在协调其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时,可以产生积极的作用。另外,还需要针对个人构建完善的市场信用体系,其作为市场经济体系的基础组成部分,会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形势。在完善个人市场信用体系时,要以法律法规为基础,加大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加强个人选择权及执行权的落实情况,促进经济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四)建设政府引导机制

政府对于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及完善有重要的作用,其可以推动相关经济活动的开展,还可以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在完善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过程中,需要建设政府引导机制,通过科学的行政法律体系建设利用政府的职能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政府需要明确自身的信用价值,对市场活动的开展形式进行规范化管理,并且与社会经济之间进行规范的互动转化,促使市场经济在发展当中更加稳定。在建设政府引导机制时,不能过多干预市场活动,否则会起到相反的作用,甚至存在腐败的可能。所以,政府部门需要把握好度,在引导市场活动时,合理体现信用价值。

四、结语

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需要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在市场活动当中落实体系内容。在优化民商法信用体系的过程中,需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优化,强化信用权的建设力度,为我国现代化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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