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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新公司法实施中对股东及公司自治的扩张与限制

2020-11-30

法制博览 2020年35期
关键词:公司法事务所会计师

高 原

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河南 三门峡 472000

我国新公司法颁布于1993年,通过几次修订工作,其中的内容已经相对完善,对于我国公司的发展与建设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在修订工作中,或多或少都会针对国家干预和股东以及公司自治等方面进行平衡。对相关内容的修订与更改,对于我国的实际建设与发展来讲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所以针对相关内容展开研究与分析也具有更加重要的作用。

一、股东与公司自治的内涵及其关系

(一)股东与公司自治的内涵

自治,指的是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获得的自由。在传统意义上的公司自治相当于股东自治,现代公司在发展中则出现了一定的不同。首先是因为公司自治已经脱离了个人,重视的是集体的利益和社会的利益[1]。从效率的角度来讲,公司团体行动在一定程度上并不会受到个别成员的影响,避免出现对个人思想产生影响,进而减少对于团体造成的不良作用,对于团体和其中其他成员的利益会造成负面影响,所以需要对其进行限制。从另一个角度来讲,随着公司的规模不断扩大,公司为了适应社会更加激烈的竞争,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管理团队,公司的股东必须将更多的权利下放到管理层,才能促进公司的发展,借此使股东对于公司的控制效果减弱,公司自治与股东自治之间相互分离。公司自治不能完全脱离股东自治,双方虽然有一定的区别,但是也存在一定的关联。

(二)股东与公司自治的关系

首先是二者之间的差别,双方所指对象在人格上存在一定的差异,股东资质主体是股东,而公司资质则是公司,从公司法中的规定来讲,股东可以是人,也可以是组织。公司自治指的是公司在法律上所拥有的独立人格。公司人实际上就是在公司成立之后,其本身就是法律上所认可的“人”。除了自己本身,其并不属于任何人或者任何团体。在自治内容上也会存在一定的不同。股东和公司在法律与公司规章制度等范围内拥有独立的权能,并且具有一定的排他性。自治的方式也会存在一定的不同,无论是股东自治还是公司自治都是从自身独立意思表达出发。

其次是二者之间的联系。双方之间在主体上也具有相互依存的关系,公司中最重要的两个方面就是人员与资产,其他形式的公司能够设立主要是因为股东有设立这一公司的共同意愿,并且所有股东认缴的资金或者认购的股份是构成该公司的财产。在自治权利的主从性上来讲,公司相较于股东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独立性与自治性。但是在一些重要决定中,依旧需要股东的授权。

二、新公司法对股东与公司自治的扩张

(一)提升股东投资自由度

首先是拓展了股东法投资形式,从原本情况可知,其在公司概念的界定上相对比较狭窄,其规定要想建立公司形式的投资,就需要多人合作,会对投资造成一定的限制,而新公司法改变了相关限制,使股东可以更好地进行投资。其次是拓展了股东出资方式范围。原本的公司法中对其做出了限制,从原本的实际物品转变为知识产权还有土地使用权等可以通过货币进行估价的内容。通过这样的方式可以为其提供更大的空间。最后是拓展了股东与发起人的出资期限,原本规定公司注册资本是全体公司视角的出资额,但在新公司法中改变了相关规定,现阶段只需要不低于注册资本的两成即可,其余资金则需要在两年内交足,如果是投资公司可以宽限到五年。

(二)拓展股东实体权利范围

首先是提升了股东的知情权,在现阶段实行的公司法中,进一步拓展了知情权,这一提升能够使公司更好地经营,提升约束效果。对于股东利益的保障来讲,具有更加积极的意义。其次是提供了股东资产收益权行使规则的选择权[2]。在现行公司法中,通过倡导提出了各项规范,并且为股东提供了另外约定优先使用权,更加重视股东的自治。最后是应用了累积投票法,通过这一方式,能够使股东更好地进行表决,不仅可以累计计算,使股东表决权有效实现,还可以限制权力的重复利用,避免大股东对其他股东产生影响。

(三)优化公司经营行为管制

首先是放松了对于公司投资的限制,在原本的公司法中对于投资对象还有投资额等做出了限制。但是在新公司法中不再有限制,使公司在对外投资上拥有更广阔的空间。其次是拓展了公司回购股份的范围。新公司法中对于这一规定拓展到了将股份奖励给公司员工等情况,使其范围获得了更大程度的拓展。再次是公司形式变为双向变更。在新公司法中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种形式之间可以进行双向变更。最后是废除了公益金提取的强制性。在新公司法中不再使用相关规定,公益金的实际情况由股东与公司自治自行决定。

三、新公司法对股东与公司自治的限制

(一)限制股东权利

首先是股东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是影响他人利益的情况下需要做出赔偿。在新公司法中提出,公司股东如果因为滥用职权对他人造成了损失,需要按照法律进行赔偿。其次是引入人格否认制度,借此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这一制度实际上就是使公司实际掌权人承担债务并做出赔偿。公司股东通过利用自身权利,逃避债务会对公司债权人利益产生严重的影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再次是制定了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的回避制度,借此保障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利。其主要指的是表决内容在与股东存在利害关系的情况下,不能参与到其中。最后是制定了股东表决权的回避机制,将其作为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手段。如果表决内容与个别股东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则其不能行使表决权。

(二)约束管理层职权

首先是拓展了监事会的权利,使监事会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新公司法对监事会的权利做出了规定,为其提供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填全等权利,通过相关权利,使其能够对公司的管理层进行更好的约束。其次是拥有在特殊情况下召开股东会的权利,通过这一方式能够有效地解决董事会不愿意召集主持股东大会的情况,对其进行约束,可以有效地避免公司股东利益受到影响。最后是对公司组织机构进行了限制。对于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做出了规定,并且对于公司进行重大资产的交易和担保做出了限制。通过各项限制工作,加强对公司组织机构的管理效果,保障整体工作的有效性。

(三)监督公司财务会计

首先是对公司年财务报表进行了约束,要求相关报表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借此保证其准确性,不会出现舞弊的情况。其次是确定了公司在与会计师事务所合作的过程中,所需要履行的义务与责任[3]。公司需要为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的数据,不能出现故意隐藏相关数据的情况。最后是为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了陈述意见的权利。从新公司法中可知,如果公司想要终止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作,后者拥有表达观点的权利。通过这样的规定,能够有效地保证会计师事务所不会受到不合理解聘的影响,对于企业的行为做出了限制,借此降低因相关问题对会计师事务所造成的影响。

四、结论

从新公司法的实际情况来讲,虽然当前其中还有一定的问题存在,但是相较于原本的公司法来讲,其已经获得了非常大的提升,并且非常好地改善了股东、公司与债权人等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新公司法在实施的过程中,能够有效地规范公司的组织及其行为,并且能够保证各方的权益,优化公司发展效果,降低不良问题对社会造成的影响,提升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水平,使其能够获得更大限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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