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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探究

2020-11-30陈庆峰

法制博览 2020年35期
关键词:维权知识产权领域

陈庆峰

浙江博翔(缙云)律师事务所,浙江 缙云 321400

在互联网背景下,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根本无法在互联网领域推行,故应改善线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使其能顺利应用于互联网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当下,大量网络知识侵权现象的出现,让互联网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显得尤为迫切。知识产权是推动社会进步,促进创新发展的关键性因素,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理念,就是推进创新行动。特别是在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困难重重,更应强化重视,确保法律保护的实效性。

一、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的特点

(一)无形性增强

在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呈现出无形性的特点,且这种无形性有增强的趋势。在传统环境之下,知识产权是产权人智力结果与有形载体的融合,大多呈现出有形的特点。也就是说,知识产权有赖于有形的物质存在,有一定的物质载体,是有形的、可触摸的。例如,书籍、光盘、一些图标、图像等。这种知识产权有迹可循,一旦被侵权,便可循着踪迹进行调查、维权。但在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大都以“数字化”为依托,根本无迹可寻,对侵权行为的控制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变得更为不易。

(二)地域性削减

与传统知识产权相比,互联网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得到了弱化、削减。就传统知识产权而言,有一定的地域限制,它是建立在“国法”的前提与基础之上的,这种知识产权依托地域性而存在。但是,互联网的开放性较强,知识产权的地域界限十分模糊。大量的数据与智能信息可在不同区域,乃至更广的范围内传播,且传播速度之快令人咋舌。很多计算机用户都可通过上网的方式获取对知识的使用权。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信息是以“全球”为基本范围进行流通、传播的,而并不是固定在某个区域。

(三)独有性缺失

在互联网领域,知识信息流通相当便捷、迅速,加之,互联网本身便具有较大的开放性,这导致了知识产权的独有性缺失。也就是说,由于互联网本身的一些特征,互联网领域内知识产权很难再被单一的个人所有,而是更容易掌握在大多数人的手中,成为“共享知识”。当然,这种现象将严重地打击知识产权所有人的知识创造激情,也剥夺了他们对知识专有的权利。

二、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面临的困境

(一)互联网知识产权执法监管机制缺失

众所周知,互联网有着信息传播速度快、数据更新速度快等一些显著的特点,而依托互联网存在的网络知识产权也具有这样的特点。在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更新的速度相当快,而一旦出现网络知识侵权行为,如果不加以严苛管制,很快便被新一轮的信息更新与知识传播取代,知识维权的难度也将相应加大。就当下而言,互联网知识产权执法监管体制的缺失让更多的知识产权纠纷相继出现,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后果。在新时期,网络知识侵权问题五花八门,而知识产权法律监管保护机制并未覆盖更大范围,故一定要健全网络知识产权执法监管机制。

(二)互联网知识产权的行为限制标准模糊

在互联网领域,“知识的共享”成为约定俗成的事实,但网络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与垄断性”,这两者之间本身便具有一定的冲突与矛盾。再加之,我国现有法律在知识产权的行为限制标准方面存在漏洞,即并没有相应的条文规定知识产权使用行为标准,以及网络知识使用侵权范畴,这种界限十分模糊。而行为限制标准的模糊化,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知识产权使用与保护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不可调和。因此,有必要构建较为明确、清晰的行为限制标准,这样才能确保人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理使用知识,且不损害产权人的权益。

(三)互联网知识产权的维权难度持续增大

互联网信息错综复杂、体系庞大,知识产权人在遭受知识侵权后,在通过相应的法律途径展开权利维护时,难度持续增大。而在知识产权法律维护中,最突出的难点便是司法取证困难,维权最终可能因为证据不足而失败。另外,很多人的法律维权意识薄弱,在自身遭到知识产权侵犯时,可能不自知,也可能采取了听之任之的方式来应对。当然,外界人在遇到相关人的知识产权遭侵犯事件时,也只会采取冷眼旁观的态度。以上种种,都成为互联网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顽固性障碍。

三、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改善路径

(一)建立并不断完善网络知识产权执法监管机制

建立并不断完善互联网知识产权执法监管机制,是改善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举措。首先,填补现有知识产权法律的漏洞,完善立法。《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法》等是关乎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法律。但这些法律并不是由单一部门制定的,而是涉及不同的部门。在进行法律编纂时,有必要汇集这些部门人员,形成专门的法律完善机构,对相应的法律条文等进行改进与填补,确保立法的可行性、合理性与有效性。其次,净化网络环境,强化执法监督。相关部门可以在立法基础上,强化执法监督的有效性。一定要结合互联网知识产权的特点,不断完善网络执法监督机构,通过执法监督来推动整个互联网行业自律、合法,有序推进。毋庸置疑,这将为互联网知识产权维护营造良好的环境基础。最后,善于运用互联网信息安全技术。如可利用防火墙技术、变频技术、指纹解锁等现代化高科技来规避知识产权遭窥窃。

(二)明确规定互联网知识产权的行为限制标准

明确行为限制标准是互联网领域进行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有效路径。在互联网领域之下,知识产权涉及多方人,即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使用者和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人。知识产权的产权使用者有使用知识的权利,而侵权责任人,即侵犯知识产权的相关责任人。行为限制标准不仅要对产权权利人所行使的权力、产权使用人的使用权利进行标准化规定,也要对侵权责任人的侵权方式、范围等进行明确规定。这样,能最大限度地确保产权权利人的利益,也避免了产权权利人受利益驱使,对知识形成垄断的恶性行为。再者,对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人的侵权范围等进行规定,可让那些经常游走于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灰色地带的人,规范自身网络资源使用与处理行为,明确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这将最大限度地规避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当然,行为限制标准的完善与明确,需要通过法律来辅助,也要借力互联网网络监督体系来落实。

(三)增强相关人员的网络知识产权维护意识

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需要借助公众之力,具体而言,要增强相关人员的网络知识产权维护意识,提升维权能力。在现代化的互联网时代,人们在互联网平台上实现了最大限度的资源共享、数据共享,人们借助互联网能轻松获取自己生产、生活、学习、工作等各方面需要的海量信息。在此种情况下,很多人便认为网络知识并不涉及知识产权保护,这种片面狭隘的思想应该得以纠正。因此,必须提高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以及知识维权意识。一方面,应加强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宣传。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宣传,也可以由相关政府部门与网络运营商合作,通过组织活动、安排公益讲座等方式来进行。总之,应在全社会范围内提升公众的网络知识产权法律维护意识。另一方面,鼓励知识产权受害者与侵权行为斗争到底。除了要靠知识产权受害者本人的努力,还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协助配合,继而肃清知识产权法律维权的障碍。

综上所述,在当下社会,科学技术发展如日中天,互联网的覆盖范围正以惊人的速度扩大,而网络本身已紧密地嵌入人们生活。在此背景下,人们可随意上网获取自己想要的数据与资源。但由于知识产权未能受到相应的约束与保护,一些知识产权维权问题相继出现。对于知识产权人来说,网络知识维权难上加难,而强化法律保护是最有效的方式。健全完善网络知识产权执法监管机制,明确知识产权行为限制标准,增强民众法律维权意识等是可行性的措施,只有如此,才可从根源上切断利用互联网侵害知识产权的利益链,让知识受到尊重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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