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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2020-11-30

法制博览 2020年35期
关键词:网游司法解释财产

王 聪

吉林大学,吉林 长春 130012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述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述

“虚拟财产主要指网络平台上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具备一定价值属性的新型财产,它范围广阔,不管是网游账号还是虚拟货币都可以成为其外延的一部分。”但就当前虚拟财产争议焦点而言,大部分出现在网游产业。由于网游市场的不断扩大,虚拟财产基本指代网游平台上存在的虚拟财物,包括网游账号项下的人物、虚拟货币和武器装备。同时,随着网游的改革,打破虚拟与现实的隔膜,进而虚拟财产可以通过网游运营商提供的如网易藏宝阁这类交易平台转换成现实中的货币。正是因为虚拟财产可通过网游公司提供的平台与现实货币进行流通,才会给用户带来损失。但由于中国立法尚不完善,用户虚拟财产的安全面临严峻考验。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

1.虚拟性

虚拟财产,顾名思义具有虚拟性。作为一组电脑数据,离开英特网这个平台就无法独立存在。当然它也有物化的外表,就是一台台高速运行的处理器,正是其具有该特点,以现有法律调整虚拟财产就十分困难。这里的虚拟并不是说虚拟财产是虚假的,而是之于我们平常接触的实体化财产,虚拟财产的一种无实体化的特征。比如给网游充钱可认为是获得只能在游戏中流通的价值符号,通过该充钱行为让玩家获得只存在于游戏空间的地位和身份。

2.技术性

虚拟财产就是网络工程师编写的程序包。这些程序经过工程师不断的调试、编译与汇编,将最终结果显示到计算机屏幕上,可以说是游戏公司的技术产物,而网游中玩家对账号项下的装备进行强化和交易道具等行为就是网游玩家对既定数据作出修改的过程,虚拟财产要依托计算机和英特网空间作为媒介才能存在,因此虚拟财产拥有技术性特征。

3.稀缺性

既然是财产就应该具有稀缺性的特征。从经济学上说,一旦有物品是可以不限量存在的,或者人类可以不限量出产每种产品,那么就没有经济物品,关于“经济物品”这个概念,“物品通常被分为经济物品和免费物品,稀缺性是解释经济物品这一概念的一个角度。某种产品之于人们具有使用价值并且该产品所能提供的数量是有限的,那么它就是经济产品,这里的稀缺指相较于人们的欲望来说资源是不足的,从而让拥有该资源的人获得满足感。”

虚拟财产当然也是经济物品的一类,即使它理论上来说是可以被无限复制的。如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大批量地存在,那就意味着用户可轻易获取,此时对于用户来说,虚拟财产就不具有稀缺性,玩家也就无法从拥有中获得成就感,进而丧失游戏的兴趣,造成游戏公司客户的流失。所以,维持网游中虚拟财产的稀缺性是网游公司利益的来源,是大势所趋。

4.合法性

既然称之为财产,那么虚拟财产的产生和取得就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如不是通过盗取他人账号方式或使用外挂获得,且内容不得夹杂色情、暴力信息等。网游里的合法取得指用户在遵守网游规则的情况下,通过正当途径获得虚拟财产,和网游公司与玩家以合理的或双方认可的对价进行交易。现有条文如国家五部委颁发的《关于私服、外挂专项治理的通知》对于虚拟财产的内容主要为打击“私服”和“外挂”,但也从侧面体现了对于虚拟财产来源的正当性要求,而随着社会发展和理论的进一步深化,颁布有关的专项法律用以保护虚拟财产将势在必行。

二、网络虚拟财产立法保护难点

(一)玩家主体身份确定不明

据统计,由于很多游戏公司考虑到青少年的学习和身体健康等多种因素,在实名认证后对于身份证上的信息是未成年人的玩家,设定了反沉迷系统,规定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为3小时以下。因此很多不满18周岁的玩家为延长游戏时间,注册的并不是自己的真实信息,而是父母或朋友的信息,而且数量颇多,从而不愿意将自己的信息暴露,在维权时,做不到游戏ID的实际持有人和注册者相对应,给诉讼主体的确定带来麻烦。

(二)玩家举证较为不易

我国民事诉讼的举证原则为“谁主张,谁举证”,即受害方承担损害存在的证明责任,但在有关纠纷中,由于虚拟财产的特殊性,就网游来说,当游戏处于运行状态时,游戏道具和装备难以被固定,而一旦被删除就难以找回,并且即便装备名称相同,但属性不同,那么装备也就不是原来的装备。这导致玩家在举证时大量使用游戏页面截图,但就图片真实性而言难以确定,因而在司法实践中难以适用现有证据规则,解决这一问题还要依靠证据规则的完善和网络技术的突破。

(三)虚拟财产价值难以确定

在民法中,损失的赔偿往往与物品的价值相连。现实中的物品尚有鉴定中心进行估价,而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尚无统一的价值评估体系,通常是在经年累月的游戏交易中形成一个玩家普遍认同的所谓玩家自己制定的市场价,而且就同一件装备来说,由于各项属性的不同,价格也是天差地别,这使得解决网络虚拟财产纠纷难上加难。在不能确定道具装备具体价值的情况下,很难确定侵权方应承担多大的责任以及如何赔偿的问题。由于侵权方的担责与被侵权方的损失成正比,因此虚拟财产价值的确定在虚拟财产纠纷的解决上起到关键作用,虽然网络虚拟财产保护困难重重,但其保护的必要性不容忽视。

三、网络虚拟财产民法保护实体法上的建议

(一)立法中需明确的问题

在起草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专门法条时,应广泛征求意见并遵循科学的立法指导思想,稳中求进,以期制定出一套实用性强、完善的保护虚拟财产的专门法,在立法条件尚不成熟时,可将司法解释作为缓冲期,而不是选择搁置问题。同时立法要具有前瞻性和国际协调性,虽不至于全盘照抄,但也要适当地吸收国外的经验教训再结合我国的实际进行立法,做到法律的良好衔接性和普适性。在具体法律设计上,法律应承认虚拟财产权并且对虚拟财产交易的流程与方式进行系统规定,明确玩家与网游公司之间的责任划分。

(二)制定虚拟财产保护的单行法

如果我国要制定相关的专门法,那么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即虚拟财产的定义、性质、范围以及玩家和游戏公司享有的权利义务。在产生争议后,应当确定民事责任的归属以及责任的承担方式、讼诉和非诉讼程序,可以说,牵涉面极广,需要理顺的关系复杂,所以现阶段我国无法在短期内出台相关单行法,但我们可以通过司法解释填补这一空白。

(三)司法解释途径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并未把虚拟财产纳入公民财产范畴,我们可通过对第七十五条的“其他合法财产”进行扩大解释,将虚拟财产纳入“个人财产”的范畴进而使其受到保护。同时,也可将虚拟交易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消费行为,进而使得虚拟财产争议可沿用第七条的“财产安全”,我国就目前来说司法解释这条途径也比较适合。当然,对现有法条做出司法解释,必须既要使解释内容符合虚拟财产的特点,也要符合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首先,虚拟财产不同于传统物的有体性,它是存在于虚拟空间的电子数据,需要借助服务器终端这个现实载体来呈现,因而司法解释应对虚拟财产的范围和力度有具体规定;其次,应该有一套完备清晰可操作性强的虚拟财产价值评估方式,具体方式及原因已在上文列出,这里不再赘述;最后,需要确认虚拟财产的归属,应当确认用户对虚拟财产享有所有权,而网游公司负有保管义务,以便明确追偿主体。

四、结论

随着网游产业市场份额的不断扩大,虚拟财产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地位也在悄然发生变化,网络虚拟财产带来的争议日益增加,但遗憾的是,我国至今仍然没有一部法律或文件正式明确地规定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这给了虚拟财产犯罪以可乘之机,也给现今蓬勃发展的网络经济带来了一定的阻碍。基于此,本文以网络虚拟财产属性为焦点,进而根据其特点探讨民法上可能的对于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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