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损害责任

2020-11-29汪铁桥

法制博览 2020年24期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纠纷案件医疗事故

汪铁桥

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湖南 永州 425100

近年来,公众维权的意识逐渐增强,对于医疗损害案件产生的赔偿纠纷始终是社会上关注的焦点,虽然在2009年12月国家颁布了《侵权责任法》,并首次将医疗损害赔偿纳入法律之中,这也是法律中第一次为医疗损害赔偿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让其有依可寻。但在实际执行的这段时间里,医疗纠纷案件一直是我国比较难处理的案件之一,虽然医疗损害责任有了可依照的明确规范法律条例,但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问题,需要相关执法者根据实际的情况不断的完善医疗损害责任的内容。

一、《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责任的意义

(一)有助于解决二元化结构下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概念争执

在以往的医疗纠纷案件中,往往会运用二元化的责任制度,就是医疗事故责任和医疗过错责任两个概念共同存在。医疗事故本身是个行政概念,在过错的条件、结果的条件、因果关系上,医疗事故责任和医疗过错责任两者有着明显的差别,《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责任的内容打破二元化的责任制度,直接形成一元化的责任制度,避免了同时存在两种概念的情况,相当于《侵权责任法》的医疗损害责任颁布后,不会再出现医疗事故责任和医疗过错责任的赔偿,而是将两者合为一种。

(二)不同情况下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更加明晰

依据《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内容,不同情形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除三种特殊情况不适用过错原则,一般情况下出现的医疗损害责任都适用于过错责任。这三种特殊情况为:

在诊断治疗的过程中病人受到的损害,医生以及医院存在过错,这种情况下的责任认定,由病人治疗的所在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条法律规定了过错方为医疗结构,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由受害人为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并且,《侵权责任法》里的内容中也规定了如果医护人员在为病人进行治疗的过程中没有做到当时治疗水平相符的治疗,而给病人造成了损害,医院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患者进行赔偿。能够从上述的内容中分析出,现在已经不光强调医护人员到底存不存在客观或主观的过失行为,也在认定责任的内容中注重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符,用更加客观的标准对医疗事故的责任进行评判。

(三)确定了医患双方平等的民事主体的举证责任

依据上述的内容,可以看出《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责任认定的侵权行为一般情况下都适用于过错责任,这也就意味着原来医疗损害责任举证倒置的行为已经不会再出现了,虽然在相关的法律内容中并没有明确指出举证倒置这样的制度,但是在实际的事件中往往不能保证举证倒置的现象不再出现。

二、《侵权责任法》条例中医疗损害责任的不足之处

(一)没有赔偿范围的标准

《侵权责任法》的颁布避免了以前非医疗事故和医疗事故一起出现的状况,打破了医疗责任中二元化的结构,可是,在《侵权责任法》条例中医疗损害责任并没有给出一个非常明确的可赔偿范围的规范化标准,也就是说医患纠纷案件的侵权与法律中其它侵权案件相同,并没有明确的相关规定。因此,法院在审理医疗事故案件中,判决的依据要根据《侵权责任法》中的第16条内容: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1]。

(二)立法扔难以统一

当前,对于医疗纠纷案件的相关解决方式主要包含:当事双方自行和解、行政机关进行调解、司法诉讼程序,针对医疗纠纷的调解和司法程序各有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这就造成了在解决医疗纠纷案件时,参照的法律法规条文并不统一,不同部门参照不同的法律条文,这就给患者在了解相关法律时造成混淆,让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更加繁琐。

(三)增加了医院额外的工作内容

医院作为医疗事件中的一方,要在医疗服务中增强相关证据的收集工作来保护自身的利益,这样势必要增加医院在治疗服务之外的工作内容,加大了工作量,这也从心理上加大了医务工作者对于患者的防备心理,导致工作上出现懈怠,最后有可能让本就处于紧张状态的医患关系发生更为严重的后果,信任关系日趋恶化。

(四)可能导致医院创新力停滞不前

随着科技的发展,医院在医治病人的方法也在不断的创新。医院在探索新的创新方法时,需要将理论成果进行临床试验,新的创新也需要在实际的治疗中不断熟练和完善,如今医疗损害责任已经被归入《侵权责任法》中,导致了医生在实际治疗中更加谨慎,这就可能导致医院迫于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的影响,导致医院的创新力出现停滞。比如:医生行使特别干预权限、脑死亡的确认标准和临床运用等。

(五)公信力的缺失

在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往往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给予的审判内容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内容处理,这就会使对医疗事故的鉴定和司法鉴定出现两种标准,从而导致不同法院的审理结果出现不一致的现象。例如:法院在审理医疗损害事件时先让有关部门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判别是否存在医疗事故,如果不存在,再让工作人员鉴定是否是医疗过错。有的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诉求选择鉴定方式。

三、建立医院与患者之间关系的价值判别

医学的发展是无穷尽的,现在还无法实现精密科学。医院对病人的治疗本就存在风险性与实验性,意外事故随时都有可能发生,而且很多疾病还无法彻底治愈。普遍性与特殊性在医疗行业同时存在,医疗服务的质量会受到多个因素的影响,包括医学技术、治疗设备、患者自身因素、医护人员职业道德和素质等。如果把一些医疗事故都归结于医院和医生一方,就会损害整个社会的公正性。所以,法律修调的目的应是调整医患关系,使医学能够肩负起人类健康的重任的同时,客观的平衡医院与病人两者的权利与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互相伤害[2]。

四、医疗损害责任立法的未来趋势

当前,国外对于医疗损害责任的立法大部分都是过错责任的相关条例,可是在1967年的时候,“医疗事务法的未来”国际会议在德国召开,会上提出了通过传统法律原理去研究医疗法规,难以准确的把握问题本质,研究的成果不过是刑法、民法、行政法领域的附属品。现在的许多国家,对于医疗损害责任都设立了独立的医疗事务法,有些国家也正朝着设立独立医疗事务法的方向发展,我国也应该将医疗事务法作为独立一项法律,借鉴国外法律的优点,不断建立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医疗事务法。

五、结语

目前,医疗损害责任虽然已经纳入了《侵权责任法》的法规条例中,并在解决医疗事故问题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际的案例中,仍然会发现其中的法规条款中存在着没有赔偿范围标准、立法难统一、增加医院额外工作内容、导致医院创新力低和公信力缺失等问题。对于未来的发展,应该建立独立的医疗事务法,以客观的平衡医院与病人两者的权利与义务为目的,结合实际的工作内容,不断健全法律法规,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猜你喜欢

侵权责任法纠纷案件医疗事故
相邻纠纷案件判决的正当性困境及其论证补强
对我国涉嫌犯罪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机制的评析及重构
《侵权责任法》应秉持怎样的价值取向
论我国虚假陈述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及创新机制
等同特征判断标准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的适用问题
潘耀平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罪
医疗事故鉴定怎么改进
四川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实践探讨
医疗事故的法律责任与鉴定结论的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