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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保险做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20-11-29刘巧云

福建林业 2020年5期
关键词:林业部门林农预防性

文/刘巧云

森林保险是指森林经营者(被保险人) 按照一定的标准缴纳保险费以获得保险企业(保险人) 在森林遭受灾害时提供经济补偿的行为。从2010 年起,福建省实施森林综合保险,保险责任包括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雨灾、风灾、水灾、滑坡、泥石流、冰雹、冻灾、雪灾、雨凇、旱灾。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保险是森林综合保险的重要组成,它为林业生物灾害发生后开展防治救灾、恢复生产提供了必要的资金支持,既有利于森林资源的保护与修复,又能减少灾害损失,有效地分散了森林经营者的风险。

一、福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保险主要做法

(一) 强化组织领导,部门通力合作。福建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森林综合保险(含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保险) 工作,2010 年起连续4 年作为福建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2014 年和2015 年福建省委省政府又将森林综合保险列入年度全省重点领域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中国人保福建分公司及各地支公司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森林综合保险政策和部署,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研讨森林综合保险在投保承保、灾害报损、勘验定损、理赔兑付等方面遇到的问题。2017 年,福建省林业厅、财政厅、人保财险福建分公司联合印发《2017 年森林综合保险方案》,进一步修改完善保险条款,在每亩保费不变的情况下,提高了赔付金额,增强了风险保障。同年,福建省林业厅、财政厅还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森林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将森林综合保险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进一步推动森林综合保险健康发展。

(二) 财政补贴到位,参保率逐步提高。中央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加大对森林综合保险的补贴力度。目前,各级财政对生态公益林给予90%的保费补贴(其中:中央50%,省级25%,县级15%),林权所有者承担10%保费;对投保面积在1 万亩以下商品林补贴75% (其中:中央30%,省级30%,县级15%),林权所有者承担25%;对投保面积在1 万亩以上商品林补贴60%(其中:中央30%,省级30%),林权所有者(或森林经营者) 承担40%。各级财政对森林综合保险的补贴力度大、比例高,大大提升森林经营者和林权所有者的投保积极性,据统计,2016-2019 年,福建省森林综合保险参保 率 分 别 为75.2% 、 87.2% 、88.5%、91.9%,呈逐年递增趋势。

(三) 制度逐步完善,预防纳入理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农业保险条例》 等有关规定,福建省林业局、福建省财政厅、人保财险公司逐年制定森林综合保险方案,规范了“保险报案-现场定勘-赔案处理-理赔公示”的定勘定损流程。2017 年人保财险福建省分公司重新修订了森林综合保险承保理赔业务规程和林业生物灾害损失认定标准,首次将预防性措施纳入理赔范围。具体为:林业有害生物导致林木受害成灾,但林木仅需喷药防治无须清理的,按照10%的损失程度计算赔偿金额;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进行受害寄主植物采伐的部分,按照100%的损失程度计算赔偿金额;松材线虫病等检疫性有害生物采取的除治性措施和预防性措施导致的林木损失,按林业主管部门核批的采伐许可证中的采伐面积乘以采伐强度计为成灾面积,其中:采取除治措施的按100%损失程度计算赔付,采取预防性措施的按20%的损失程度计算赔付。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赔偿金额= 每亩保险金额×成灾面积×损失程度-合同约定的免赔额。

(四) 试点先行引路,探索理赔机制。福建省沙县、连城县等地方在生物灾害理赔方面制定了的流程,规范了合同订立、投保清单制作、签字和公示等工作。全省各地也根据辖区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保险工作的开展情况,结合县情、林情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2018 年福建省森林综合保险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以设区市为单位开展保险工作,泉州市的安溪、德化和福州市的永泰等地在代为理赔、代为除治等环节开展探索。三明市探索建立了防灾减损费制度,率先在理赔机制上实现突破创新,每年提取签单保费10%的资金作为林业有害生物防灾减损费,由市、县两级林业部门主导使用(市、县各占一半)。福州市永泰县将名木古树也纳入保险范围。这些机制创新,有力地促进了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保险工作的健康发展。

(五) 服务日益规范,理赔金逐年提高。经过十多年努力,人保财险公司在理赔人员配置、理赔操作规程、灾害损失认定标准、完善机制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一定程度上提升了理赔服务水平。因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采取除治性采伐改造的每亩理赔金额(保险金额) 也逐年提高。其中,2011—2013 年理赔金额为每亩500 元,2014—2016 年每亩600元,2017 年每亩680 元,2018年森林综合保险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以设区市为单位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一家公司承保,期限三年,各地每亩保险金额达到880~1080 元。据统计,福建省因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获得的理赔总金额从2017 年2022 万元增加到2018 年6575 万元,2019 年达到6989 万元,为林业生产经营者恢复灾后救灾提供了资金保障。

二、存在问题

(一) 理赔金未完全用于救灾。传统理赔模式是把理赔金直接发放给林农(或林权所有者,或森林经营者,下同)。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后,多数林农往往收取了保险金,却不用于防病救灾。一直以来,为了推广保险,惠及民生,提高保险率,森林综合保险的受惠人是林农,但实际投保出资人是政府即林业部门(造林大户除外),也就是说林业部门为林农承担了全部的保费。但灾害发生后,根据农业保险条例,理赔金不能直接付给林业部门,只能付给林农。由于赔付主体的错位和不理顺,使防治得不到保险救济,失去了保险的意义。

(二) 理赔手续繁锁,赔付时长,服务不够到位。由于保险对林农是“一家一保”,必须提交林权证等相关材料,很多林农长期在外打工,各家各户收集起来十分困难,理赔程序多、时间长,常出现理赔金到位后,却错过了最佳防治时间。另外,一些基层承保单位信息不透明不公开,缺乏与林业部门信息沟通、资源共享。林农报险后,保险有没有理赔,赔的到不到位,没人监督。

(三) 松材线虫病预防性措施赔付低。预防性采伐与除治性采伐对林地与林木的除害处理要求相同,伐倒木必须就地削片或粉碎,不能对外销售原木,也不能加工板材,更不能调运外地,给林农造成的损失是一样的,但保险公司对预防性采伐仅按20%的损失计算赔付,标准太低,林农反应强烈,不利于防治工作的开展。

三、建议

(一) 建立救灾优先的保险理赔新机制。与福建省保险公司加强沟通协商,建立防灾减损保障金机制,或建立保险理赔新模式。一是建议林业部门提取总保费的10% ~20%作为防灾减损金,作为政府防治费补充或代为除治费用,改变林农领理赔金不防治与联防联治困难的现状。二是探索建立由林农委托政府(林业部门) 代为理赔、代为除治的保险机制。即由林农委托林业部门承办投保和理赔事务,林业部门代表林农与财产保险公司签订协议,维护灾后理赔权益,这样既缓解防治经费短缺、防治不及时和不落实的问题,又能符合《农业保险法》 有关规定,方便林农理赔,保险公司也减少了理赔环节,从而实现政府、林农、保险的三方共赢。

(二) 建立灾害赔付通报与监督机制。保险或承保公司以保障投保林农合法权益为出发点,进一步贯彻“主动、迅速、科学、合理”的原则,简化理赔程序,提高服务质量。同时要建立承保公司和林业部门定期通报制度,确定联系人,定期将理赔情况通报林业部门。林业部门也要定期将发生除治情况通报保险公司。在签订承保合同时,本地林业部门可以作为保险公司履行义务的监督人,督促保险公司尽快理赔,及时足额到位,维护林农合法权利。

(三) 提高松材线虫病预防性采伐的理赔标准。建议预防性采伐赔付由原来的按20%损失程度计算赔付提高到按50%的损失程度计算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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