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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2020-11-28钟云萍

时代人物 2020年24期
关键词:法律规制

钟云萍

摘 要:在互联网发达的今天,网络言论自由,可谓泛滥。如何切实规制网络言论自由成了当下必须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提高网络言论自由的立法层级、对相关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法规作出具体规定,完善网络实名制,以及完善网络言论自由与个人权利、司法公正发生冲突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推动网络言论自由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网络言论自由;网络侵权;法律规制

一、网络言论自由含义

言论自由的含义。马克思认为:“发表意见的自由是一切自由中最神圣的,因为它是一切的基础。”言论自由是宪法中规定的基本权利,言论自由的内容在不断的扩展,但到现在为此,言论自由没有一个公认的概念。有学者认为,言论自由是“公民对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各项问题,有通过语言方式表达和交流其思想与见解的自由”。韩大元教授认为“所谓言论自由是指公民通过各种语言形式表达、宣传自己的思想和观点的自由”。学者的角度不同,观点也同中存异。笔者认为,言论自由,是指公民所享有的得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式获取和传递各种信息、思想的权利。

网络言论自由的含义。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言论自由也出现了新的表达方式即网络言论自由。所谓网络言论自由,是指一国公民通过网络对某一事物或事情发表个人的看法或意见,其呈现方式主要包括文字、图片、声音、视频等。网络越发达,网络言论自由也就越顺畅,但随之出现的问题也就越多。

二、我国网络言论自由的规制存在的问题

随着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互联网深深地进入了我们的生活。无论是工作、学习还是生活,我们都已离不开互联网。一方面,网络确实促进了言论自由,但网络言论自由也存在很多弊端,表现如下:

(一)立法尚不完善

有关网络言论自由立法层级较低。从法理上来说,我国关于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应以法律的形式作出。但在我国关于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范基本都是“条例”“规定”“办法”“通知”等形式出现,即目前我国关于网络言论自由的相关立法,大多以行政法规章和部门规章的形式存在。这些低层级的立法,或因为立法程序、或因为立法水平等用因素,这些关于网络言论自由的立法,质量往往得不到保证,经常出现重复甚至冲突的现象。这些网络言论自由的立法规范从内容上看,仅仅对网络上的相关规定了作出一个相对笼统的说明,存在不够具体、范围太窄等问题,对认定网络言论内容是否违法和相应的处理措施也没有详细的规定,导致司法机关在执法時自由裁量权过大,不利于公正执法。

立法未立足于中国传统和法律文化。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如何保障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权,同时又能解决网络自由带来的问题,已成为每个国家急不可待需要解决的问题。这个问题具有全球性、普遍性、具体性。全球性是因为互联网存在于世界每一个角落,普遍性是因为互联网所具有的特点以及给言论自由权的实现带来巨大的可能,具体性是因为网络言论自由权总是因每个国家的网络设施、法律传统以及出现问题时所采取的措施不同而不同。我国关于网络言论自由方面的立法起步较晚,而其他国家在网络言论自由方面的立法的经验比较丰富,我国在学习时未立足于中国传统和法律文化,导致我国关于网络言论的立法出现了些问题。

立法未立足于网络特性。从目前的立法情况来看,我国关于禁止在互联网上传播的内容的立法,与规制传统媒介时别无二致,没有考虑互联网这一新媒介与传统媒介的区别以及互联网本身所具有的的特点。虽然我国传统媒介与互联网这一新媒介存在相似之处,但也有许多根本性区别。

网络言论自由立法的民主化程度不高。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这条道路上,虽然司法专门化、精英化很重要,但立法的民主化、大众化也不能忽视。就像我国人民法院在判案时有些情况有人民陪审员,我国的立法也需要公众的参与。人民是社会的主体,法律为人民而生,公众完全有资格参与立法。我国法律的制定不应只掌握在少数人手中,公众应参与进去,制定出符合公众诉求的法律。但我国大量关于网络言论自由的立法,立法程序缺少透明性,立法过程不公开,没有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公众的意见就被签署公布,民主化程度不高。

  • 相关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

虽然我国关于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法规有二十多部,但却没有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详细的说明,内容宽泛粗糙,条文不够明确具体,增加了执行的困难,缺乏可操作性。例如《宪法》中只是笼统规定了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但对于怎样的言论才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并没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虽然对网络言论自由侵权方面作了比较详细的介绍规定,但没有说明什么样的网络言论行为构成侵权以及侵权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我国关于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法规中这样笼统的法律条文大量存在,不利于执行。

(三)相关法律没有立法原则

虽然当社会发生某些状况时,可以使用法律来制裁,但社会是不断发展的,法律具有滞后性,总会出现一些现存的法律无法解决的问题。而法律的制定需要一段时间,这时候就需要原则来进行判断,原则具有普遍性和适应性以及前瞻性,可以帮助司法解决问题。但我国关于网络言论自由的立法,缺失立法原则,缺少相关法律原则的指导。

(四)关于网络实名制的法律不够完善

我国实行的是有限网络实名制。《网络安全法》第24条规定:在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时,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网络安全法》明确了实名制的范围,而非所有的网络行为都需要实名制。比如QQ、微博、社交应用软件、即时通讯工具的注册和使用,仍然可以使用匿名信息,不必向运营商或者服务商提供真实身份。致使网络言论自由方面存在严重的侵权现象,我们最熟悉的就是网友在微博上对公众人物表达言论,对公众人物进行侮辱、诽谤甚至人肉搜索。类似的情况也有可能发生在QQ、即时通讯工具等不需要提交真实身份的工具上。

(五)与网络言论自由冲突的问题,没有法律规定

目前我国关于网络言论自由方面存在很多问题,关于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已迫不可及。

  • 网络言论自由与个人权利的冲突

在现代社会,自由不是绝对的,是被限制的自由。网络是一把双刃剑,有利也有弊,网络言论自由也一样,国家应公正看待。目前网络侵权现象仍存在,大部分是对隐私权、名誉权的侵犯。网络的发展虽然给公民的言论自由提供了新形式,但由于网络言论自由的种种特点,造成了网络侵权现象的发生。例如“人肉搜索”,虽然在初衷上是出于道德的谴责,但是超越了网络言论自由的界限和人所能承受的底线,就会演变成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

还有“网络暴力”,在很大程度上就侵犯了公民的名誉权等权利。很多人不管别人会因为自己的行为受到伤害,随意地在网上发表言论,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有些甚至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因为网络一直在不断发展,因此网络侵权也出现了不一样的侵权方式。我国虽然有关于保护隐私权等个人权利的立法,却没有具体规定当网络言论自由权与个人权利存在冲突时应该采取什么措施。

  • 网络言论自由对司法公正的冲击

近年来,公民对法院的裁判进行干预的事例越来越多,虽然有部分案子得到了正确的裁判,但多数网友缺乏专业知识,大多数凭自己的情感来进行分析,而每个人的道德底线和三观都不一样,难以得出正确的结论。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审判机关,不会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或其他的干涉。公民可以针对案情提出自己的见解,但是否采纳取决于法院。而我国并没有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的相关立法,很多法院在这种情况下也不知道怎么办。

三、完善我国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的建议

提高立法等级。我国关于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法规的立法层级较低,缺乏威严,在某些情况下无法最大程度上限制网络言论自由。我国应该改变立法层级较低的局面,提高立法层级,制定关于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然后在不违背法律的基础上由相关部门根据法律制定具体的规范。

立足于中国国情以及网络特性立法。制定任何法律都须从中国国情出发,这样才能使相关立法在实践中得到良好应用。因此,关于网络言论自由的立法,也应立足于中国国情。我国关于网络言论自由方面的立法起步较晚,而其他国家在网络言論自由方面的立法的经验比较丰富。我们可以学习借鉴,但不能生搬硬套,而是立足于中国国情,例如中国文化和法律传统,制定符合我国的立法。我认为国家在立法时可以参照中国传统文化和法律文化,在规制传统媒体的内容上考虑互联网的普遍性、开放性等特点,制定出相关立法。

实现网络言论自由立法的民主化。国家是人民的国家,遵循一切为人民服务的态度。立法也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人民,没有经过民众参与的立法,是不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国家应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加立法活动。我国人数比较多,做不到每个人都参加,但可以通过推选代表,代表广大群众的意见,参与到网络言论自由的立法活动中。在制定关于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的过程中,应提高立法的透明度,让人们参与到立法中来,例如法律的草案要公开,听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共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应对相关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法规作出具体规定。我国制定关于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法规,是为了解决网络言论自由带来的问题。笼统的法律规定,无法实现立法的真正目的。我国应对相关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法规作出具体规定,什么样的行为跨越了网络言论自由的界限,应详细的作出说明。人们违反了法律规定后有什么责任,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被侵权者可以采取怎样的救济措施来维护自己被侵的权益。真正做到有法可依,然后做到有法必依,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健全相关的法律原则。我国网络言论自由缺少相关的原则进行指导,而社会是不断变化的。为了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觉得国家应该健全相关的法律原则。我觉得主要包括以下几项:(1)最小限制原则。最小限制原则是指在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规制时,应采用对公民的权利伤害最小的方法;(2)利益平衡原则。此原则是指当两种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仔细考虑哪种利益更重要,然后给予相应的保护;(3)科学性原则。此原则是指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环境也不断变化,要求立法者紧跟时代的步伐,利用科学技术,对网络言论内容进行规制。例如德国的《多元媒体法》就要求信息散布者以过滤技术保护青少年,禁止其获得不健康信息。

完善关于网络实名制法律。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公民行使监督权的方式也发生了改变。通过互联网实行监督权成为了人们主要的方式。人们通过互联网可以随时随地提出个人意见,但由于互联网的公开性、平等性等特征,网络侵权现象不断出现。而网络实名制可以很大程度上减少这些现象的发生,可以说是至关重要的一步。完善网络实名制,可以让警方知道其真实身份,迅速找到侵权者,大大降低了执法难度,减少了国家的负担。我觉得可以在QQ、微博等不需要提交真实身份的社交平台上采取实名制,减少网络侵权现象,降低执法难度。

完善与网络言论自由的冲突的法律。目前随着网络的出现和发展,关于网络侵权的现象越来越多,国家应重视这一方面的立法,解决网络言论自由权与个人权利之间的矛盾。网络侵权现象的发生不利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应通过有效的立法与其他手段予以制止。我觉得国家可以在完善关于网络言论自由的立法时,考虑网络言论自由权与隐私权等个人权利时发生冲突时,可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以及对如何辨别使用网络言论自由权时是否侵犯个人权利作出说明,让相关部门在作出判断时有法可依。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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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常健.论我国网络舆论监测法律制度的完善[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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