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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土壤防治及风险评价发展历程

2020-11-28余晨婷

时代人物 2020年24期
关键词:风险评估法律法规

余晨婷

摘要:随着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场地调查及污染整治的开展,场地土壤污染防治问题提上日程,急需解决。与此同时,我国的相关政策法规还不太完善,因此对比国内外土壤防治及风险评价的发展进程和各种法律法规,为这方面的后续发展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土壤防治;风险评估;法律法规

1 美国土壤防治及风险评价发展历程发展背景。20世纪50年代之后,美国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的一系列环境问题以及随之而来的传染病的传播问题正在逐渐显现。在这样的趋势之下,为了控制危险废物的排放以及各种废弃物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美国政府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从污染场地的筛选到评价修复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相关法律法规。1969年,美国出台《国家环境政策法》,简称NEPA,此法规的成立表明环境保护正式和国家政策相关联,指明了国家级的环境保护目标并在此基础上成立了环境质量委员会。在此基础上,美国政府所遵循的环境风险评估原则为:在依据法律法规并确定方法可操作性的前提下,保证数据的真实及风险评估的全面和及时。在评估环境风险时,常用到的公式为风险≈剂量×毒性,其中剂量和暴露等级相关,毒性由化学品自身具备的性质决定,通过对受污染环境进行危害鉴定、剂量响应评估、环境暴露评价以及风险定性,确定该场地是否需要进行修复。美国修复技术圆桌会议(FRTR)建议在进行环境决策的开始阶段利用筛选矩阵模型对场地的修复技术进行评价,通过对修复阶段中各项指标的评价,将修复技术分成14个类别,在此基础上进行不同的修复方式以达到相关要求。

2 欧洲土壤防治及风险评价发展历程欧盟的各种防治措施。1994年,欧盟污染土地共同论坛成立,该论坛由欧盟各成员国、欧洲共同体委员会和欧洲环保局主办[1],出台了污染场地风险评价协定行动指南,其中规定了场地环境调查的方式以及针对不同的指标应选用的不同的分析方法,并且对土壤以及地下水的背景值和指导值进行了明确,为污染场地的风险评价提供了理论依据,该指南从1996年初开始在德国、英国、法国、荷兰、丹麦等过实行。1999年,欧洲环保局为了对整体区域的环境状况进行国家层面上的整体规划和防治而提议建立欧洲土壤监测网络。2004年,欧盟委员会制定了一项土壤保护战略,包括在欧盟范围内采用土壤信息和监测系统的法律规定以及未来应采取措施的详尽建议[2]

各地条例。1998年,德国出台了《联邦土壤保护法》,该法表明了在土壤前期使用及污染的过程中,不同阶段的参与人员都应承担相应的后期治理责任。1999年,《联邦土壤保护条例》颁布,该条例明确了不同的土地类型应采用不同的应对措施,概述了相关土壤防治细则。上述两部法律法规的颁布意味着德国进入了土壤保护的法治阶段。

20世纪中后期的英国在污染治理上的思想从之前的在污染末端进行治理逐渐转变为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社会公众进行约束,加强民众的法律意识,从而使环境问题得到提前防治,并且提出了环境可持续发展、对污染环境者收费以及进行污染预防三大原则。1974年,英国制定的《污染控制法》对水、气、土、声等各种污染情况提出了控制需求,为英国的环境保护奠定了法律基础。在之后的时间里,环保相关部门开发研究了污染场地概念模型(CSM)以及污染场地暴露评估模型(CLEA)用于污染場地初期的识别阶段,通过模型计算来判别场地的污染程度。而由英国环保署发布的污染场地管理规范程序则明确规定了污染场地从风险评价到修复技术的确定再到实施的整个流程,为实际操作提供了技术支持。

3 我国土壤防治及风险评价发展历程法律法规

土壤防治及土地再利用问题是今年来环保方面的热门话题,相关部门结合我国目前的土壤污染现状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条例,以此确保发展与保护环境相适应,在完善现有的污染防治体系的同时给日后的防治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2008年环保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指出了在现阶段我国土壤污染正面临着严峻的挑战,详细阐述了在污染防治工作开展过程中应满足的具体要求并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关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行动措施。2012年,《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颁布,这意味着我国在污染地块即“棕地”的再流转问题上有了新的进展,该通知表示,在污染场地进行再次利用的过程中,需要对这些污染地块进行风险评价并对超标因子予以修复,未经评价的污染地块不可进行再利用,该文件基本确立了我国基于风险评估的污染场地管理框架体系。2014年,《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发布,该标准里推荐的风险评估流程和国际惯例使用的基本一致,详细规范了污染场地风险评估的基本流程以及技术要求。2016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公布意味着我国在该领域开启了通过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来带动整个经济市场对污染场地进行监管的新领域。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颁布,此法表明,如果受污染的土壤危害到了社会利益,则相关人员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保证在土壤防治的过程中做到有理可述、有法可依。与此同时,我国针对建设用地和农用地两种不同土地利用方式有了不同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以此为基础,不同用途的土地应遵循不同的环境质量标准进行评价,而《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的发布则意味着我国在风险管控以及土壤修复方面有了更完整的评价依据,保证污染监管及后期修复过程中的准确实施。

相关模型的建立

在各种条例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各地学者对场地风险评估进也行了一系列的研究。其中2012年,中国地质大学的相关研究团队在美国现有的污染评价模型基础之上,构造了我国污染场地健康风险评价中的技术部分,并且对如何根据场地污染情况制定相应的修复目标值这个问题进行了阐述。2014年,中科院南京土壤研究所自主研发出了我国第一个针对污染场地健康评价及环境风险评估的应用软件,简称HERA软件。此软件结合我国现有的技术导则和场地实际情况,可以迅速的给出相应的修复值,为我国相关行业人员提供了方便快捷的技术支持。

现阶段,我国的土壤防治和风险评估日趋成熟,能够基本满足大部分场地的需求,但对于农用地以及污染物复杂的场地,缺少相关的风险评估的技术规定。因此现阶段还需要对不同类型的污染场地进行细化,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法律及评估细则,在此基础上进行修复,使其满足各行业的用地需求,也为类似场地的应用提供参照标准。

参考文献

[1]刘丽.土壤污染场地调查与评估信息系统研究[D].山东科技大学,2011.

[2]李建勋.论土壤污染防治法[C]. 环境法治与建设和谐社会——2007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第二册).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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