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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婆的200多亩槟榔保住了

2020-11-28江舟

方圆 2020年21期
关键词:洋浦担保责任南北

江舟

事情要从7年前说起。多年从事槟榔种植的乐东县黄流镇东孔村村民黎兆宜、吴行桂夫妻二人, 为扩大再生产急需资金,便向乐东南北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借款

“再次谢谢你们,检察官,是你们为我家讨回了公道, 总算保住了我家200多亩槟榔园……”10月15日,海南省乐东县黄流镇东孔村吴行桂老阿婆,对前来回访的海口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感激不尽。看着吴阿婆一家人已步入正常生活,槟榔树长势良好,办案检察官心里也感到十分欣慰。

原来,本地村民黎兆宜和妻子吴行桂因借款签订《抵押反担保合同》,惹上了官司,官司一审胜诉、二审败诉,申请再审被驳回。无奈之下,两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在检察机关依法监督下,最终再审判决用法律和证据还原了全案的本来面目,为黎兆宜、吴行桂讨回了公道。

215亩槟榔树林所有权被抵押

事情要从7年前说起。多年从事槟榔种植的乐东县黄流镇东孔村民黎兆宜、吴行桂夫妻二人, 为扩大再生产急需资金,便向乐东南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北公司)申请借款,恰巧南北公司当时也急需资金,为解决资金缺口,2013年7月,南北公司让海南永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 提供借款担保向银行申请借款200万元用于购买种苗、饲料等。

2013年8月20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浦分行(以下简称洋浦分行)与南北公司签订一份《人民币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南北公司借款200万元,借款人应在2014年8月29日前还款。接着,南北公司与担保公司签订一份《委托保证合同》,合同的全部债务由担保公司提供还款保证。

接着,南北公司法定代表人吉二平与妻子陈平福,针对南北公司与担保公司签订的《委托保证合同》,向担保公司出具一份《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向担保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之后, 担保公司与黎兆宜、吴行桂及南北公司三方共同签订一份《抵押反担保合同》,约定:甲方(担保公司)为丙方(南北公司)与贷款方及洋浦分行签订的《人民币委托贷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乙方(黎兆宜、吴行桂)自愿向甲方(担保公司)提供抵押反担保;抵押物为甲方(黎兆宜、吴行桂)位于乐东县黄流镇浩龙溪七公岭215亩槟榔树林所有权。

2013年8月30日,洋浦分行向南北公司发放贷款200万元。贷款一个月后,南北公司提前陆续向洋浦分行偿还贷款本息。 2014年8月28日,洋浦分行向南北公司出具《贷款还款(已结清)凭证》及《贷款还款凭证》,至此,南北公司与洋浦分行共同签订的《人民币委托贷款合同》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即全部终止。

至此,该主合同所涉及的从合同的权利义务也随即全部终止,而吉二平、陈平福对主合同中借款人的连带保证责任,黎兆宜、吴行桂的连带担保责任也随即终止。

然而,就在南北公司向洋浦分行还清了贷款本息之后, 2014年8月29日,南北公司向担保公司出具一张借据,内容为:“今借担保公司人民币185.1万元,用于归还南北公司贷款。”就是这张借据引出了官司。

2016年6月29日,担保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 担保公司要求南北公司、黎兆宜、吴行桂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公司述称:南北公司向银行借款200万元,在借期内,贷款方(债权人)并未要求过担保公司还款,而是南北公司以资金困难为由与其沟通向银行还款之事, 担保公司并未直接向南北公司支付185.1万元,而是通过其他人向南北公司转账支付185.1万元,再由南北公司将这笔钱向银行还款的,但担保公司未举证证明其通过他人在2014年8月29日前向南北公司转账支付了185.1万元。这样一来, 便将吉二平、陈平福、黎兆宜、吴行桂牵连进来。

一审法院认为:南北公司2014年8月29日,向担保公司出具一张借据,确认向担保公司借款185.1万元,因南北公司认可其向担保公司借款185.1万元,至今未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南北公司应向担保公司偿付借款及利息。南北公司辩称向担保公司交了30万元保证金要求抵销借款的意见,因担保公司不予认可,且南北公司既未举证证明其向担保公司交纳了30万元保证金也未提出反诉,此项辩解意见法院没有采信。

吉二平、陈平福、黎兆宜、吴行桂是否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法院认为,因南北公司2014年8月29日出具的借据仅能证明其与担保公司形成了新的借款合同关系,无法证明担保公司是为南北公司向银行贷款承担担保责任。

因此, 担保公司要求吉二平、陈平福、黎兆宜、吴行桂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依据不足, 法院不予支持。南北公司辩称,公司向银行贷款200万元后又转借给黎兆宜、吴行桂70.7万元,他俩应承担担保责任,因南北公司与黎兆宜、吴行桂之间的借款属另一法律关系,所以,南北公司的这一说法被法院驳回。

最终,2016年9月30日,海口市美兰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南北公司向担保公司偿付借款185.1万元及利息;驳回担保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担保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担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2016年11月23日,向海口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诉请:除改判支持担保公司一审提出的判决南北公司偿还185.1万元借款本息外, 吉二平、陈平福、黎兆宜、吴行桂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二审中,担保公司提交三份新证据,《保证担保合同》《人民币借款合同》《银行流水明细》,共同证明了一个事项:实际履行担保责任的是担保公司, 担保公司替南北公司偿还了借款。南北公司称,对《银行流水明细》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对证明力也有异议。吉二平、陈平福、黎兆宜、吴行桂称,对三份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且过了举证期限,不属于新证據。《银行流水明细》证据,只是显示担保公司与投资人张大平(担保公司提供的投资人)的资金往来,与南北公司没有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对担保公司提交的三份证据因为吉二平、陈平福、黎兆宜、吴行桂对证据不予认可,该法院不予采纳。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二审法院认为:担保公司起诉要求南北公司偿还担保公司为其担保银行贷款后,代为偿还的185.1万元及利息并要求反担保人吉二平、陈平福、黎兆宜、吴行桂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公司行使的是其替南北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的追偿权,因此,本案的案由应确定为追偿权纠纷。

本案中,洋浦分行向南北公司发放贷款200万元,在借款合同期限届满时,南北公司仅偿还了20万元本金和利息,因南北公司无力偿还剩余贷款本息,南北公司和担保公司协商由担保公司先偿还剩余贷款本息以免违约,之后担保公司通过张大平转账185.1万元给南北公司,南北公司便使用该款项还清了洋浦分行借款本息。

虽然185.1万元是由南北公司从其账户上归还给洋浦分行,但对担保公司代南北公司清偿上述185.1万元的事实,南北公司在一、二审庭审中都承认,应认定担保公司代南北公司清偿涉案借款185.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现担保公司诉请南北公司偿还担保公司为其担保银行贷款后代偿的借款185.1万元及利息有理, 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南北公司于2014年8月29日向担保公司出具一张借据确认向担保公司借款185.1万元。这应视为南北公司对担保公司代其清偿银行贷款后债务确认。南北公司辩称其向担保公司交了30万元保证金要求销借款的意见,因担保公司不予认可, 法院不予采信。

吉二平、陈平福是否应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当时吉二平、陈平福对南北公司涉案贷款的所有债务自愿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此可见,担保公司要求反担保人吉二平、陈平福对南北公司涉案借款185.1万元及利息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的上诉主张,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的规定, 法院予以支持。一审认定吉二平、陈平福的反担保保证责任已经终止不当,予以纠正。

黎兆宜、吴行桂是否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同样, 担保公司要求反担保人黎兆宜、吴行桂对南北公司涉案借款185.1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上诉主张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的规定。一审认定黎兆宜、吴行桂的反担保责任已终止不当,予以纠正。

2016年12月30日, 海口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民事判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南北公司应当向担保公司偿付185.1万元及利息。吉二平、陈平福、黎兆宜、吴行桂对南北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还申请人以公道

2016年12月30日, 海口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后,担保公司已申请法院对黎兆宜、吴行桂名下位于乐东县黄流镇浩龙溪七公岭215亩槟榔树林所有权强制执行。

二审败诉后,黎兆宜和妻子怎么也想不明白:自己向南北公司借的70.7万元早已还清了,反担保责任应该是早已终止,至于南北公司向担保公司第二次借款,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为什么担保公司硬要将自已牵连进来呢?自己并没做错事情,法院为何要判决自己败诉呢?郁闷之中,黎兆宜老人气火攻心,病倒了。尽管如此,他坚信法律是公正的。他请来了律师愤怒地表示:“就是砸锅卖铁,也要讨回公道!”

黎兆宜、吴行桂不服二审判决,向海南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黎兆宜、吴行桂仍不服,向海口市检察院申请监督。海口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法院二审判决存在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提请海南省检察院抗诉。

申请监督理由认为, 二审判决混淆了法律关系,错误适用法律,无视主合同权利义务已经终止的客观事实。本案明显是有计划的、逐步实施的,企图通过诉讼达到侵占黎兆宜、吴行桂树林权的目的。

海口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樊光裕在审查该案时了解到,二审判决后,担保公司已申请法院对黎兆宜、吴行桂名下215亩槟榔树林所有权强制执行。“本案终审判决是否正确,不仅涉及黎兆宜、吴行桂对南北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问题,而且事关黎兆宜、吴行桂名下位于乐东县黄流镇浩龙溪七公岭的215亩槟榔树林所有权应否被强制执行问题,从而可能引发信访风险。因此,对该案的处理必须做到依法有据,公平公正。”樊光裕说。

案件办理过程中,海南省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一方面前往法院调阅了判决书及庭审材料,向涉案多方当事人及律师了解案件情况, 梳理了全部证据;另一方面,检察院也召集办案及相关人员进行研究论证,对于原审判决是否错误、错在何处、检察机关的抗诉点在哪里等进行探讨沟通。最终认为,二审民事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2018年8月9日,海南省检察院向海南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抗诉理由围绕吉二平、陈平福对南北公司债务是否应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 黎兆宜、吴行桂对南北公司债务是否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这一争议焦点展开。

海南省检察院认为,结合全案事实证据可知,南北公司涉及两个借款关系,第一笔是南北公司让担保公司担保向银行借款200万元,第二笔是南北公司让担保公司担保向张大平借款180万元。第一笔借款由吉二平、陈平福向担保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黎兆宜、吴行桂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责任。因南北公司2014年8月28日以自己的名义提前还清了银行贷款本息余额,第一笔借款合同及其所涉及的从合同权利义务即全部终止,担保公司的保证责任随即终止。吉二平、陈平福的保证责任,黎兆宜、吴行桂的反担保责任也随即终止。

至于南北公司与张大平的借款合同,吉二平、陈平福、黎兆宜、吴行桂对该借款并未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证以及反担保责任,要求他们对该借款承担连带保证以及连带反担保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综观全案,二审判决将两笔不同的借款关系混同为一笔借款关系,认定担保公司为南北公司涉案借款185.1萬元承担担保责任后行使追偿权,要求吉二平、陈平福、黎兆宜、吴行桂对该借款承担连带保证以及连带反担保责任是适用法律错误。

海南省检察院提出抗诉后,海南省高级法院裁定提审此案。对此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2019年6月10日,海南省高级法院作出判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及申请人的申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撤销二审法院民事判决;维持一审法院民事判决。依据海南省高级法院的上述判决,担保公司已申请法院对黎兆宜、吴行桂名下215亩槟榔树林所有权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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