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建设的思考
2020-11-27周冉
商品与质量 2020年8期
周冉
济南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山东济南 250000
1 概述
1.1 知识产权保护当然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实施
毫无疑问,在我国任何一个公共服务或者监管部门的具体权力都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据批准的三定方案履行职能,即权责法定。不同部门间的职权虽然有交叉,但主要职责是相对独立,也是依法界定的。每一个行政部门有上下级的领导和指导关系,有不同的层级。部门之间只是协调与合作关系,有牵头或参与部门,仅此而已[1]。
同一事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涉及行政管理和处罚也可能涉及刑事处罚等多个方面,涉及行政主管部门也涉及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国家强力部门,每个部门都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行使处罚和管理权力,属于不同的管理和处罚阶段。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罚款处理、或者涉嫌违法犯罪由行政管理机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现行的环保法、水污染防治法、水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都是先有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后,再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节严重程度移送司法机关。在此主要是分工不同,处理或处罚的程度不同,不存在行政主导或者司法主导之说。
1.2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框架下做好知识产权保护
大格局顶层设计关于依法治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都有明确无误的阐述,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必须认真学习领会,以此为遵循,构建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大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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