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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收立法的必要性、原则和现状检视

2020-11-26沈玲

商品与质量 2020年49期

沈玲

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 江苏南京 210000

1 地方税收立法的必要性

从税收发展的历史来看,几乎所有国家的税收都经历了 “从恣意到形式法治” 的历史进路[1]。原因在于,税收的侵权性需要人们谨慎对待税收立法权,控权是强调的主要方面。如何设置税收立法权,形式法治当然是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同时应认识到,税法需要回应社会问题,因此,还要对税收立法权进行现实定位。

首先,我国地区间发展不平衡。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我国幅员辽阔,地区间资源分布不均,经济发展不平衡。

其次,在承认地区间发展不平衡的前提下,从税收立法权如何在中央和地方间配置的角度上看,税收立法权的配置需要回应以下现实问题。第一,如何维持公共物品需求与供给基本平衡。财政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部分,为公民提供公共产品是其主要功能。由于地方发展不平衡,各地公共物品需求和供给状况存在差异,同时,地方也承担提供部分公共物品的任务。较中央,地方更清楚本区域公共物品的供给与需求间的差距。因此,地方需要被赋予税收立法权以在一定范围内利用和调整税收来维持本区域公共物品需求与供给的平衡。第二,税收的作用不仅表现为获取财政收入提供公共物品,其还是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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