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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经济法责任性质探讨

2020-11-26尹文希

商品与质量 2020年38期
关键词:销售商制造者经济法

尹文希

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 黑龙江哈尔滨 150028

自改革开放后,我国加速了现代化进程,社会产品的种类不断增多,交易的范围也不断扩大,同时产品因为设计、制造、销售等环节产生的缺陷产品不断增多,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因此必须构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以提高生产者的产品质量意识,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概述

1.1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含义

召回制度,主要指的是产品因为有缺陷,可能危害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假如制造者、销售商自身或者由他人告知发现缺陷产品时,应当主动回收这类产品,从而以免损害消费者的权益;假如制造者、销售商发现该危险,但是未采取处理措施,针对这一情况,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保障其人身与财产安全,便需要由相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将这类商品收回。制定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主要目的是消除缺陷产品威胁社会公众安全的隐患。

1.2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特征

归纳起来,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主要具备以下特征:

(1)预防性。无论缺陷产品是否损害消费者权益,只要制造者发现产品有缺陷时,均应当主动将其召回,若不召回主管部门有权利强制其召回。这样势必会给制造者、销售商造成一定的影响,但是站在长远的角度分析,利大于弊,不但可以提升制造者、销售商的信誉,而且还能减少不必要的财产损失,提高经济利益。

(2)广泛性。产品的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等作为缺陷产品召回的主体,召回存在缺陷的产品是其基本责任所在。缺陷产品在市场上流通,其可能在流通的任何环节出现安全隐患,但是究竟发生在哪一个环节却无法预测,因此在召回缺陷产品时,需要流通环节各个主体的配合和支持,确保缺陷的产品最终被召回至制造商中,充分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3)批量性。批量性主要体现在召回对象上,缺陷产品是成批进入市场内的,换而言之即同一个批号、同一个型号甚至同一类产品普遍存在缺陷。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召回范围包含已经出售和正在销售的产品,因此其召回对象更为全面。

(4)法定性。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还存在一定的法定性,将其与售后服务进行对比,售后服务作为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约定,二者主要是通过合同的方式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约定,假如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未严格按照合同执行售后服务时,便需要承担违反合同带来的民事责任。但是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站在法律的视角来召回缺陷产品,明确对制造商、销售商在维护消费者使用合格产品的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其目的是尽可能减少缺陷产品给消费者和社会带来的损害,属于一项法定义务,因此具有法定性。

(5)兼具财产与非财产责任。在产品召回制度中,若缺陷产品损害了消费者和社会利益时,制造商还需要承当相应的财产责任。另外,缺陷产品如果对人身、经营环境造成了危害,破坏了市场秩序时,还需要承担对应的非财产责任[1]。

2 产品缺陷召回制度的经济法责任性质分析

从本质上分析,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属于一种法定义务,大多扮演的是义务角色而并非责任角色,属于一种典型的经济法责任性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产品缺陷制度具备一定经济法责任特征

产品缺陷制度一方面是将社会责任作为基准的,其本质主要是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非常重视社会的整体利益。例如:生产商在大批量生产某类产品后,一旦产品存在缺陷,那么这一批量均为缺陷产品,可能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从而赋予了该制度社会性特征。另一方面,在承担损害责任方面是将维护社会整体增量利益作为导向的,因此该制度是在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基础上,维护大部分消费者的利益,这彰显了经济法的特征。

2.2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属于经济法系统的组成部分

我国传统的法律,存在重惩罚和制裁的特征,而经济法则是通过法律的手段进行规制,目的是确保经济法律良好运行,杜绝经济违法和经济纠纷等情况,由此可见经济法是将预防作为重点的。由于经济法注重调整经济关系,具备广泛的管理和监督功能,因此有利于确定经济法律关系和促进经济发展。

2.3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彰显了经济法的补偿性与惩罚性

补偿作为有责主体向受害者赔付损失的制度。惩罚则指的是有责主体就自身的违法行为付出相应代价的制度。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主要是以社会惩罚的形式增加了违法的成本,从而确保了经济法立法。而将补偿与惩罚两种制度有机结合起来,有助于更好地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

2.4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体现了经济法的人文关怀

站在责任公平承担的角度分析,危险由谁造成并因此获利那么对应的责任便由谁承担。另外,结合经济学原理,该风险的承担与控制由最拥有能力的来承担符合了经济学效率这一要求。缺陷产品召回的主体主要为制造商,他们及时召回可能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缺陷产品,避免损害消费者的权益,这恰好与经济学效率相契合。另外,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作为经济不断发展过程中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体现了法律保护弱势群体,与经济法中的以人为本思想相契合。经济法拥有保护和开拓未来的权益,能够引导人们依法行事,因此具备超前引导的功能。将那些可能危害生态环境的缺陷产品召回,不但体现了对现代人类的人文关怀,同时还体现了对未来人类的人文关怀,从而与经济法注重整体利益与长远利益的特征相契合[2-3]。

3 结语

综上所述,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作为预防社会化大生产下可能发生的广泛社会风险的重要手段,属于一项保护社会整体利益的经济法律制度,从性质来看,缺陷产品属于经济法范畴,这主要是体现在其是以社会为本位的,对制造者与销售者的规制属于经济法律责任,与传统的责任理念不同,并且其责任实现形式为双重责任模式,充分保护了社会的整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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