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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士虞禮》所見廢爵、足爵、繶爵辨

2020-11-26閻步克

中华文史论丛 2020年1期

閻步克

提要: 《儀禮·士虞禮》中出現了廢爵、足爵、繶爵等飲酒器,被用於祭祀“三獻”。宋人把足爵、繶爵説成三足爵。今人或云三種爵都是雙耳杯,或云足爵是三足爵、廢爵是斗形爵。本文徵諸《禮記》、《儀禮》中的獻尸禮文,圍繞“尸酢夫人執柄,夫人受尸執足”這條記載,推測廢爵、足爵、繶爵三者都是斗形爵。足爵之“足”指的是斗形爵之圓足,廢爵則是斗形爵去掉圓足的形狀。繶爵也是有柄有圓足的斗形爵。在禮器等級上,“五爵”爵、觚、觶、角、散最高,次廢爵,次足爵,次繶爵。

關鍵詞: 《儀禮》 廢爵 足爵 繶爵

一 問題的提出

《儀禮·士虞禮》中出現了“廢爵”、“足爵”、“繶爵”三種飲酒器,在喪禮和祭禮上被用於敬酒獻尸。對於這三爵是什麽樣子,存在着幾種不同看法。

宋人把足爵、繶爵推定爲三足爵。如吕大臨《考古圖》卷五:

《士虞禮》三獻,主人洗廢爵,廢則無足;主婦洗足爵,有足而無文;賓長洗繶爵,“繶”則如屨之繶,其文在中也。言父爵有足無文,蓋足爵也;單爵及後篆帶爵,環腹有篆飾如帶,蓋繶爵也。繶爵猶未純吉。如前三爵口腹間徧爲篆飾,乃吉爵也。(1)吕大臨《考古圖》卷五,北京,中華書局影印,1987年,頁110下。此本係據文淵閣四庫全書本《考古圖》影印。又故宫舊藏本《考古圖》同,海口,海南出版社影印,2001年,頁82下—83上;又萬曆年間刊本《泊如齋重修考古圖》同,北京圖書館出版社影印,2003年,頁333—334。各版本都潛藏着同樣的訛字:“廢爵”原作“慶爵”,“蓋繶爵也”原作“蓋清爵也”,“純吉”原作“純古”,“徧爲篆飾”原作“編爲篆飾”。我引用時一一予以復原。又,上海書店横排校點本《考古圖》(廖蓮婷整理校點,2016年,頁92)也糾正了“慶爵”這個明顯的錯誤,其餘三個訛字一仍其舊。且這個校點本的標點也有錯誤:“環腹有篆飾如帶,蓋繶爵也”誤作“環腹有篆飾,如帶蓋清爵也”;“繶爵猶未純吉。如前三爵口腹間徧爲篆飾”誤作“繶爵猶未純古如前三爵,口腹間編爲篆飾”。歧義將由之而生。按,“環腹有篆飾如帶”,指單爵、篆帶爵的器身上環繞着一條帶狀篆飾。因其篆飾不多,所以吕大臨推測二器“蓋繶爵也”。士虞禮仍屬喪禮的延續,其時仍未“純吉”,所以要使用篆飾不多、較爲質樸的繶爵(這也是我斷定“蓋清爵也”必作“蓋繶爵也”的證據之一)。“前三爵”指前文中的父丁爵以下三爵,“口腹間徧爲篆飾”是説這三爵的口腹間有滿滿的篆飾,所以吕大臨推測它們是“純吉”之後使用的吉爵。

吕大臨是把“爵”認定爲三足器的。他根據器身上的紋飾多寡,進而又猜測言父爵相當於足爵,單爵、篆帶爵相當於繶爵。言父爵、單爵、篆帶爵三器都是三足爵,其器形參看圖1。此外還有王黼,他在《宣和博古圖》中,把一件商祖乙爵視爲足爵,把另一件商爵名爲繶爵。(2)王黼《重修宣和博古圖》卷一四,揚州,廣陵書社影印,2010年,頁266下,286上。那兩件商爵也都是三足爵。

至於現代學者,在較早時候,林巳奈夫把“廢、足、繶”三爵説成雙耳杯。(3)林巳奈夫《殷周時代靑銅器の硏究》,東京,吉川弘文館,1984年,頁144下—145上。其所指認的實物器形,參看圖2。後來又有學者提出

圖1 三足爵

圖2 雙耳杯

圖3 斗形器

圖4 觚形器

圖5 無足斗形器 圖注: 1. 言父爵、單爵、篆帶爵。吕大臨推定爲足爵、繶爵。2. 周雙耳杯。林巳奈夫分别推定爲廢爵、足爵、繶爵。3. 西周伯公父爵,戰國陶鳥彝。或認爲廢爵即是此形。4. 戰國早期曾侯乙墓漆木觚,戰國宴樂圖中的觚。閻步克推定爲“五爵”之形。5. 殷銅斗,春秋及戰國早期漆木斗。閻步克推定爲廢爵之形。

“足爵”是三足爵,“廢爵”是斗形器;所謂“廢爵”,就是東周禮書中屢屢出現的爵。

廢爵、足爵、繶爵的辨析,關涉於“禮書中的爵是什麽”這個問題。宋代金石家把三足有流有柱的酒器定名爲爵,受其影響,今人心目中的爵往往只是三足爵。“三禮”譯注、“三禮”辭書等,往往也把“爵”解釋爲三足有流有柱的三足爵。然而後來兩件伯公父器面世了,其器形一向稱斗、稱勺或稱瓚,其自名卻是“爵”。由此,學者便把斗形器也納入了“爵”的範疇。這樣就有了第二種爵——斗形爵(參看圖3)。這時“廢爵即爲斗形器”這個新論點,就强化了“斗形爵也是一種爵”之新見,動摇了“禮書中的爵是三足爵”之舊説。而林巳奈夫及我,則認爲禮書中的爵、觚、觶、角、散——即所謂“五爵”——其實都是筒形杯或觚形杯,其外形無别,其容量分别爲一至五升。若然,又有了第三種爵,即筒形爵或觚形爵。相關的器形,可參看圖4。我又進一步提出了“爵名三遷,爵有四形”的猜想,即,“爵”這個器名曾在三足爵、斗形爵、觚形爵、雀杯爵之間三次遷移擴展,由此留下了四種稱“爵”的飲酒器。(4)拙作《禮書五爵的稱謂原理: 容量化器名》,《史學月刊》2019年第7期;《由〈三禮圖〉中的雀杯爵推論“爵名三遷,爵有四形”》,《北京大學學報》2019年第6期。本文的未盡之處,可以參看這兩篇論文。雀杯爵作雀鳥背負一個小杯之形,可參看宋人聶崇義《三禮圖》卷一二、卷一四中的爵圖。(5)聶崇義《三禮圖集注》卷一二、卷一四,文淵閣四庫全書本,129册,頁166下,209下。這種爵是漢代儒者構擬的,所以同先秦禮書中的爵無關;與本文討論相關的,是三足爵、斗形爵和觚形爵。

總之,禮書中的爵到底是什麽形狀,仍在探索之中。“廢、足、繶”三爵之爲何物,就是這項探索的一部分。古代經學家對此三爵的用法,有過若干闡述排比;至於三爵形制,宋代金石家指足爵、繶爵爲三足爵,那也没有成爲定論。今之禮書闡釋者還是無法把三爵形制説清楚。文物考古學者的上述兩種新推斷,當然頗有啓迪,然而仍有商榷餘地。結合古代經學家的闡述排比,參考文物考古學者的兩種新推斷,本文將嘗試提出又一種可能性:“廢、足、繶”三爵既不是三足爵,也不是雙耳杯,它們全是斗形器,即圖3中的那類器物。對這三爵在喪禮和祭禮上的用法,對它們跟“五爵”爵、觚、觶、角、散的等級關係,也將提出若干新推測。期望對澄清“禮書中的爵是什麽”這個問題,這些考察能有所裨益。

東周時並没有一種成文禮典被頒布,在各國各地各時期被一體遵行。禮器使用上各行其是、或同或異的情況,肯定是有的。禮書所記,只是某地區某些禮家所傳之禮;本文所論,只是禮書文本中的爵。即,利用《儀禮》、《禮記》文本,來推測在先秦禮家心目中的“廢、足、繶”三爵是什麽樣子,及如何使用。

二 論足爵、繶爵爲圓足有柄斗形爵

要弄清廢爵、足爵、繶爵到底什麽樣子,還得先看基本史料。現將《儀禮·士虞禮》中三次獻尸的禮文摘録如下:

1. 主人酳尸: 主人洗廢爵,酌酒酳尸。尸拜受爵,主人北面答拜。

鄭玄注: 爵無足曰廢爵。

賈公彦疏: 則主人喪重,爵無足可知。凡諸言廢者,皆是無足,“廢敦”之類是也。

2. 主婦亞獻: 主婦洗足爵於房中,酌,亞獻尸,如主人儀。

鄭玄注: 爵有足,輕者飾也。

賈公彦疏: 主婦,主人之婦,爲舅姑齊衰,是輕於主人,故爵有足爲飾也。

3. 賓長三獻: 賓長洗繶爵,三獻,燔從,如初儀。

鄭玄注: 繶爵,口足之間有篆文,又彌飾。

賈公彦疏: 此爵云繶者,亦是爵口足之間有飾可知。云“又彌飾”,以其主婦有足已是有飾,今口足之間又加飾也。(6)《儀禮注疏》卷四二,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北京,中華書局影印,1980年,頁1169中—1170上。

以上三條經文,在《士虞禮》的“記”的部分還有復述。士虞禮的喪主是士。士既葬父祖,隨後返回殯宫舉行安魂的虞禮。在士虞禮上,主人、主婦與賓長三獻,分别使用廢爵、足爵與繶爵。根據鄭玄注,廢爵無足、足爵有足,賈疏還引用了“廢敦”以爲旁證。至於賓長所用的繶爵,鄭玄稱其“口足之間有篆文”,既曰“口足之間”,則繶爵也是有足的,也可以説是一種足爵。又,主婦亞獻的足爵低於主人酳尸的廢爵,賓長三獻的禮數又低於亞獻,就此説來,把三獻用的繶爵解釋爲一種更低等的足爵,也是合情合理的。

足爵的“足”就是三足爵的那三個足嗎?對此問題,《禮記·祭統》的如下記述,是不可以忽略的:

尸酢夫人執柄,夫人受尸執足。

孔穎達疏: 爵爲雀形,以尾爲柄。夫人獻尸,尸酢夫人,尸則執雀尾授夫人也。“夫人受尸執足”者,夫人受酢於尸,則執爵足也。(7)《禮記正義》卷四九,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頁1605下。經文及孔疏中兩處“夫人受尸”,“受”字原文作“授”,從《校勘記》(頁1608下)改。按,王夢鷗《禮記今注今譯》的譯文“夫人授爵與尸時,手執着爵的足”(北京,新世界出版社,(轉下頁)

《祭統》上文之所述,顯係祭禮上的夫人亞獻之事。“諸侯曰夫人,大夫曰孺人,士曰婦人”。諸侯是國君,經文中的“夫人”是國君的配偶。在祭祖禮上,主人初獻之後,尸要酢主人,即向主人回敬;隨後在亞獻環節,也有“夫人獻尸,尸酢夫人”之禮,即在夫人獻尸之後,尸也要反過來酢夫人。酢酒時將發生爵之授受,尸授爵而夫人受爵。其時因“男女授受不親”,兩個人的手持之處不能是同一個地方,而要分别執足、執柄,以避免手的接觸。這個禮數相當細微,它不可能是漢以後的儒者虚擬增益的,當即先秦祭禮之實録。(8)(接上頁)2011年,頁429),楊天宇《禮記譯注》的譯文“夫人向尸獻酒時握着爵的足部”(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頁791),均據“夫人授尸”爲説。而王文錦《禮記譯解》作“夫人接受這酒爵,就用手執着酒爵的底足”(北京,中華書局,2011年,頁643);錢玄、錢興奇注譯《禮記》作“而夫人接受爵的時候卻應握住爵的腳”(長沙,岳麓書社,2001年,頁647);吕友仁、吕永梅《禮記全譯》作“夫人在接受時,手執酒爵的足”(貴陽,貴州人民出版社,2009年,頁685),均據“夫人受尸”爲説。查孔疏下文即云“夫人受酢於尸”,故王、錢、吕之譯文較優。

“尸酢夫人”的這個爵既然有足,那麽它就是足爵;同時它又有柄,那麽就是斗形爵了。就“足”而言,斗形爵往往有一個圓形的底座(參看圖3),古人把這種圓形的底座稱爲“圓足”。證以聶崇義《三禮圖》所述玉爵:“今以黍寸之尺校之,口徑四寸,底徑二寸,上下徑二寸二分。圓足。”(9)聶崇義《三禮圖集注》卷一四,頁209下。這裏所説的“圓足”玉爵,就是雀杯爵。雀杯爵作雀背負杯之形,這種爵形來自漢儒之構擬。戰國秦漢以來,若干斗形爵被加上了雀鳥裝飾(可參看圖3右側的那件戰國陶鳥彝),這種飾雀斗形爵,就成了漢儒構擬雀杯爵時的靈感來源。所以《三禮圖》中雀杯爵之“圓足”,也就是先秦斗形爵的那種圓足。可見斗形爵的那種圓形底座,禮家確實是名之爲“足”的;在古人看來,斗形器是有足之器。

再來看柄。《儀禮》全文中有三種“柄”。一見於《士喪禮》:“素俎在鼎西,西順,覆匕,東柄。”這個柄是匕柄。一見於《少牢饋食禮》:“加二勺於二尊,覆之,南柄。”這個柄是勺柄。又《士冠禮》:“加柶面枋。”鄭玄注:“今文枋作柄。”這個柄是柶柄。(10)《儀禮注疏》卷三六,頁1136上;同書卷四七,頁1198中;同書卷二,頁952下。沈文倬指出,鄭玄所據《儀禮》之本今古文互見,故柄、枋錯雜並用;武威漢簡《儀禮》“枋”皆作“柄”。《〈禮〉漢簡異文釋》,《菿闇文存: 宗周禮樂文明與中國文化考論》,北京,商務印書館,2006年,頁151。匕柄、勺柄、柶柄都是扁長形的,斗形爵的柄也是這個樣子。筒形爵或觚形爵通常無柄。三足爵有鋬,卻没有匕、勺、斗那樣扁長的柄,那個鋬不能叫柄,至少古人不稱之爲柄。所以尸酢夫人的那個有足有柄的爵,只能是斗形爵。

夫人獻尸所用的爵與尸酢夫人所用的爵,雖不是同一個爵(所謂“酢必易爵”也應適用於尸與夫人),卻是同一種爵,即: 夫人用哪一等爵獻尸,尸就用哪一等爵酢夫人。證以《儀禮·特牲饋食禮》:

1. 主人洗角,升酌,酳尸。尸拜受,主人拜送。……尸以醋(酢)主人,主人拜受角,尸拜送。

2. 主婦洗爵於房,酌,亞獻尸。尸拜受。……尸卒爵,祝受爵,命送如初。酢,如主人儀。(11)《儀禮注疏》卷四五,頁1184下,1185中。

由第1條得知,主人以角酳尸,而角四升;尸酢主人也用角,下文“主人拜受角”就是證據。這就表明,尸酢主人之爵,與此前主人獻尸之爵,是同一等級的爵,都是四升之角。由第2條得知,主婦獻酒、尸酢主婦,“如主人儀”。“如主人儀”,當然也包括“獻尸用什麽爵,尸酢就用什麽爵”這一儀節了。特牲饋食禮係士禮,但卿大夫、諸侯國君、天子的祭禮並無不同,都是獻尸用什麽爵,尸酢就用什麽爵。所以,由尸酢夫人使用斗形爵一點,便可以反推夫人獻尸也用斗形爵。

因國君夫人獻尸使用有柄有足的斗形爵,則士虞禮上主婦獻尸所用的“足爵”,就可以推定爲斗形爵了。由《祭統》“尸酢夫人執柄,夫人受尸執足”之文一步步推理,就必然走到這個結論上來。因《祭統》之助,“足爵是有柄有足的斗形爵”一點得以確認。

“足爵是三足爵”之説,由此就有問題了。首先,三足爵自周初以後就消歇了,久已不用,所以它不可能出現在東周典禮之上;進而,三足爵是温酒器而非飲酒器,也不可能在東周典禮上用來飲酒、獻尸。斗形器呢?它們大多數有圓足,圖3就是兩件足爵實物。進而如前所述,繶爵也有足,我們判定其足也是圓足,同於足爵,那麽繶爵也是斗形爵。吕大臨、王黼説足爵、繶爵都是三足爵,其説亦誤。

林巳奈夫的“雙耳杯”之説,現在也有了麻煩。他舉出的那些雙耳杯都没有足。當然也可能有人質疑: 青銅筒形杯也有足,即“圈足”。然而“圈足”是今人的説法,只是説杯的底部中空而已。稱“足”的東西除了居於器物的下部之外,還應與主體部分有明顯差異,纔能給人“足”的視覺感受。從那種雙耳筒形杯的外觀上,看不出“足”的樣子來。

除了酌酒,斗形器也可以用來飲酒的,當然也可以用來獻尸。在伯公父爵的銘文中,有“用獻”、“用酌”之辭。(12)陝西周原考古隊《陝西扶風縣雲塘、莊白二號西周窖藏》,《文物》1978年第11期,頁6。“用酌”就是酌酒,“用獻”當即包括獻尸。除了用於酌酒及在其他場合用於獻酒之外,在祭禮上供主婦與賓長獻尸之用,大概也是伯公父爵的用途之一。

三 論廢爵爲無足斗形爵

何爲足爵、繶爵,由此清楚了不少。那“廢爵”又是什麽器物呢?起初我曾猜測廢爵是觚形器。當時的考慮是這樣的: 禮書“五爵”爵、觚、觶、角、散,均係“容量化”器名,所謂“凡諸觴皆形同,升數則異”,其外形都是觚形杯的樣子。觚形杯無足,而“爵無足曰廢爵”,廢爵便可能是觚形杯的别名。又《儀禮·特牲饋食禮》:

1. 主人酳尸: 主人洗角,升酌,酳尸。尸拜受,主人拜送。

2. 主婦亞獻: 主婦洗爵於房,酌,亞獻尸。尸拜受,主婦北面拜送。

3. 賓三獻: 賓三獻,如初。燔從如初。爵止。(13)《儀禮注疏》卷四五,頁1184下,1185中,下。

特牲饋食禮是士禮,具體説是士的祭祖之禮。其時主人獻尸用角,用角的原因,《禮記·禮器》有論:

有以小爲貴者: 宗廟之祭,貴者獻以爵,賤者獻以散;尊者舉觶,卑者舉角。……此以小爲貴也。

鄭玄注: 凡觴,一升曰爵,二升曰觚,三升曰觶,四升曰角,五升曰散。

孔穎達疏: 《特牲》注云主人獻尸用角,角受四升,其器小;佐食洗散以獻尸,散受五升,其器大。是尊者小,卑者大。按,天子、諸侯及大夫皆獻尸以爵,無“賤者獻以散”之文,禮文散亡,略不具也。《特牲》“主人獻尸用角”者,下大夫也。

孔疏引崔靈恩: 按《特牲》、《少牢禮》,尸入舉奠觶,是“尊者舉觶”;《特牲》主人受尸酢,受角飲者,是“卑者舉角”,此是士禮耳。(14)《禮記正義》卷二三,頁1433上—中。

五等飲酒器的運用原則,是“以小爲貴”;而其容量大小,如鄭玄所提示,就體現在一至五升之上。孔疏進而指出,天子、諸侯及大夫都用爵來獻尸,一升之爵最小,所以最尊貴;佐食者最賤,故獻尸以散,五升之散最大,因而等級最低。這就是“貴者獻以爵,賤者獻以散”了。在特牲饋食禮上,尸的地位最高,故尸自飲用三升之觶;主人的身分是士,其身分既低於尸、又低於大夫,所以獻尸用四升之角。這就是“尊者舉觶,卑者舉角”了。

由此我便猜想: 既然士虞禮與特牲饋食禮都是士禮,適用於特牲饋食禮的“卑者舉角”,想來也適用於士虞禮,則士虞禮上主人所用的廢爵,很可能也是四升之角。角在“五爵”之列,係觚形爵。東周典禮所用使的觚形爵通爲木爵,由挖木而成,底部是實心的,外形渾然一體,無“足”可言(參看圖4左一,觚的剖面圖),故稱“廢爵”。

然而在我主持的討論班上,厲承祥同學提示我,還要注意禮書中的“斯禁”與“廢禁”、“敦”與“廢敦”等語詞。這個提示非常之好,這些材料我一時忽略了,未予足夠重視。於是,我便來推敲禮書中那些帶有“廢”字的名物。

禮書有“廢輴”、“廢禁”、“廢牀”、“廢衣”、“廢敦”等詞語。廢輴、廢禁、廢牀係動賓結構,其中的“廢”是動詞,意爲廢去不用,也就是不用輴、不用禁、不用牀的意思。“廢衣”指廢置不用的衣物。以上都與本文無涉。“廢敦”則跟本文息息相關,因爲“廢敦”不是“不用敦”,“廢”是僅就“足”而言的。《儀禮·士喪禮》:

新盆,槃,瓶,廢敦,重鬲,皆濯,造於西階下。

鄭玄注: 廢敦,敦無足者。

賈公彦疏: 是其有足直名敦,凡物無足稱“廢”。是以《士虞禮》云“主人洗廢爵,主婦洗足爵”。(15)《儀禮注疏》卷三五,頁1130中。

有足的敦直名爲“敦”,無足的敦特稱“廢敦”。“有足直名敦,凡物無足稱廢”,則稱“廢”的敦與原敦的主體部分相同,區别僅在於足之有無。《士虞禮》賈疏引“廢敦”以釋廢爵:“凡諸言廢者,皆是無足,‘廢敦’之類是也。”而《士喪禮》賈疏又引“廢爵”以證廢敦,認爲二者都是“凡物無足稱廢”的例子。準此,“廢爵”與足爵也應主體部分相同,區别僅在於足之有無。那麽我先前對廢爵的推測,須重新審視了。

首先重新審視三足爵。若以足爵爲三足爵,用想象把它的三足去掉,則剩下的爵體、流、注、尾、鋬構不成一個器物,現實中没那種東西。古人已面臨着這個困境了。例如吕大臨《考古圖》及王黼《宣和博古圖》,把足爵、繶爵認作三足爵,至於廢爵是什麽爵,避而不談。又如清人的《欽定儀禮義疏》,用朱熹《紹興禮器圖》中的三足爵圖像解釋足爵、繶爵,至於“廢爵”爲何物,説完“廢爵無足而已,故不圖”(16)《欽定儀禮義疏》卷四二《禮器圖二》:“考朱子《紹興禮器圖》,亦據《考工記》,爵受一升,高八寸二分,深三寸三分,闊二寸九分。則足爵、繶爵可推矣”,“廢爵無足而已,故不圖。”文淵閣四庫全書本,107册,頁467下。“朱子《紹興禮器圖》”即朱熹的《紹熙州縣釋奠儀圖》,其中的爵圖被《欽定儀禮義疏》采用了。上海,商務印書館,1939年,頁35。就没話了,連圖像都不畫,因爲畫出來不成個東西。總之,“廢爵”不可能是由三足爵去掉三足而來的。“足爵不是三足爵”的論點並没有動摇。

再嘗試把足爵看成斗形爵,又會怎樣呢?把斗形爵的圓足去掉了,剩下的依然是一個斗。而在考古實物中,確實存在着没有圓足的斗。圖5就是其中的三個例子。若説“廢爵”是斗形爵,居然是説得通的。沿此思路繼續前行,就來到了這一點上: 廢爵、足爵都是斗形器,二者的主體部分相同,區别只在於廢爵被去掉了圓足。“足爵是斗形器”風雨安然,“廢爵是觚形爵”的猜測卻岌岌可危了。於是我決意放棄“廢爵是觚形爵”之論,改弦易轍,另作新説。

爲什麽要把斗形器的圓足去掉呢?前引鄭玄論足爵:“爵有足,輕者飾也。”“輕”是説主婦服輕。主人要爲父服三年之喪,主婦的喪服則輕於主人,故賈疏云:“爲舅姑齊衰,是輕於主人,故爵有足爲飾也。”服輕,用的爵就可以加上一些裝飾,例如足飾。可知“足”是被視爲一種“飾”,而被采用或去除的。又吴廷華:“廢爵,爵無足者。服重,不敢用成器也。”(17)吴廷華《儀禮章句》卷一四,阮元編《清經解》第2册,上海書店影印,1988年,頁384上。又胡培翬:“足爵爲有足者,則此廢爵無足明矣。以服重,不敢用成器也。”(18)胡培翬《儀禮正義》卷三二,南京,江蘇古籍出版社,1993年,頁2006。主人服重,所以不使用“成器”,“成器”就是形制完整、不缺足少腿的爵。

進而在士虞禮上,賓長之哀又輕於主婦,其用爵就可以更華麗一些,所以使用“又彌飾”的繶爵,以便同主人、主婦的素爵區别開來。“彌飾”據鄭玄説就是“篆文”。“篆文”是從“繶”字推論而來的。“繶”是用絲線編織成的帶子。(19)《周禮·天官·屨人》:“赤繶黄繶。”鄭玄注引鄭衆:“以赤黄之絲爲下緣。”《周禮注疏》卷八,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頁693下。又《廣雅·釋器》:“繶,條也。”王念孫《廣雅疏證》,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頁894。又《考工記·鳧氏》:“鍾帶謂之篆。”(20)《周禮注疏》卷四,頁916上。“鍾帶”就是鍾體上縱横隆起的線條。足爵、廢爵都是因外觀而得名的,則繶爵也可能因外表的紋飾而得名。無論如何,認定繶爵的紋飾更繁,在禮學邏輯上具有合理性,可以接受。

除了“以小爲貴”,《禮記·禮器》還闡述了“以素爲貴”:“有以素爲貴者。至敬無文,父黨無容,大圭不琢,大羹不和;大路素而越席,犧尊疏布鼏,樿杓。此以素爲貴也。”(21)《禮記正義》卷二三,頁1433下。“廢、足、繶”的三爵之差,不像“五爵”那樣“以小爲貴”,而是“以素爲貴”的。如陳祥道之概括:“主人廢爵而未有足,主婦足爵而未有篆,賓長則篆口足而已,以虞未純吉故也。然則吉禮之爵蓋全篆歟?”(22)陳祥道《禮書》卷九八,文淵閣四庫全書本,130册,頁609下。又吴之英:“哀輕者漸文。廢爵哀於足爵,則廢爵無足;舉足名爵則有足;繶爵輕於足爵,則有篆飾。”(23)吴之英《壽櫟廬儀禮奭固禮器圖》,《續修四庫全書》(93),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2002年,頁615上。這樣一來,以喪之輕重、“飾”之有無,便形成了如下的三等之差:

1. 主人酳尸,用廢爵。廢爵無足飾,無篆飾。

2. 主婦亞獻,用足爵。足爵有足飾,無篆飾。

3. 賓長三獻,用繶爵。繶爵有足飾,有篆飾。

三等之差井然不紊,無飾者最貴,“文”者不貴。以雙耳杯解釋“廢、足、繶”三爵,或認爲足爵是三足爵、廢爵是斗形爵,都跟這個三等之差不合。立足於這個三等之差,圍繞有足、無足及何者爲“足”而生發的各種疑竇,居然都得以填平,矛盾降到了最小程度。質言之,“廢、足、繶”三爵,都應解作斗形爵。

這也意味着《禮器》的“卑者舉角”,是僅就特牲饋食禮而言的,不含士虞禮在内。我原先的“‘卑者舉角’也適用於士虞禮”的想法,並不正確。至於爲什麽同一個士獻尸,在士虞禮上用廢爵,在特牲饋食禮上就改用四升之角了呢?我想可以這樣解釋: 士虞禮是凶禮,特牲饋食禮是吉禮。凶禮哀重,所以使用的器物“以素爲貴”,主人獻尸用廢爵,以最簡陋無飾、質樸無華的爵形,象徵着他正在經歷人生的最大悲哀。其間的凶吉之别,跟“裨冕吉服,衰杖凶服;毋哭吉禮,稽顙凶禮”(24)引自《欽定禮記義疏》卷二六,文淵閣四庫全書本,124册,頁719上。這段文字係簡述方慤之言。原話出自衛湜《禮記集説》卷四七引方慤:“是以裨冕,吉服也;衰杖,則凶服也;毋哭,吉禮也;稽顙,則凶禮也。”文淵閣四庫全書本,118册,頁2下—3上。之類,是同一道理。

四 四種典禮用爵之推定

學者提出,在三足爵西周中期消歇之後,斗形器繼之而稱“爵”,在周代典禮上仍被用之如爵;《説文解字》所説的雀鳥形的爵,就是這種爵。本文的考察顯示,斗形器一度稱“爵”、仍被用於東周典禮的論點,是可以成立的。但“足爵”不是三足器,“廢、足、繶”三爵都是斗形爵。下面的問題,是東周典禮上斗形爵的使用範圍,有多大呢?

士虞禮上主人、主婦、賓長三獻,都用斗形爵。到了特牲饋食禮上,主人就改用“五爵”中的四升之角了。至於特牲饋食禮上的主婦、賓長用爵,我們推測仍是足爵、繶爵。又,《儀禮·少牢饋食禮》及《有司徹》中也有獻尸環節,其時主人的用爵變成一升之爵了,但主婦、賓長用的爵,我們也推測爲足爵與繶爵。論證詳下。

首先來看《儀禮·少牢饋食禮》,這是諸侯之卿大夫在祖廟中祭祀祖禰之禮:

1. 主人酳尸: 主人降,洗爵,升,北面酌酒,乃酳尸。尸拜受,主人拜送。

2. 主婦亞獻: 主婦洗(爵)於房中,出酌,入户,西面拜,獻尸。尸拜受。

3. 賓長三獻: 賓長洗爵,獻於尸,尸拜受爵。(25)《儀禮注疏》卷四八,頁1202中,1203中。

再看《有司徹》,此禮上承少牢饋食禮,是卿大夫祭祖之後在堂上舉行的儐尸之禮:

1. 主人獻尸: 主人坐取爵,酌獻尸。尸北面拜受爵,主人東楹東北面拜送爵。

2. 主婦亞獻: 主婦洗(爵)於房中,出,實爵,尊南,西面拜獻尸。尸拜,於筵上受。主婦西面於主人之席北,拜送爵。

3. 上賓三獻: 上賓洗爵以升,酌,獻尸。尸拜受爵。(26)《儀禮注疏》卷四九,頁1207中,1210上,下。

在以上兩篇中,主人、主婦與賓長(或上賓)用以獻尸者,全都只記爲“爵”,但没具體説明是哪一等爵。然而討論至此,已有可能把它們弄清楚了,因爲我們已擁有了兩個座標。

第一個座標,是《祭統》“尸酢夫人執柄,夫人受尸執足”之文,它構成了主婦亞獻的用爵座標。足爵是國君夫人獻尸用爵的最低標準,以此爲準繩,少牢、有司這樣的卿大夫禮,士虞、特牲這樣的士禮,其主婦獻尸用爵,就只能也是“足爵”了。因爲,卿大夫、士的配偶用爵固然不會比國君夫人的足爵更高,然而也不會比足爵更低,因爲再低一等、且無可再低的只有繶爵一器,三獻的禮數比亞獻更低,這個墊底的繶爵要留給三獻用。則以上四禮之中的賓長三獻,使用最低等的繶爵。由國君夫人最低用足爵,以上四禮中亞獻用足爵、三獻用繶爵一點,就被鎖定了。

第二個座標,是前引《禮器》“宗廟之祭,貴者獻以爵”之文,以及孔穎達疏“天子、諸侯及大夫皆獻尸以爵”之文。“貴者”就是大夫以上,大夫、諸侯及天子,獻尸都用一升之爵。以此爲座標,士在士虞禮上用廢爵,在特牲饋食禮上用四升之角,卿大夫在少牢饋食禮、有司徹上用一升之爵,也都被鎖定了。

據此,《儀禮》上述四篇的獻尸用爵情況,便可以列爲下表了:

在我的“爵名三遷,爵有四形”的猜想中,“爵”之器名曾由斗形爵遷移到觚形爵上,這構成了其中一“遷”。而此表説明,在這個遷移過程中,這兩種酒器一度都以“爵”爲稱,在行禮時聯袂出場,並行不悖。這種情況,就被禮書記録保留下來了。我們的列表,具體展示了“廢、足、繶”三爵與“五爵”中的爵、角的等級分佈。人們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在禮器等級上,繶爵低於足爵,足爵低於廢爵,三爵又低於爵、觚、觶、角、散“五爵”。作爲觚形杯的“五爵”,高於作爲斗形爵的“廢、足、繶”三爵: 隨身分由卑而尊(及典禮由凶而吉),初獻者的酳尸用爵,由廢爵升至四升之角,由四升之角升至一升之爵。而把“廢、足、繶”三爵視爲雙耳杯,或云足爵爲三足爵、廢爵爲斗形爵,都與此表不符。

鄭憲仁曾把《儀禮》各篇所見爵、觚、觶、角、散列表顯示,(27)鄭憲仁《對五種(飲)酒器名稱的學術史回顧與討論》,收入《野人習禮: 先秦名物與禮學論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17年,頁161—162。轉引於此,以供比較:

表2 《儀禮》各篇五種飲酒器表

● 經文有此器物。◎ 未見於經文,但記文有此器物。○ 經記皆無而鄭注提及該禮有某器物。

表中的爵、觚、觶、角、散“五爵”,我認爲都是觚形爵。以這份列表,對比前文的四禮獻尸用爵列表,可知《儀禮》中斗形爵的使用,遠不如觚形的“五爵”廣泛。

總的説來,對“廢、足、繶”三爵,目前計有四解: (1) 足爵、繶爵是三足爵;(2) 三爵都是雙耳杯;(3) 足爵是三足爵、廢爵是斗形爵;(4) 三爵都是斗形爵。讀者自可以擇善而從,或另創新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