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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代中国新闻记者的法律保障

2020-11-25李圆环

银幕内外 2020年3期
关键词:法律保障新闻记者

李圆环

摘要:新闻记者是一种社会性职业,记者的工作不仅关乎记者本人,也关乎整个社会的方方面面。但长期以来,记者的采访工作面临诸多问题,采访遭拒是最为普遍的现象,法律对记者权利的保障也不甚完善。因此,本文从新闻记者采访遭拒谈起,探讨当代中国新闻记者的法律保障问题,不仅对新闻记者,也对整个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新闻记者;采访遭拒;法律保障

今年4月21日,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被埋压的4名男童在当地公墓安葬。经过家属同意后,红星新闻、新京报、上游新闻等媒体记者前往采访。在陵园门口,记者被9名当地工作人员阻拦、推搡、殴打,无人机被干扰,手机被抢走。

这种强硬拒绝新闻记者采访的状况,在记者的日常工作中并不鲜见。近年来,随着新闻活动对社会生活更加全面的介入,拒绝新闻记者采访的频率更高、方式更多,性质也更恶劣。严重的包括打骂、围攻、损坏设备,甚至是非法拘禁和打击报复等。除了这些暴力手段,以非暴力的方式来拒绝记者采访的情况更是不胜枚举。比如,有的受访者以一句“无可奉告”来搪塞记者,有的避重就轻、躲躲闪闪……面对这种情况,记者往往束手无策。

新闻记者,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一个弱势群体。如果记者无法通过法律来实现自己的采访权利,则无法满足广大公众的知情权,从而阻碍报道权、批评权和监督权的实现。在中国新闻法律体系尚未健全的情况下,这是新闻记者尽管无奈但必须接受的现实。本文旨在探讨当代我国法律对新闻记者的保障问题,对如何进一步加强我国新闻记者的法律保障提出建议。

一、新闻记者的含义

新闻记者,是指新闻机构编制内或者经正式聘用,专职从事新闻采编岗位工作,并持有新闻记者证的采编人员。这是自2009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对新闻记者的定义。

二、我国对新闻记者的法律保障

(一)新闻法与记者的权利义务

1.新闻法的概念

新闻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 对新闻传播活动起强制作用,调整新闻活动中各种法律关系,保障权力对权利尊重之下的新闻自由的法律, 是保障新闻活动中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的相关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的新闻法是指规范新闻活动的所有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的总和, 既包括专门法,也包括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的条款之中的内容。狭义的新闻法则仅指以“新闻法”为名称的单行的法律文件[1]。

2.新闻记者的权利

新闻记者的权利包含两个方面。首先,新闻记者作为一般的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一切权利,包括民法、劳动法、著作权法等法律上规定的公民权利,如人身权、著作权等;其次,新闻记者作为新闻采编人员,具有从事新闻工作所享有的职务上的权利,包括知情权、采访权、表达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新闻记者的责任和义务

新闻记者要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和新闻职业道德,确保新闻报道真实、全面、客观、公正,不得编发虚假报道,不得刊播虚假新闻,不得徇私隐匿应报道的新闻事实,不得从事与记者职务有关的有偿服务、中介活动或者兼职、取酬,不得借新闻采访工作从事广告、发行、赞助等经营活动,不得创办或者参股广告类公司,不得借新闻采访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借舆论监督进行敲诈勒索、打击报复等滥用新闻采访权利的行为。

(二)我国现行法律对新闻记者的保障

自1984年,全国人大教科文委员会就开始了新闻立法的筹备工作,迄今已经20多年,专门的《新闻法》仍未出台,讨论始终未离开条件是否成熟的话题。所以,我国目前的新闻法律体系是从广义的新闻法来理解的。有关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规范散见于我国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等法律文件中。

首先,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是有关新闻立法的基本依据。我国《宪法》第22条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此外,《宪法》第27条、38条、41条和47条也有相关规定。记者作为普通公民中的一员,当然也享有《宪法》规定的各种自由和权利。

其次,我国《民法》《刑法》等基本法律、法规中也有规范新闻活动的有关条款。如《刑法》对侮辱罪、诽谤罪、非法拘禁罪、泄露国家秘密罪、侵犯著作权罪等20多种与新闻舆论活动有关的犯罪行为做出制裁性的规定。

再次,一些行政规章也对新闻活动做出规范。比较具体、明确的当属2009年颁布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该办法第5条规定:“新闻记者持新闻记者证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该规定肯定了新闻记者的合法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同时要求政府应当支持该权利的合法行使,并力图用禁止性规定为该权利的行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最后,许多地方性法规对新闻活动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如新疆伊宁市《關于不得拒绝新闻媒体采访的若干规定》中要求“各部门、各单位应积极配合记者进行采访报道和舆论监督,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新闻采访,更不得出现辱骂、推搡记者及没收、损坏采访器材等不文明的过激行为。”尽管该规定中“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新闻采访”不免有侵害公民沉默权之嫌,但是就我国目前的舆论监督现状而言,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2]。

虽然,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新闻记者享有哪些权利,但是,《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提出“依法保障新闻记者的采访权、批评权、评论权、发表权。”这一“计划”肯定了这些权利属于新闻记者。

(三)我国现行法律对新闻记者保障的缺失

总体上,在我国现行的涉及新闻传播的法律法规体系中,对新闻传播主体的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定比较全面,如关于维护国家安全、保守国家秘密、尊重公民人格权利等规定。而对于新闻机构和新闻记者的采访权、报道权等职务性权利,并没有从法律上正式授权,这些权利只是作为一种习惯性的权利存在着。

另外,我国目前规范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条文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中,既不完整又不利于操作,主要存在以下缺陷:《宪法》上的条文大多较为宏观、抽象,特别是《宪法》在我国具有不可司法的特征,不能成为个案的审判依据,显然需要下位法予以落实和细则化。而《刑法》虽设立了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名,但针对的是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对于阻挠、干涉新闻工作的轻微违法行为并不适用,更重要的是,上述罪名保护的客体是生命权、健康权,而非新闻采访权,换句话说,并未针对新闻工作者的特殊职业身份进行立法保护,而是仅仅将其视为一般公民[3]。而许多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中的规定比较空泛,可行性不强。

三、对加强我国新闻记者法律保障的建议

采访权就其本质而言,是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代表和延伸,新闻记者的合法采访活动受到暴力干涉,就意味着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受到伤害。由于我国有关新闻传播的法律法规体系存在诸多问题,新闻记者的合法权利没有得到切实的法律保障,导致新闻记者在新闻纠纷中处于非常不利的位置。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新闻法》,明确规定新闻记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侵害记者合法权益时应当承当的责任,既可以保障新闻自由,又可以规制新闻活动,是行之有效的方法。

同时,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闻法,可以把学习西方国家新闻法制经验与我国的国情结合起来。西方国家新闻立法原则、精神及理念,有很多值得我们吸取的有益营养。但是,对西方国家的学习并非是全盘照抄,而是应该结合中国的实际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将其为我所用,制定出既能与国际新闻立法接轨,又符合中国国情且充分体现中国宪法精神和舆论监督需要的新闻法[4]。

当前,在专门的《新闻法》尚未出台之时,为了维护新闻记者的合法权益,媒体机构和有关部门应该对记者进行上岗培训,普及法律知识,加强其职业道德和行业自律。另外,地方政府或执法部门可以在《新闻法》出台之前,先行制定相关的地方性规定,对新闻采访权给予保护。同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各种宣传手段让人民群众了解新闻记者工作对社会的重要性,从而使新闻记者在进行采访活动或者在权利遭受侵害时,可以得到更多人的理解和帮助。

參考文献:

[1] 黄芙蓉.新闻立法的回顾、比较与展望[J].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03).

[2] 王余.试论新闻舆论监督的几个法律问题[D].厦门大学,2004.

[3] 赵勇.新闻法立法必要性分析[J].新闻与法治,2010(03).

[4] 张旭东.西方新闻立法的启示[J].探索与争鸣,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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