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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上人员被甩车外死亡保险公司责任

2020-11-25王立军

汽车与安全 2020年9期
关键词:交强险第三者机动车

王立军

交强险对于有车一族来说并不陌生,是每年必交的险种之一。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根据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也就是说,只要你购买了机动车就必须购买交强险,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交强险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对除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受害人)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后承担保险责任的一种保险方式。可如果是车上的人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被甩到车外后造成伤亡,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案例简介

2018年6月26日9时许,赵某某驾驶02S0289号中型货车沿南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24公里处,驶入东侧辅路。由于超速行驶,在躲避其他机动车时,不能采取有效的安全处置,致使其车撞上道路中心隔离花坛后,车辆失控,坐在副驾驶座位上的张某某从车窗甩出车外后被02S0289号中型货车碾压,赵某某未受伤。事发后,张某某被送往市中心医院抢救,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经市刑事技术支队法医大队鉴定符合机动车作用致挤压性窒息而死亡。2018年7月30日,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23020812019000006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查,赵某某驾驶的02S0289号中型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在和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时,保险公司认为张某某属于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对第三者的理赔范围,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认为张某某不属于交强险对第三者的理赔范围,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分析

张某某属于交强险规定的第三者的范围,保险公司应当在承保的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才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条款所规定的本车人员应当理解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机动车内承载的人员。也就是说,如果是因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或被保险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即使是该车购买了交强险,因伤亡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第三者的范围,保险公司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前确实是涉案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但此事实并不影响张某某在涉案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身份。因为机动车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即第三者和车上人员的身份均不是永久、固定不变的,而是可以在特定时空条件下转换身份。在事故发生前,张某某乘坐在02S0289号中型货车的副驾驶位上应为车上人员。但在事故发生时张某某被从车窗抛出车外,完全脱离02S0289号中型货车车体后被该货车碾压在车下受重伤而导致其死亡。而且,如果张某某在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时是涉案保险车辆车上人员,则根本不可能被该车碾压致死。此时,张某某的身份已经从车上人员转变为第三者。而张某某的死亡是因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关于第三者身份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

综上所述,承保的保险公司以张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乘坐在涉案保险车辆之上的事实,而认为张某某属于涉案保险车辆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对第三者的理赔范围,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关于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及定义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 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定义

第四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穩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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