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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提单及保单出具份数的思考

2020-11-25王颖编辑韩英彤

中国外汇 2020年10期
关键词:收货人份数单据

文/王颖 编辑/韩英彤

尽管全套提单份数不一定为3份,但遇到非3份的全套提单条款,为保证充分体现出申请人的真实意图,银行单证中心应与网点沟通后再开立信用证。

提单和保单在信用证项下是两种非常重要的单据。关于提单和保单的份数,UCP600和ISBP中有相关条款规定。虽然提单份数问题看似简单,在实务中也没有对此产生太多纷争,但是看到开证申请书上偶有出现要求两份正本提单,或要求提交2/3套提单却没有规定1/3套提单去向的条款时,让笔者对提单份数有了进一步的思考。同样,关于保单份数的问题,在ICCR359中就有提及,再到TA784Rev的详细罗列,与提单有相似之处,但也有不同之处。

案例分析

对提单和保单的份数要求分析

提单要求出具多份的情况可能是出于以下原因:实务操作中,为防止提单在流转过程中丢失、被盗、迟延送达或灭失,正本提单多出具数份(以3份为主),以保证有正本可抵达收货人手中,以便正常提货、避免货物风险。各国海商法和航运传统做法,都允许一次性签发多份效力相同的正本提单,且只要其中一份正本提单交付提货,那么剩余的正本同时失效。由于正本提单具有相同的效用,提单持有人可以通过任意一份提单提货,所以为了让收货人掌握全套提单,以避免被他人提货的风险,ISBP规定,提单必须标明正本份数,以使收货人心中有数。

由于物流行业的迅速发展,使得单据传递速度和安全性有了很大提升,因单据流转而导致的单据丢失已鲜有发生。鉴此,有业界人士提出:为了避免多份提单一旦丢失,可能给收货人带来提货风险,建议要求只出具一份正本提单,不能多于一份。然而,提单的份数可以由申请人和受益人商量出具,申请人可能因其他原因需要多份提单,如证内提交用于承付,同时证外提交利于提货。尽管在证内可以提交副本提单,但副本的审核与正本不同,可能无法达到申请人的要求。因此,如果将提单份数全部限定为一份,有因噎废食之嫌。

由于保单不牵涉到提货,相对风险较小。且ISBP(K20a)中明示信用证应明确被保险人,而不建议出具成来人或凭指示;同时,(K21b)规定,保险单据的出具或背书,需使其满足在放单之时或之前,将其项下获得付款的权利进行转让。通常,保单份数多为1份或2份。当然,也有其他份数要求。但是UCP和ISBP中都没有保单须显示全套保单份数的规定。

信用证对提单及保单份数的规定对到单的影响

(1)信用证要求出具2份正本提单/保单:

例1:信用证要求提交两份正本提单,到单后发现提单上显示全套提单为3份,受益人只提交了2份正本,是否存在不符点?

根据ISBP745 A29a和c的规定,两份提单正本已满足信用证的要求,且c款规定,信用证未对其余正本提单的去向做出规定,则可以提交3/3套正本提单。也就是说,受益人可以只提交信用证规定的两份正本或提交全套三份正本。开证行以受益人未提交全套正本提单为不符点似乎不成立。

当然这个例子可能有争议点,信用证要求的“2 ORIGINALS BILL OF LADING”是否等同于“2/3SET OF B/L”?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则根据UCP600 20aiv和ISBP745 A29b,该不符点成立。

既然这样的表述会产生争议,那么为了避免因信用证条款模糊不清而导致风险,建议在信用证中规定需要提交的是“2/3 SET OF B/L”,还是“FULL SET (2 ORIGINALS)OF B/L”。

例2:信用证要求提交两份正本保单,到单后发现保单上显示全套保单为3份,受益人只提交了2份正本,该不符点是否存在?

这是个显而易见的不符点,根据UCP600 28b和ISBPK8,保单必须提交全部正本。UCP600和ISBP中没有给出类似于提单2/3套的规定,且根据ICCR359,应提交表明份数的全部保单。

(2)信用证要求出具FULL SET(3 ORIGINALS) B/L/提单:

例如信用证规定出具全套(3份正本)提单,那么提交2份全套提单可以接受吗?提交4份全套提单可以接受吗?

信用证规定提交全套(包含3份正本)的正本提单,而受益人提交的全套提单仅包含2份正本。尽管提交了全套提单,但是单据份数没有满足信用证的要求,可能使申请人遭受损失,所以不能接受。

如果受益人提交了全套4份提单,则既满足了全套提单,也满足了信用证对提单的最低要求,且从表面上来看并不会对申请人造成损失,因此是可以接受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提单标明全套为4份正本,而受益人只提交了3份正本提单,尽管满足了信用证对单据份数的要求,但并没有满足提交全套提单的要求,即不符点为未提交全套正本运输单据。

同样,分析也适用于保单情况。如果保单要求至少提交三份正本,由于保单无需显示份数,只要提交三份以上就默认为已提交了全套,且全套正本多于三份。但如果保单显示了份数,则必须提交标明的全部份数,且不少于三份正本。

(3)信用证要求出具FULL SET B/L/提单:

信用证规定提交全套提单,但未明确提单的份数,那么只要提交的提单份数为单据上标明的全套份数,即可接受。也就是说。此时的提单可以出具成全套(一份、两份、三份或其他份数),只要提交了提单已标明的全套份数即可。

根据TA784rev:保单不需显示正本份数。但若保单已标明正本份数,则所提交的正本份数应与保单标明的份数相同。如果保单未显示份数,则认为所提交的份数为全套。即信用证要求提交全套保单的规定并不代表必须显示保单份数;而如果不显示份数,即可认为所提交的份数为全套,但如果已标明出具的份数,则须全部提交。

(4)信用证要求保单“IN TWO COPIES”“IN TWO FOLD”“IN DUPLICATE”“IN ONE ORIGINAL AND ONE DUPLICATE”,是不是规定了保单须出具两份正本?

根据ISBP745A28条的规定,单据出具的份数多于一份时,可以标注为“正本(ORIGINAL)”,“第二联(DUPLICATE)”和“第三联(TRIPLICATE)”或者“第一正本(FIRST ORIGINAL)”“第二正本(SECOND ORIGINAL)”等。单据的正本的资格不会因任何这些标注或表述而丧失。

根据TA784rev的结论,交单可以是两份正本,或一正一副,或一份正本和一份第二联的保险单(第二联可以是一份副本或一份正本),保单无需标明其出具的正本份数。

就此给出相关建议:如果开证行或者开证申请人要求同一保险单的两份正本,那么为了避免任何潜在的争议,信用证应规定提交“(TWO ORIGINALS)”,而不是(ONE ORIGINAL AND ONE DUPLICATE)或(IN DUPLICATE)。

对实务操作的建议

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如果碰到申请书要求FULL SET(2 ORIGINALS )B/L的条款,单证中心会和TSP联系确认,是否应为2/3套提单,需添加条款表明1/3套提单的去处(申请人实际不要求提交全套提单,由于理解有误,在全套提单条款中填写了需要交至银行的提单份数),或确认为提交全套提单,正本份数为两份。综上,若确认为FULL SET(2 ORIGINALS),实际提交3/3全套提单,并不会对申请人造成损害。但如果确认为2/3套提单交至银行,1/3套提单自寄申请人,或另作安排,那么按申请书的条款,如此开立并不能满足要求,可能会给申请人的提货等带来不便。尽管全套提单份数不一定为3份,但遇到非3份的全套提单条款,为保证充分体现出申请人的真实意图,单证中心应和TSP沟通后再开立信用证。

同样,对于保单的份数要求,最好也要清晰明确。如果确定需要提交两份正本保单,建议不要规定为“IN TWO FOLD”“IN DUPLICATE”“IN TWO COPIES”“IN ONE ORIGINAL AND ONE DUPLICATE”,如此表述。尽管单据份数问题是一个看似简单的问题,但是从如何使信用证表述清晰、明了,以充分表达申请人的意图,从而减少因模糊不清导致的风险角度看,仍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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