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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通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业务的堵点

2020-11-25

中国外汇 2020年15期
关键词:外债台账融资

自2016年10月外商投资管理由审批制改为备案管理后,外商投资租赁类企业新设项目数量、外资流入及结汇使用规模均呈现阶段型爆发式增长。根据《2019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截至2019年年末,全国融资租赁公司(不含金融租赁公司)12060家,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41510亿元人民币。其中,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11657家,租赁合同余额约20700亿元。在外商投资租赁类企业规模增长的同时,一些问题也随之暴露,加之银行、企业从业人员经验不足,导致资金流转过程中隐藏着业务风险。

外汇管理中遇到的问题

融资租赁可能成为政府平台变相借入外债的通道。根据现行管理政策,政府平台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适用宏观审慎政策框架进行跨境融资;但实践中存在部分地方园区以政府平台为背景,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完成招商引资后,资金再通过平台公司诸如污水管网、厂房或办公房等不动产的售后回租业务,实现资金转移的现象。这种操作方式,既不受企业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结汇委托贷款需在关联企业间进行的约束,又能绕过宏观审慎外债政策对政府平台企业的限制,成为政府平台企业借道借入外债的通道。

统计数据不全导致资金后续流向监管难度增大。一般来说,通过售后回租业务,企业可盘活自身资产,在不改变资产使用现状的情况下获得一年期以上的中长期企业发展资金。其资金流转包括租赁企业对承租人的一次性融资款支出和承租人对租赁企业的分次租金回流。但目前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仅能对企业资本金支出数据(也即租赁企业对承租人的一次性融资款支出数据)进行统计监测,而缺少对后续分期回流租金收入数据的统计监测,导致难以对融资租赁业务形成完整的闭环监管。

政策建议

第一,完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业务外汇管理法规。一是对境内主体资本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细化。针对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金融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业务涉及的标的资产的登记规则,明确银行对办理的相关业务负有督促按期回款的责任,要求银行按照自身信贷资金贷后管理的模式,实施全周期管理。二是统一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与普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债管理要求,进一步明确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外资类金融机构不得向政府平台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贯彻落实宏观审慎外债对政府平台企业的管理限制。

第二,扩大融资租赁业务的数据采集渠道。一是建立银行融资租赁业务台账按季度报送机制。要求银行以融资租赁企业为主体,建立融资租赁业务台账,逐笔记录相关主体每笔融资租赁业务的交易双方名称、合同金额、利率、期限、租金支付方式及后续逐笔回款情况等数据,并按季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二是扩充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数据采集范围,将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类金融性业务的后续回款数据纳入采集范围,以进一步扩展监测视野,实现外汇局对相关业务的全流程闭环监测。

第三,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合监管。外汇管理部门可建立与银保监会、地方金融管理局等融资租赁企业监管部门的联合监管机制,定期交流、互通信息,及时了解辖内相关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有效防范资金借道类金融企业进行违规流动。

第四,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后核查和惩处力度。依托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业务系统及银行按季报送的业务台账信息,加大对融资租赁业务的事后监测分析和核查力度;对涉及借道实现异常资金流动等违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提高相关主体的违规成本,形成违规震慑。同时,将银行对相关业务的事后跟踪管理纳入核查范围,对银行未及时向外汇局报备企业在融资租赁中无正当理由租金支付逾期、借道融资租赁业务实现资金异常流转等违规行为,按照银行在企业资本项目资金结汇使用时“展业三原则”履行不到位进行处罚,以提升银行对相关业务的重视程度和管理效能,真正建立以银行为一线的资金异常流动的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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