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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税改革未来发展方向探析①

2020-11-25范倩雯朱胜男傅晨晓

市场周刊 2020年1期
关键词:个税税率税收

范倩雯,朱胜男,傅晨晓,万 武

一、 个税改革的背景

我国个税历史发展已久,中国于1980 年9 月10 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正式确立个人所得税制度,之后共经历了6 次改革。 2000 年以来,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迅速,2017 年达到11966 亿元,占全国总税收收入比重的8.29%,并在GDP 中占比达1.45%,表明随着中国经济发展,居民收入增加,个人所得税收入规模不断扩大。 个人所得税在税收体系中的地位在逐渐提升,但实际的改革效果并不明显。 随着人们收入来源不断丰富等各种因素的影响,现有个税制度已经无法适应人民生活的需要。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中共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深化税收制度改革。2018 年政府工作报告中进一步提出,要推动个税改革,“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费用扣除,合理减负,鼓励人民群众通过劳动增加收入、迈向富裕”。2019 年1 月1 日起,新个税制度正式实施。

二、 个税改革的利好效应

(一)减轻税收负担

本次个税新改革较过去个税制度的一大亮点在于提高个税的起征点,由原来的3500 元提至5000 元,这有效地为低收入阶层带去了福音。 我国大部分低收入人群工薪所得减除必要扣除项后会低于5000 元,从而得到免征个税的优惠,这很好地降低了低收入阶层的税收负担,变相地缓解了一般家庭的生活压力,也为我国全面小康社会的到来铺垫道路。本次个税新改革的另一个新颖之处在于增加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这六大板块。 专项附加扣除涵盖范围较广,有效避免部分居民收入不适用的状况,真正地注意到社会不同个人的差异性,深入居民的实际生活情况,做到了更亲民更实际的民生保障。 增加专项附加扣除这一举措,进一步加大了我国居民的社会福利力度。

(二)促进社会公平

个税新改革调整各级税率结构,扩大了较低档税率级距;同时继续保持30%档及以上档次税率级距不变。 这样的改变更加有利于降低中低收入阶层的税负,并维持高收入阶层对社会、国家的税收贡献,提升高收入群体的社会责任感,使得个税制度逐渐趋于公平,最终和国家政府努力缩小人民贫富差距的愿景走向一致。

(三)激发市场活力

中低收入阶层的真实收入得以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改善。 而当中低收入人群手里有闲余的流动资金,就会产生消费欲望,促进资金流入现行市场,为市场注入新的活力,也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注入更大的动力。 同时,家庭娱乐消费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提高,恩格尔系数逐渐降低,这体现了我国居民的生活水平日益提升,也向世界证明了中国的蓬勃发展。

三、 个税改革的未来思考

(一)注重公平,强化收入分配调节功能

当前中国中低收入者依然占较大比重,个税改革虽然能一定程度上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纳税负担,但是许多专项附加扣减的税收优惠对他们影响不大,甚至获益为零,从减税的规模来看,中高收入者更多,尤其是专项附加扣除的享受,在现行个税改革制度下,随着时间的推移必然会进一步扩大我国的收入分配差距。 因此,完善专项扣除制度,对专项附加进行扣减和修订是非常有必要的。 尽管出台的个税中6 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解决了人民对教育、医疗、住房、养老这四大民生问题,但覆盖的领域依然不够全面,依然存在很多问题,并不能很好地贯彻税法的公平和效率原则,税收宏观调控的功能也难以实现。

英国政府早在1799 年便将子女抚养费作为专项附加扣除,而中国的个税改革制度中仅仅是把其中一部分的子女继续教育作为专项扣除。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当代子女抚养费的成本也在不断上升,父母抚养子女不单只是物质上将其养大成人,还有更多文化教育、兴趣培养和娱乐活动,来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 从义务教育阶段的学费、兴趣班,以及各种文娱活动,到接受高等教育阶段必要的生活费、住宿费,父母将子女培养成人投入的代价越来越大,尤其是在当前放开二胎政策的情形下,许多父母抓紧这个机会生二胎,那么今后父母抚养子女的成本费用可想而知。 因而,在今后的个税深化改革过程中,将子女继续教育的专项附加覆盖面慢慢扩大,一步步最终实现子女抚养费的专项扣除是非常有必要的。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中规定,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那么,18 岁成年的继续接受高等教育的子女到毕业工作前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就不能扣除了吗? 这个阶段的青年人尽管已经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有多数依旧在读大学或者大专,他们没有稳定的工作收入来源,仍然需要父母提供生活费,他们生病发生医药费用支出最终还是要成为父母的负担,这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合理的。 因而,可以将没有劳动收入的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人也纳入规定的大病扣除的专项附加扣除范围人群中,体现个税制度的全面性。

针对住房租金,规定中按照直辖市、省会等大城市为界划分扣除标准也存在一定的不合理。 目前我国地区发展不平衡,并且新产生的新一线城市其房价也居高不下,并不比省会城市低,所以仍然以传统的方式划分扣除标准有失公平。 因而,应重新划分不同城市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国务院统一规定扣除额幅度,按照各省人均GDP 的差异,把全国各城市划分为几个层次,不同层次采用不同的扣除标准,将公平落实到位。

在赡养老人这一块中,没有考虑以家庭为单位,而是以纳税人为主体,但是中国的家庭结构不尽相同,农村和城镇的老人生活补贴也不相同,农村的老人最低生活保障费很低,而城镇老人的退休金比农村老人高,并且如果赡养双方的一方因为特殊原因没有收入来源,则专项扣除只能扣除另一方的收入,这些差异都造成了当今家庭在赡养老人方面的不公平性。因此,扣除标准应该结合社会保障政策,结合区域差异设置不同的扣除基准限额,对于残疾人等特殊人群,应适当提高他们的扣除额,以此展现个税制度的专业性和人性化。

(二)进一步扩大综合计征范围

目前我国实际上实行差别很大的分类计征方式,对不同来源的收入实行不均等的税率,本次税制改革进行了综合计征的初步探索,将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劳动所得计入综合计征的范围,实行3% ~45%的四级累进税率,但实际情况中,这样的做法反而导致了中产阶层的税负偏高,作为工薪阶层的中高层,中产阶层反而成了主要征税对象,而真正富有的人及一些不依赖劳动获取收入的人税负很低甚至无须交税,这扩大了中高收入人群的收入差距。 在目前的个税制度下,财产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的税率为20%,不实行累进制,很大一部分财产所得例如上市公司股票溢价所得甚至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这实际上损害了劳动人民的利益,同时,在虚拟经济中获得的税负优惠,将会扩大经济泡沫,不利于实体经济的发展。 因此,随着数字经济和互联网经济的发展,针对目前收入来源多样化的现状,应该将更多收入类型纳入统一的课税制度下,统一使用累进税率,并相应地取消部分免税项目,以此简化税收,达到实质性减税的目的,缩小收入差距。

此外,现行的针对个人的计征方式也存在较大的问题,应考虑以家庭为单位计征个人所得税。 由于家庭人口总数和个人实际负担的家庭责任不同,家庭中个人高收入并不能代表家庭的实际收入水平很高,这样对一些家庭人均收入不高的高收入者个人征税过重。 因此,个税改革应设置多样化的费用扣除及税收抵免政策,考虑不同的家庭情况,平衡不同类型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促进税收公平。

(三)清理规范隐性收入

目前的个税改革仍没有涉及隐性收入的规范,对于普通工薪阶层来说,无论税率多少,都必须纳税,中低收入的个人成为个税交纳的主要主体,而对于例如房产转让的各种财产与资本所得,现行的税率并不高,但仍存在大量的偷税漏税行为。 对于各种难以核实的隐性收入,只靠降低税率并不能使纳税人主动交税。 接下来的个税改革,应继续对隐性收入的核实的相关探索,早日推动规范隐性收入的相关立法,使隐藏的高收入人群不得不履行其纳税义务。

(四)凝聚个税制度的国际竞争力

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税收制度的国际竞争力也愈发重要。 首先,面对当前的个税改革,其最高边际税率45%依旧偏高,这使得国外高级人才望而却步,同时会导致许多出国留学人才不愿意回国,不利于人才的引进和国际竞争力的提高。 因此,未来可以考虑降低45%的最高税率,同时调整收入分配,发挥个税的收入调节作用,提高纳税人的满足感和幸福感,以此更好地为社会做出贡献。 其次,面对个税的优惠政策,应该像企业所得税一样对个人研发的创新投资和创新成果给予税收优惠,以免征、减税和加大扣除的方式,进一步丰富个税的创新激励政策,从而充分调动个人的创新积极性,响应国家万众创新的号召,加快推动我国跻身创新型国家的步伐,提升我国的个税国际竞争力。

四、 结束语

随着个税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本次改革迈出了关键的一步,具有里程碑意义。 本次改革很大程度上减轻了人民的税收负担,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公平,同时激发了市场活力,促进消费,为中国的GDP 做出了贡献。 但是,改革仍存在许多问题,社会公平问题依然阻碍着人民幸福生活的发展,收入分配调节的功能没能完全发挥出来,贫富差距依然很大,这些问题等待着我们去探讨和解决,改革的未来发展方向值得我们去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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