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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监管对外汇领域落实“展业三原则”的启示

2020-11-25

中国外汇 2020年15期
关键词:外汇交易原则

加强银行外汇业务展业三原则的运用,是当前落实微观市场监管的重要内容。我国对展业三原则早期的实践主要应用于反洗钱领域,之后推广到银行风险管理、授信管理等多个领域。但外汇领域对展业三原则的应用起步较晚,银行对展业三原则的理解和运用也尚不充分。

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外汇监管中相关操作指引和细则规范有待完善。虽然展业三原则在近年来出台的各项外汇政策中有不同程度的体现,但相关条款散落于多部外汇政策制度中,对展业三原则的实施情形、审核对象、审核原则措施、分类审核要求、可疑报告制度、银行内控机制、后续监督执法措施等相关操作细节,缺乏明确的界定。

银行运用展业三原则的主动性未得到充分发挥。银行真实性审查的对象同时也是其利润来源,这决定了银行自身利益必然会和监管部门有冲突。当监管目标和银行自身利益发生矛盾时,银行执行展业三原则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就会受到影响。即使监管目标和银行利益一致时,受制于对展业三原则认识不到位、内控制度不完善、对关联公司认定难、对海外经营了解难、单证审核手段有限等因素,银行执行展业三原则的效果也会受到影响。

展业三原则生态环境尚未建立。一是信息共享不充分。目前我国对企业经营信息披露、关联公司架构等相关信息查询渠道较少,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涉外业务的评估水平不能满足当前涉外主体的查询需求,银行在涉外业务操作中搜集信息的手段和渠道有限,导致银行难以掌握客户及其海外经营业务和关联公司等的全面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银行展业三原则的履行能力。二是失信惩戒力度不够。近年来,我国正在逐步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但社会主体对信用价值的认知仍需要一个过程。当前,外汇领域对涉汇主体的正向激励机制构建尚不完善,而在涉汇主体信用缺失方面的惩戒力度不足,无形中降低了涉汇主体违法违规成本,增大了银行执行展业三原则的难度。

借鉴反洗钱领域的经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下称《反洗钱法》)自2007年开始施行,至今已有多年的实践经验。反洗钱监管和外汇管理在监管理念和监管要求等方面有许多相似之处,可借鉴反洗钱领域对展业三原则的监管实践经验,运用于外汇管理领域中。

第一,完善展业三原则法规体系。《反洗钱法》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展业三原则,但在总则第三条中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这与展业三原则的国际实践是相通的。建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为主线,以各项外汇管理政策为补充,完善展业三原则制度法规和案例指引,从实施情形、审查措施、银行内控、外部执法等多个角度,细化对展业三原则的监管要求,并对银行违反展业三原则行为的定性和处罚,进行明确规定。

第二,细化银行内控制度要求。《反洗钱法》明确“金融机构和按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是反洗钱的义务主体,并明确要求其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识别、报告和保存等内控制度,依照规定自主判断和解析,必要时依法进行预警报告。外汇管理可借鉴反洗钱领域的经验做法,依据穿透式监管和行为监管理念,要求银行根据展业三原则对其内控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充分结合政策法规、展业自律要求及经营实际,明确内控制度需达到的要求。同时银行应加强内控制度的贯彻落实,正确处理好银行利益最大化目标和监管要求的关系,完善问责机制,建立内控制度监督检查常态化机制;要将监管部门的规定和金融机构的内控要求,有效落实到每一笔交易中。

第三,建立客户背景搜集制度。《反洗钱法》规定:反洗钱义务主体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按规定对其进行身份识别。根据“了解你的客户”原则,银行可借鉴反洗钱监管的做法,建立相应的外汇客户身份背景搜集制度。如可充分利用银行内部、外汇局及其他经济监管部门、外汇市场自律机制、第三方机构等渠道,对客户相关信息进行搜集识别,全面评判客户的违规概率和风险等级,进而结合展业三原则的要求,对其有选择、有重点、有区别地提供外汇服务。对没有把握的业务、掌握的信息不足以支撑判断的业务,要向客户追加单证或第三方报告等材料,继而进行下一步的审慎审查;对重要监测指标可设立预警阈值,及时识别客户跨境资金流动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如发现交易主体没有真实的商业背景,或存在与正常交易无关的大额外汇存款,或账户资金周转率过高等可疑交易,应及时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并采取相应的制约措施。

第四,建立异常情况报告制度。《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对金融机构大额交易明确了各种量化报告标准,对于可疑交易报告采用非量化报告标准。相关报告一般是采取两段式的列举方式进行阐述,一部分是客观叙述交易特点,另一部分是给出主观判断情况。从反洗钱工作的实践来看,这类交易报告较为有效,很多重大案件都是金融机构凭借多年的工作经验和对客户的了解,主动向监管部门报告的。因此,在外汇领域也可借鉴反洗钱报告机制,充分发挥银行的专业优势,搜集异常信息,由外汇局制定异常情况报告规范,要求银行对发现的企业异常线索进行检查评估;对确认存在违规问题和可疑行为的,及时向外汇局报告。异常线索应包括以下三类:一是经过外汇相关政策规定所筛选出来的异常交易。此类异常交易通常受外汇管理政策中的量化指标所约束,可通过已有系统自动监测和提取。二是涉及特定名单的客户交易。如外汇局发布的违法违规主体信息,海关、税务、公安等政府部门发布的违规主体信息等。三是金融机构基于合理理由,判断出交易或者客户具有异常特征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情形。

第五,健全完善外汇监督检查。《反洗钱法》第四章对反洗钱调查组织保障、调查程序、调查取证和资金冻结等后续监管措施均做了详细规定。借鉴到外汇领域,一是外汇局应督促银行加强内部执行展业三原则的监督检查。如银行要加强自上而下的内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执行情况的检查,银行内部监督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各业务部门执行制度情况、真实性审查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与处理。二是外汇局利用非现场监测、现场检查、核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银行内部管控与展业三原则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督促银行落实展业三原则的责任。三是细化外汇局现场检查指导。出台银行展业三原则执行情况检查操作指引,主要包括对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各类业务之间的真实性与一致性、对非现场核查中掌握的情况和线索进行核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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