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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平台食品安全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2020-11-23胡颖欣李清章侯洁

食品安全导刊·下旬刊 2020年9期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食品安全

胡颖欣 李清章 侯洁

摘 要: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许多人青睐于采用外卖的方式解决自己的一日三餐。我国的外卖平台近几年呈现出喷井式增长的趋势,在外卖消费中,存在着诸多的食品安全问题,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外卖平台及入驻商家的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第三方外卖平台;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

1 外卖平台情况概述

在“互联网+”时代下,网络外卖订餐行业区别于传统餐饮行业,在近几年呈现出井喷式的增长态势。网络交易存在虚拟性、跨区域性等特性,现行法律中存在一定的漏洞,尤其是在第三方交易平台监管不力的情况下,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了很大的侵害,其中以食品安全问题最甚。我国现阶段外卖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由商家自己提供外卖服务,例如KFC与必胜客等快餐企业,拥有自己的网络外卖渠道,消费者采用电话订餐或者网络订餐的方式下单,由企业自身进行配送。另一类是由第三方外卖平台为消费者提供选择卖家的机会,而不参与消费者与卖家的消费过程。例如美团外卖、百度外卖和饿了么。此类外卖平台也是现阶段的监管空白与治理重点。

外卖平台以食品为交易对象,提供送货到家的服务。消费者通过第三方外卖平台选择心仪的商家与食品,向外卖平台支付餐饮费用与送货费用,由平台人员送达。此类互联网的服务模式被称为B2C模式(即从Business to Customer)。具体来说,第三方外卖平台提供平台路径,将线下的实体餐饮店铺整合在一个平台之上,消费者在此平台上选择需要购买的食品进行交易,从而在线下获得该交易的食品及服务。

2 O2O模式下外卖行业参与主体分析

在第三方外卖平台的工作流程中,存在3个主体,即:外卖平台提供者,例如美团外卖等;平台上的入驻商家;还有就是消费者。

作为提供平台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向商家提供销售路径,整合其线上资源,向商家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及广告费用,同时通过多轮融资来抢占市场份额,获得盈利。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类似于传统意义上的中介机构,将线下商家与消费者联系在一起,为他们提供一个交易的机会与途径。对于第三方外卖平台提供者的责任要求,不能仅仅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中介机构,应当扩大第三方外卖平台的審核与监管义务,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平台上的入驻商家是第二个参与主体。入驻商家是各平台最主要的参与主体,依据消费者的购买需求,进行食品加工,向消费者提供食品,通过平台收取资金,获得利润。根据各大外卖平台的要求,在平台入驻的商家,需要提供个人资料、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与健康证,同时需要有能够提供堂食的实体店铺。而实际情况却是,外卖平台在抢占市场的过程中,盲目的吸收商家入驻,并没有对此审查尽到相关的责任,使得一部分证照不全的黑作坊摇身一变,就变成了外卖平台上的入驻商家。这样的商家提供的食品也就很难满足卫生要求,提供给消费者,难保不会出现食品安全问题。

消费者是外卖平台赖以生存的决定性角色。基于O2O模式下的信息不对等情况,消费者无法像在线下进行餐饮消费那样,在店铺内准确直观的获取商家的真实信息,例如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店铺环境等;从而不能够鉴别出不符合卫生服务条件的劣质服务者,在消费过程中,他们只能依赖平台披露出来的照片、简要介绍以及其他消费者的评价对商家进行评定,来决定是否进行购买。因而,多出现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

3 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

3.1 侵害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

维护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是消费过程中最重要的责任。在公民的所有权利中,生命健康权是最重要的权利。由于外卖平台入驻商家的水平参差不齐,外卖平台对此又没有尽到完全的监管作用,使得一些黑作坊大量存在,其做出的食品存在大量的食品安全隐患,危及消费者的生命健康。

除了外卖食品本身可能出现的不安全因素之外,还存第二种食品安全的隐患,即送餐过程中可能出现问题。外卖平台大多数都采用由平台统一提供送餐服务的方式来进行外卖食品的配送,但送餐人员的素质却参差不齐。外卖平台在招聘送餐人员时,并没有严格的对送餐人员的身体状况及职业素养进行调查与核实。新闻上屡屡曝光外卖小哥在给顾客送餐的过程中,向食物餐盒内吐口水,擅自吃掉外卖食品等一系列问题,这些行为也损害着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在送餐的过程中,为了保证食物的保温性能,外卖平台一般都会给送餐人员配备一个保温的送餐箱。所有的食物被放在这个送餐箱中,由送餐人员送至消费者的手中。由于外卖种类繁多,在配送过程中难免会出现汤汁撒漏的情况。但是,对于每天都盛放食物的送餐箱,却很少有送餐人员会对它进行消毒处理,保障送餐箱的卫生。食品在物流和配送过程中,卫生条件不合格,就会造成食品的二次污染。虽然在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并对餐饮食品进行包装,避免送餐人员直接接触食品,确保送餐过程中食品不受污染。但是在很多城市中,这一规定并未真正实施,除了少数城市要求外卖餐盒上需要加贴外卖封贴或安全封条以外,大多数仍然是采用简单的餐盒,并使用塑料袋进行简单的包装这种方式,未能切实保障送餐环节的安全。

3.2 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

消费者权益法中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对于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有权了解其真实的情况,具体到外卖食品,则包含食品原料来源、食物添加剂、操作流程、加工过程与制作时间等方面的内容;还包括售卖商家的卫生状况、所在地址、有无相关从业资格和卫生许可等。由于入驻商家没有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第三方外卖平台提供者也未能对其进行实质性审查,消费者从平台上获知的信息数量极为有限。消费者往往不会对售卖商家进行实地考察,而仅仅依靠外卖平台上提供的信息来评判商家的等级。消费者获取的信息一方面来自平台披露的基本信息,包括地址、电话、店堂照片等。另一方面来自平台上其他消费者的评价。而若是商家入驻时提供了虚假信息,消费者也无从知晓,消费者对于售卖商家是否拥有食品安全生产资质,食材是不是安全,有无使用禁止的添加剂等状况一概不知,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1]。

3.3 消费者维权途径不畅

新《食品安全法》中规定,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第三方外卖平台与售卖商家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而在实际维权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平台、商家互相推诿扯皮现象。平台投诉索赔渠道不透明,很多消费者在无法向商家维权的情况下,转而向平台维权,但也是索赔无门,无法找到其正确的索赔渠道,只能通过电话、网络方式向平台维权,依赖于向工商部门与食药监部门进行投诉。即便消费者直接向法院进行起诉,也存在着重重困难。

4 现行法律配置与立法构想

2016年7月1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全球首部《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称网络食品监管中,要抓住第三方平台这个“牛鼻子”[2]。该《办法》规定,“外卖第三方交易平台应当对入网的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许可证、入网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等材料进行审查,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拒不改正的,处5 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同时各地加强了对外卖平台的监管工作。以北京为例,相关部门多次约谈多家网络订餐平台,对其未尽到公示审核义务的进行立案调查。在此基础上,应当建立更加严格的监管与赔偿制度体系,从根本上杜绝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外卖食品安全问题。

加强对第三方外卖平台的监管,督促其主动完成审查登记及对商家信息的公示义务。有学者认为,对第三方外卖平台的责任规定不应过严,以防損伤了正在发展的互联网市场行业。笔者认为,鉴于网络外卖的广泛性,对外卖平台应当赋予更多的责任,使其担负起入驻商家的审查责任[3]。当然,外卖平台的责任,不应该无限的扩大,应当以法律规定为其界限,以平台尽到谨慎审查为界限。外卖平台应当做到对入驻商家的资格审查,确保不会出现无证售卖、厨房卫生条件不合格等情况,严格执行到店拜访的审查制度,确保每一家入驻商户的信息真实合法有效。

完善消费者的维权投诉途径。以美团外卖为例,在平台上的维权投诉途径主要是服务中心的自助式服务。消费者只能在平台上采取留言等方式进行维权。在整个消费过程中发生纠纷时,消费者能够直接联系到的服务提供方只有卖家,而需要向第三方外卖平台进行投诉时,只能采用留言这样的方式来进行,投诉电话很难从APP页面中找到。消费者只能等待外卖平台在后台看到其投诉后,与其主动联系,这样的维权渠道十分不畅通。外卖平台应当在非常明显的位置设置电话投诉的标志,在技术上实现消费者与平台提供者随时可联络沟通,及时维护消费者自身权益。

仿照电商模式,建立新的解决消费纠纷的机制。第三方平台监管不力,还体现于对消费者纠纷处理的不通畅,导致消费者维权困难。往往在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投诉到平台,平台继而将责任归咎于售卖商家,而售卖商家又往往以平台预定为理由将责任推还给平台,造成消费者维权路径不通畅。可以借鉴淘宝网与京东等的模式,对于消费者投诉商家的情况,由平台设置争议解决机制,如果核实属实,由平台对消费者实施先行赔付。同时对商家进行惩罚,直至强制其退出平台。

改变单一监管模式,建立政府、平台与行业协会共同管理的新方式。外卖平台食品安全监管,还是要形成政府、平台、入驻商家多元化的共同监管模式,建立食品安全治理体系。例如,政府需要完善网络外卖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信息通报与公开机制,完善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和问题食品召回机制等,进一步提高监管的科学性[4]。

参考文献

[1]刘克军.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J].商情,2009(1):187.

[2]肖平辉,罗杰.中国网络食品监管立法最新进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解读[J].网络信息法学研究,2017(1): 373-384.

[3]黄凯,尚菲菲,俞双燕.政府对网络餐饮经营单位食品卫生安全管制的对策研究[J].新西部(理论版),2016(14):66-67.

[4]胡一凡,李丽霞,李欣桐,等.治理理论视角下的网络外卖食品安全监管[J].山东行政学院学报, 2016(4):75-79.

基金项目:河北省社科基金项目成果“地方立法模式下河北省新型食品安全问题研究”(编号:HB17FX010)。

作者简介:胡颖欣(1981—),女,河北邯郸人,硕士,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

李清章(1969—),男,河北磁县人,博士,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学。

侯洁(1980—),女,河北邯郸人,硕士,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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