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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头治理 关口前移

2020-11-23申玉琪

劳动保护 2020年7期
关键词:作业生产

文/申玉琪

首先,将“事故前的严重违法行为入刑”,符合当前的安全发展形势。2019 年我国事故死亡人数首次降到3 万人以下(含交通),重特大事故实现了连续9 年下降。今年4月1 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了《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要求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链条、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和工作机制,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将事故前的严重违法行为入刑,正是“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一项有力举措,更是“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有益尝试。2020 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第一年,在这样的关键时期,研究、推动“事故前的严重违法行为入刑”,可谓正当其时。

其次,将“事故前的严重违法行为入刑”,符合安全生产的基本规律。1941 年,美国的海因里希统计了55 万起机械事故,其中死亡、重伤事故1 666 起,轻伤4 万8 334 起,其余则为无伤害事故,从而得出一个重要结论:在进行同一项活动中,长期存在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就很可能发生无伤害事故,多次发生无伤害事故,就必然导致伤亡事故的发生。海因里希法则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事故发生过程: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无伤害事故→伤亡事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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