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员年龄造假行为的刑法规制探究
2020-11-23王桢
吉林体育学院学报 2020年4期
关键词:体育
王 桢
(深圳大学 体育学院,广东 深圳 518061)
新世纪以来,运动员的年龄造假行为成为我国竞技体育行业治理的热门话题。2000年悉尼奥运会期间,我国14岁的体操运动员董芳霄因年龄造假,违反体操比赛16周岁最低年龄限制的规定被取消了奥运奖牌,成为当时震动世界体坛的事件,引发我国体育界严重的诚信危机。实际上,运动员年龄造假并非偶发现象,它一直都是阻挡我国竞技体育健康发展的“难言之隐”,从足球、篮球再到体操、乒乓球等竞技体育运动,许多体育项目中都存在年龄造假的现象。而杨士增等学者的《青少年运动员的年龄与骨龄的调研报告》显示,全国青少年田径运动会参赛者年龄严重不真实,骨龄大于生活年龄的比例高于一般青少年,由此可以推断出年龄造假现象严重。[1]运动员年龄造假行为,不仅违反了公平竞技原则,还抑制我国青少年运动员竞技水平良性增长,破坏我国体育形象,甚至导致运动员性自主权、受教育权等权利的法律保护缺失。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从行为构成上思考,该行为已经超越体育规范独立管辖的边界,仅靠非刑事制裁措施无法进行全面的抗制。因而,进行刑法规制是十分必要的。有鉴于此,本文将在梳理我国运动员年龄造假行为的现状、成因与生成机制的基础上,对其刑法规制的必要性进行阐释,并对该行为可能构成的罪名进行详细的分析,以此保障竞技体育比赛公平公正的竞赛秩序,促进竞技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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