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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研究生分流制度演化及未来就业发展趋势

2020-11-23周利

就业与保障 2020年5期
关键词:学位分流硕士

文/周利

2019年11月18日,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布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报考人数达341万人次,突破历史新高[1]。2019年12月24日《光明日报》发布《清华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湖南大学、延安大学等近30所高校清退超1300名不合格研究生》的新闻[2]。“考研热”和“清退潮”的消息在网络上迅速发酵,引起研究者的关注。在名校教育资源与硕士研究生录取名额相对珍稀前提下,高校清退不合格研究生决定,不仅体现了高校依规执行培养方案的力度,积极响应国家提出的分流退出机制的实际举措,而且是建设国际一流大学、一流学科和教育强国等重大战略决策的部署下,对提升研究生教育质量的积极追求。

一、制度名称及其内涵的历史演进

出于对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视,政府数次发文提出要将“分流退出机制”作为研究生培养管理和质量保障的重要方式。研究整理相关重要政策文件后,抓住分流退出制度名称及内涵演变过程,笔者将该制度的发展分为探索初期————关注遴选分流、发展中期————重视考核淘汰和完善后期————强调分流退出三个阶段。

(一)探索初期————“遴选分流”:仅重遴选,未涉分流

最早体现“遴选”含义的文件是国家教育委员会于1986年底印发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工作的通知》,其指出“在博士研究生进入论文写作之前,要进行一次考核,对不能达到基本条件者,停止论文写作”。其后,国家教育委员会于1995年底印发《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研究生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有条件的单位经过批准,可在研究生完成课程学习后,采用资格考试的方式进行遴选分流,以决定其能否从事博士学位论文工作[3]。”至此,“遴选分流”一词最先和博士研究生质量建立联系。该阶段虽提出“遴选分流”,但重点在于提出通过资格考试,遴选适合从事博士学位论文工作的博士研究生,却并未提及任何分流事宜。

(二)发展中期————“考核淘汰”:依据考核实行淘汰

随着研究生培养质量的不断变化,该问题得到了广泛关注。2012年初,教育部印发《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强调“要改革研究生培养机制,应健全研究生考核、申诉、转学等配套制度,完善在课程教学、中期考核、开题报告、预答辩、学位评定等环节的研究生分流淘汰制度”。官方文件首次明确分流淘汰制度不仅针对博士生,也面向硕士生,还应落实到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具体环节中。2013年初,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表明“加大考核与淘汰力度,加强培养过程管理和学业考核,实行严格的中期考核和论文审核制度,加大淘汰力度”。2014年初,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要求“各学位授予单位要加强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畅通分流渠道,制订研究生课程学习、中期考核、资格考试和学位论文开题等各阶段的考核和淘汰办法,加大对不合格学生的淘汰力度,激发研究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教育部连续三年发文实现制度名称从“遴选分流”到“考核淘汰”的转变,彰显其培养过程中加强研究生管理的决心,也体现了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的迫切诉求。上述文件中皆提及“淘汰”一词,从整体中去除粗糙部分,保留精炼部分,使整体质量更高、更好[4],客观上具有贬义、略显激进、不够人性化。

这一时期关于“末位淘汰”[5]“中期考核淘汰”[6,7]和“资格考试淘汰”[8-10]的研究文献较为活跃。然而,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整体提升,并非仅仅剔除掉质量较差部分,只剔除差生的激进式淘汰,过于刚烈,容易导致恶性事件和家、校矛盾。

(三)完善后期————“分流退出”:提倡多向分流与人性化退出

2014年底,教育部印发《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课程建设的意见》,重视“对研究生经过课程学习后的知识结构、能力素质等是否达标进行综合考核。对于综合考核中存在的问题,指导教师和培养指导委员会要对研究生进行专门指导。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课程补修或重修,确有必要的应对培养计划做出调整,不适宜继续攻读的应予以分流或淘汰”。2016年初,主管国家学位教育的国务院副总理刘延东,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着重指示“我们的研究生培养还缺乏有效可行的分流退出机制”。之后,教育部在《教育部2016年工作要点》中明确提出要在硕士、博士研究培养中实行分流退出机制。2017年初,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联合印发《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十三五”规划》指明:未来5年研究生教育应积极改革培养模式“完善研究生培养分流退出制度: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加强研究生课程学习、中期考核、资格考试、论文开题、答辩等环节中的过程管理和考核,畅通博士研究生向硕士层次的分流渠道,加大分流力度。建立健全博士研究生分流退出激励制度。”

至此,分流退出制度名称被最终确定。“分流退出”为中性词,它不仅用“退出”概念覆盖了原有“淘汰”内涵,还包含对不同考核结果的分流处理方式。从“进行专门指导和咨询”“针对问题进行课程补修或重修”等条款中彰显“以生为本”和理性追求质量提升的“人性化”培养管理理念。

二、研究生分流退出制度的本质

客观揭示分流退出制度的本质,对高校落实该制度具有指导意义。《汉语大辞典》中指出:分流是指自然或人为地划分人员去向;退出多指主动或被动地离开某种场合、脱离某个组织或活动。

将“分流退出”相结合,并运用在研究生教育领域,是指基于研究生各培养环节的考核结果筛选人员,为研究生在毕业与退学之间提供多种出路[11]。高耀等人根据分流方向,将分流分为向上和向下分流两类;根据个人意愿和培养要求,将退出分为主动和被动退出两类[12];从分流退出出路设计来看主要有三种:直接退出,如退学、取消学籍、取消学位等;向较高一级分流培养,如硕转博;向较低一级分流培养,如博转硕。正如北京大学课题组所言“设计分流退出目的并不在于淘汰研究生,而在于保证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公平竞争性和基本培养质量”[13]。

分流退出制度的本质在于通过引入竞争机制,为培养单位选拔更合适、更优秀的生源,它既关注研究生向上层次的培养需求,也要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底线,以此提高研究生教育的整体质量。

近30所高校公布超1300名研究生的退出培养名单是对分流退出制度的践行,但仅对超过学习年限的研究生予以清退,显然还远远不够。

一直以来,关于是否具备实行分流退出制度的条件之争从未停止:部分学者认为该制度涉及国家、培养单位、用人单位和研究生本人等众多利益主体,而研究生招生、人才培养、考核审核和毕业聘用等系列相关制度并未做好施行准备,该制度引起整个高等教育体系和培养模式的大变革;也有部分学者认为无论各利益主体是否准备妥当,实施分流退出制度实属必然。研究赞同后者观点,认为实行分流退出制度宜早不宜迟。原因为:一是政府的大力推动,为执行该制度奠定基调。如早在2004年,马桂敏等人对研究生培养质量进行调研后发现,70%的导师认为研究生培养质量有下降趋势或已然明显下降[14]。国家部委对此高度重视,迅速出台《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明确指出:“要建立合理的淘汰制和优秀学生奖励制等教育教学制度,大面积提高教育质量。”并连续7年出台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和进行分流退出官方文件,让各界看到政府高度重视研究生培养工作、狠抓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决心。二是国际培养惯例有力论证实行该制度的人才红利。美、英、法、德等国皆在研究生招生、学习年限、课程学习、论文写作及答辩等环节,对不适合继续学习或有其他培养需求的研究生进行分流或宣布退出[15],这是保障其研究生教育质量处于较高水平的有效举措[16]。因此,我国要建成高等教育强国,必须坚定不移地走质量路线,要求分流退出制度不仅要清退,还应分流。

三、研究生分流退出制度的未来就业展望建议

结合已有研究,笔者认为研究生分流退出制度在我国步履维艰的主要原因为:分流退出制度涉及利益主体过多,难以找寻平衡点;受现有配套培养制度的禁锢,协作推进分流退出工作存在困难;因分流退出渠道单一而施行难度较大。因此,基于上述困境,研究提出如下的未来就业展望建议:

(一)将硕士研究生教育逐渐转变为过渡性学位教育

要确保分流淘汰制度落地生根,需要学位制度能为其提供可行的制度土壤。我国硕士生教育和博士生教育是分阶段进行的两级独立教育。鉴于其之间存在的由低到高的递进关系,硕士研究生教育兼具培养硕士人才和为博士教育选拔合适人才的双重功能。硕士教育被赋予从本科教育到博士教育的“中转过渡性”。

因此,建议考虑将硕士研究生教育逐渐转变为过渡性学位教育,并着重在硕士教育层面进行较大规模的分流退出,以确保真正进入博士教育阶段的研究生是以学术研究为主,适合企业发展需求的高层次人才。

(二)引进第三方学业评估,为分流退出提供参考依据

分流退出的实施可能造成损失招生名额、终止学业前程、中断成才愿景,影响导师、学生、家长和用人单位切身利益,以至于教育主管部门和培养单位以及指导教师在施行分流退出制度时顾虑颇多。

因此,建议在入学考试、课程学习、中期考核、资格考试、论文开题和论文答辩环节中,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独立、客观、专业的评估服务,为培养单位和导师就研究生学业水平、学术能力和更高层级学习科研适应性等内容,提供客观评价与分流退出建议,这将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多方利益冲突或师生、家校矛盾,从而确保分流退出制度从根本上得以落实。

(三)引导社会各行业接纳退出者入职

在企业招聘人才过程中,面试官通常以学历、学位或文凭为筛选信号,给高学历者提供更高工资待遇,久而久之,更高学历、学位已成为求职应聘敲门砖。但是,研究所讨论的分流退出制度与社会用人理念相悖,对于向更低一级分流或直接退出的研究生而言,他们也相应地丧失了进入更好职业领域和追求高薪待遇的基本资格。实际上,并非所有领域都需要高层次学术型人才,各行业在人员招聘中,应破除学历学位录用制,尝试将研究生应用能力、职业技能和学习经历等多重标准作为录用依据。

综上,部分高校“批量”清退研究生的举动,是在落实研究生分流退出制度上“动真格”表现,更是各个培养环节中更加严格执行该制度的预警信号。

分流退出制度的继续完善和广泛施行,必将对研究生质量保障体系产生巨大影响,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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