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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立法研究

2020-11-20解小平

法制与社会 2020年32期
关键词:遗存红色文化

摘 要 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有其特殊性,属不可移动的文化遗存。要提高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质量,做到可持续性保护,必须在保护中不断挖掘其利用价值,在保护中利用,在利用中保护,形成保护、利用的良性互动,同时应当结合抚州市红色文化遗存的特点,一地一策,一地一法,确定保护经费恒定,保护利用属地化、实行有偿协议保护等有针对性的立法之策。

关键词 红色文化 遗存 经费恒定 保护协议 属地化

基金项目:本文为2018年度江西省抚州市社会科学规划课题,项目编号:19sk64。

作者简介:解小平,东华理工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房地产法、社会法。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11.159

一、红色文化遗存

红色文化遗存是指以毛主席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为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地人民群众进行革命活动时所留存下来的,具有教育、纪念、或者史料价值的遗址、遗迹和遗物。它具有以下特点:

(一)它是一种有型的革命文化遗产

红色文化遗存是一种文化遗产,它通过遗址、遗迹和遗物这种有型的载体,忠实地反映和还原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伟大而卓绝的红色革命运动。常言道“耳闻不如一见”,红色文化遗存记录了中国共产党的光辉革命历史,是中国伟大红色革命的证据。

(二)具有不可移动性

红色文化遗存的不可移动性特点是指红色文化遗存是特定时期、特定地点发生的红色革命活动,其遗址、遗迹和遗物不可移动或者移动后其历史真实性和历史特定性会打折,价值和意义会减损的特性。

(三)具有极高的革命文化价值

红色文化遗存是中国红色革命文化的物质载体,其代表的不畏强权、不屈不挠,为底层人民群众谋幸福而甘愿抛头颅、洒热血的革命精神,激励着当代千千万万的中国人民热爱祖国、珍惜和平,为努力建设好新中国而砥砺前行。因此,红色文化遗存具有其不可替代的纪念、教育和史料价值[1]。

(四)属于不可再生资源

红色文化遗存记录的是一段真实的革命历史,其具有不可复制性的特点,损坏、灭失后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进行复原重建,但其真实性、完整性必将大打折扣,历史风貌也会遭遇极大的破坏。因此,红色文化遗存所在地的当地政府和人民群众应当像爱护自己的眼睛般珍视当地的红色文化资源。

二、抚州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红色文化遗存数量多、分散广,配套资金匮乏

根据抚州市文物部门2018年11月的统计,全市共有不可移动的革命文物605处,2019年3月,中宣部、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公布了《全国第一批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分县名单》,确定了15个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抚州9个县列入原中央苏区片区,4个县区列入闽浙赣片区(其中金溪、资溪两县是交叉重复)。另还有以古建筑类登记的具有双重价值(既是古建筑又是革命旧址)的红军驻地旧址若干及红军标语5200余条,战场遗址类35处,烈士墓和纪念设施8处,馆藏革命文物177件/套,其中,二级革命文物4件/套,三级革命文物22件/套,一般革命文物151件/套。但在分布上,红色资源集中连片的少,相当一部分分布在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外来人口少,开发、管理、利用的成本较高。而在配套资金上,除了已公布为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红色文化遗存资金较为充裕外,80%以上的红色文化遗存资金短缺严重,有的市县年均经费仅为1万元,有的县甚至为零,经统计,抚州市红色文化遗存中,近期需搭架维修的有156处,占总数的28.5%,需揭顶维修的226处,占总数41.2%,到目前为止专项资金缺口在3个亿以上①。由于资金短缺,给红色文化遗存的抢救、日常维保带来极大的困难。

(二)对红色文化遗存管控不到位,保护力度有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18条规定根据需要可以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这表明现行法律对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划定建设控制地带不是法定必需,这不仅不利于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管理,也使得红色文化遗存与周边建筑形成不了协调一致,风貌完整性受到破坏。另外,由于抚州市红色文化遗存的管理部门众多、各部门职责不清,导致各部门都可以管,谁都不管的局面,很多处文物保护单位人员不足,无力对毁损和破坏红色文化遗存的行为进行及时的干预和制止。而且由于红色文化遗存的产权多元化,包括国家所有、村委会集体所有、宗族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公私混合所有等多种类型,产权关系较为复杂,其中产权归私人所有的占80%以上,这些私人所有的红色文化遗存主要是分布在农村的革命遗址,大部分是宗祠、寺庙及农村自建房,由于资金缺乏,责任不到位,产权人随意改建、拆除的情况比比皆是。

(三)对红色文化遗存的挖掘、研究与保护、利用不够

抚州市是红色文化遗存资源较为丰富的市,但由于大多数红色文化遗存地理位置较为偏僻且分散,其开发、利用难度大、效果差。相对而言,地理位置较好,交通条件便利的乡镇,红色文化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较好,另外地方政府投入较大、能抓住各种开发契机、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的地方开发利用态势就比较可观,但抚州市大多数红色文化遗存处于待开发的处女地,究其原因,除了上面提到的地理位置偏僻,政府资金支持不够外,也存在对各处红色文化遗存挖掘、研究不够,对如何利用本地其他优势形成借力发展态势缺乏思路。外界对其了解不多,缺乏卖点和宣传噱头使得其一直处于沉寂状态,而越沉寂越难以吸引政府资金和社会资本的投入[2]。

三、抚州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立法建议

(一)确定红色文化遗存抢救性和预防性保护并重的原则

红色文化遗存形成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至今已有相当的年份,加上多年来抚州市當地政府和人民群众缺乏应有的保护意识,很多的红色文化遗存处于濒临灭失的状态,因此,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初期的重中之重就是进行抢救性、应急性的保护,各级政府应及时把发现的红色文化遗存依法纳入保护范畴,对红色文化遗存和相关的文献档案史料、口述资料及时进行调查征集工作,对尚未纳入保护的红色文化遗存实行“先保护,后申报”,先确定好保护措施。新建、改建和扩建红色文化遗存纪念馆应严格履行批建手续,不得先建后批、边报边建。[3]

(二)坚持本体保护与周边环境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尽力保持其完整性和真实性

红色文化遗存形成于特定年代,有其特定的历史场景和风貌,历史不容篡改,因此,在保护和管理过程中,应当坚持依法划定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明确保护区范围内的禁止行为,并规定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以不破坏其历史风貌为原则。

(三)确保红色文化遗存保护经费恒定

红色文化遗存属历史性、精神性文化遗产,是我国政府滋养和教育广大人民群众,激发其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民族自豪感和自信心的主要精神食量,而制约红色文化遗存挖掘、保护和管理的主要因素就是经费的供给。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龙岩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等上位法及地方立法对保护经费均有规定。但从其立法表述可以看出,相关立法对红色文化遗存经费的保障还是显示其不足,规定专项资金可以通过财政拨款和接受捐赠等方式筹集在某种程度上弱化了政府的经费保障义务,也给了当地政府经费供给方面扯皮的机会,造成了实践中因为资金短缺导致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虎头蛇尾甚至“烂尾”的情况。因此,有必要结合本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的类型、数量、等级,确定一个恒定的财政收入比例作为红色文化遗存保护的专项经费。

另外,鼓励社会资金的捐赠以及吸引社会资金的投入是非常有必要的,但只能将其作为“锦上添花”之举,而不能成為各级政府减少资金投入的借口,当然在确定资金供给恒定的基础上对资金的支出却可以采取动态化管理,而且各处红色文化遗存专项经费的支出应该实施差别化对待,在抢救性保护阶段,应该着力于“建设性”的投入,在养护阶段,应该着力于红色文化遗存物质性的保管,史料、精神性文化的挖掘,以及品牌的宣传和红色文化的输出。让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从政府单一“供血”到政府既“供血”自身又能“造血”,形成红色文化遗存保护的良性循环。

(四)强化对红色文化遗存精神文化的挖掘、研究和宣传

上文提到,抚州市有革命文物605处,但却普遍存在“重建设,轻维护,无挖掘”的状态。红色文化遗存保护的目的就是发扬其红色革命精神,看重的是其物质载体上的精神内涵,这也是红色文化遗存得以可持续性开发和保护的关键。有关地方性法规对红色文化遗存的发掘、研究都有规定,但是其规定更多停留在鼓励阶段,并没有将职责落实到一个统一的单位头上,更没有配套的研究经费。从抚州市临川文化研究的效果来看,由单一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研究,并给予研究者一定的课题资金,可以极大提高当地高校和研究机构的研究热情,从而产生一批高质量的研究成果,让红色文化遗存“活”起来,并在这个基础上,加大对红色文化遗存的宣传,让红色文化遗存做到可持续性的保护。

(五)职责分工上应采取审核、认定归属文物部门,保护、利用归属当地基层政府的属地化原则

红色文化遗存的审核、认定属文物判断的范畴,比较专业。因此,红色文化遗存认定标准和办法的制定,以及确定了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名录之后,根据红色文化遗存的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来确定其保护等级等职责应该由当地相应的文物部门来行使。但红色文化遗存的申报,以及认定后的保护利用则应该遵循属地化原则,交由当地的乡镇或街道办事处,这主要考虑到抚州市是一个交通不是很发达的偏远地市,加之当地的红色文化资源分布较为松散,统一由文物部门或其他部门来行使保护、利用职责会加大其成本,而且效率不高,也不利于调动当地政府利用本地红色资源,发展当地旅游经济的积极性。

(六)对非国家所有的红色文化遗存实行有偿保护原则,确定保护责任人,明确其保护职责

抚州市红色文化遗存20%属于国家所有,另外80%属于私人所有,包括村集体、宗族集体及个人所有。属于私人所有的红色文化遗存大多是宗祠、寺庙及农村自建房,其分布在较为偏远的农村,交通不便,日常巡查和维修费时费力,由政府职能部门进行直接的常规保护成本较高。这时可以考虑由承担保护利用职责的乡(镇)政府与私人所有者签订有偿保护协议,确定产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明确其日常保养、维护以及出现险情及时报告等约定的保护责任[4]。

注释:

① 数据来源于抚州市人大《抚州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 立法调研报告。

参考文献:

[1] 王以第.红色文化的价值内涵[J].理论界,2007(8):149-150.

[2] 阮晓菁.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视域下红色文化资源开发利用研究[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7(6):143-147.

[3] 江峰,汪颖子.中国红色文化生成的系统要素透析——以大别山红色文化为例[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6):89-97.

[4] 李晓蓉,卯光润.贵州红色文化资源保护现状及其法律保护思考——以毕节市红色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为例[J].遵义师范学院学报,2016(4):6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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