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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生命尊严的重要价值探讨

2020-11-20杨涵茜

法制与社会 2020年31期
关键词:重要价值民法典

摘 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刚刚通过的但是还未实行的一部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以保护公民的私有权利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都能在其中找到法律依据。在《民法典》第1002条规定了“生命尊严”这一内容,这是整部法典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它从人性和人两方面出发对生命尊严做出具体的解释。本文将简要的分析探讨《民法典》中生命尊严的具体内容以及它的重要价值。

关键词 《民法典》 生命尊严 重要价值 人格尊严

作者简介:杨涵茜,常德职业技术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11.002

《民法典》第100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到法律保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这是我国首次在立法上规定生命尊严的概念,并且也是首次把生命尊严并入生命权之中,所以意义重大,一经推出就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但是很多人对于什么是生命尊严,生命尊严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以及生命尊严到底具有什么样的价值不是很了解,这些问题也确实值得我们去了解、去探讨。

一、《民法典》中生命尊严的法理基础

在《民法典》中规定的生命尊严是以生命利益为出发点,然后上升到人格以及道德的层面,遵守了法律的正义性,才被确立为法律。换句话说,《民法典》中规定的生命尊严有着深厚的哲学基础、伦理基础以及价值基础[1]。

(一)哲学基础:生命尊严是人的主张

生命尊严的哲学基础是比较晦涩难懂的,因为他是从抽象的人性出发。人性本身就是一种尊严,因为人具有自己的意志,可以通过意志的实现来维护自己的尊严。人类的生命尊严就是人类生命的权利,也就是说人类生命的权利具体的表现就是对于自己生命尊严的保护。既然生命尊严是人所特有的,那么所有的人都具有同样的生命尊严,是不因为种族、性别、生活差异而改变的[2]。所以,每个人的生命尊严都应该得到同等的保护,只有公平的对待每个人的生命尊严,才能更好的实现生命的价值。

(二)伦理基础:生命尊严是伦理人的内在道德要求

在《民法典》当中,把人分为了伦理人和经济人两种,以此来作为人身法和财产法的区分标准[3]。人身法中所规定的伦理人不仅仅是指生物学上所定义的人,更是伦理性上的人,所谓伦理性中的人就是有道德的人。既然要成为一个有道德的人,那么首先要做到的就是维护道德所存在的条件,单指生命这一内容而言,《民法典》中规定只有主张生命尊严的人才算是符合伦理人道德要求的人。我们换个角度来看,社会意义中的生命是人的情感和社会评价的载体,是人的生存尊严和意义的所在。生命所具有的社会价值要求它必须被人们所尊重。从精神层面来说,尊严是主观意志的体现,而人的主观意志只有符合“善”的要求才具有价值。所以尊重生命不仅要有尊重生命的具体行为,这种行为当中还必须要具有善的本质,这样的尊重才真正的有价值。遵循善的本质去看待每一个人的生命(包括自己的生命),就是承认了每个人都享有生命的尊严。反之,承认了生命尊严这一概念,本身就是一种善的表达。

但是,即使做成了也不能说他就是有德的人,只有把这种行为当作了本身性格当中的一个固定部分的时候,他才可以说是有德的人。具体的解释就是,仅仅具有承认生命尊严的行为是符合人的伦理性的,但是只有这样的行为成为人伦理性当中固定的一部分的时候,人才真正的成为了一个有德的人。

(三)价值基础:主张生命尊严以维护人格尊严作为最终目标

在《民法典》确立的过程中对于生命尊严的改变设定肯定存在着这样一个问题,那就是生命尊严是否属于人格权法的范围之内。在明确这一问题的答案之前首先要明确的就是人格权法的价值是什么?我们都知道法的价值就在于正义,那么人格法的价值就具体表现为人格尊严的维护。对于人格尊严的发展我们要追溯到十五世纪,在皮科·米朗多拉的演讲《论人的尊严》中第一次让人们认识到了尊严的价值。慢慢的到了十七世纪,人格尊严首次被作为法益而提出,但是仍然没有被纳入法律之中,直到1950年左右,人格尊严才正式的被纳入民法当中。并且随着时代的发展,人格尊严在民法当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直到现在成为《民法典》的主题。一般来说,人格尊严就是一个人所具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无论这个人的职业、种族、性别是什么,他的人格尊严是一样的,没有高低贵贱之分[4]。生命生来平等,但是后天的生活却不单单是简单的活着,而是要有意义的活着。我们所享有的生命的权利就是能够让自己的生命受到其他人的尊重,以此来维护自己作为一个人的资格。如果从这个角度出发,生命尊严的终极目标就是人格尊严。

二、《民法典》中生命尊严的基本含义

生命尊严的基本含义主要有三部分:生命尊严是人格尊严的具体展开、生命尊严是生命权的终极理据、生命尊严的核心是死的尊严。

1.生命尊严这一概念所建立起来的依据是人的生命和人的尊严之间的关系,所以从这一方面来讲,要想理解生命尊严的含义,首先要明白的是人格尊严的含义。有关人格尊严的内容我们在前面提到过,是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所享有的社会地位。生命尊严在人格尊严当中占据着主体的位置,按照出生和死亡为界限,人格尊严主要保护从出生到死亡之间。但是在人出生之前和死亡之后的就属于人格尊严的延伸保护,而生命尊严属于出生到死亡,所以生命尊严在人格尊严中占据主体地位。

2.生命尊严作为人格尊严的具体展开,生命尊严会对生命权的具体权力进行相应的解释,并且会不断的补充生命权所涵盖的内容,简单来说,生命尊严就是生命权内容的终极理据。

3.生命尊严可以分为两部分,生的尊严和死的尊严,无论缺少了其中的哪一个,生命尊严都不是完整的。但是生的尊严和死的尊严对于生命尊严来说意义是不同的。我们每一个人都没有选择出生的权利,所以我们生的尊严几乎都是由父母和社会的某些机构保障的。在我们出生之后我们就自动的享有民事权利,如果某个人他生活的没有尊严,认为活着是一种痛苦,那么他可以选择有尊严的结束自己的生命,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生命尊严的核心是死的尊严而不是生的尊严。

三、生命尊严的主要内容

前文我们提到过,生命尊严的核心是死的尊严,所以生命尊严的主要内容也跟死的尊严有关。

(一)尊严死

尊严死是一个人在自己的生命即将走到终点时候对自己生命的决定。当然尊严死的定义在学术界还是有一定争议的,最大的争议就是尊严死和安乐死的区别问题。尊严死是人的自然死亡,人都会经历生老病死,当一个人的生命即将由于自然界的法则,走向终点的时候他有权利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让自己死的有尊严。而安乐死则是通过他人的帮助,加速死亡的方式,包括积极安乐死和消极安乐死,但是其实不论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本质上都是尊严死。

(二)生前预嘱

死亡是我们每个人不得不面的一件事,我们要对死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而生前预嘱是一个人在自我意识清醒的时候签署的一份关于死亡之前治疗的有关文件,其主要内容包括自己在不可治愈的生命尽头以何种方式面对死亡,以及要不要治疗等等。生前预嘱和遗嘱最大的区别就是生效的时间不同,生前预嘱是在病危的时候生效,遗嘱是在死后生效。

(三)临终关怀

严格意义上来说临终关怀也是通过医疗的手段来帮助病人,但是和普通的治疗不同的是,临终关怀是用良好的服务来帮助病人控制情况,其核心是帮助即将死亡的人减轻他所承受的痛苦,使得病人有尊严的走完生命的最后旅程。

四、生命尊严的重要价值

(一)基本价值是完整保护人格尊严

生命尊严是人格尊严的必要组成部分,只有维护好生命尊严才能使得人格尊严得以完整。一般来说,人格尊严更注重对于活人的尊严的保护,但是实际上人格尊严是包括生、活、死的尊严。所以在《民法典》明确的规定出生命尊严作为人格尊严的一部分,对生命的尊严做出明确的规定就是要强调生命尊严是人格尊严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主要价值是扩展生命权的主要内容

人活着不只是为了单纯的活着,更是为了体面、有尊严的活着,所以《民法典》对生命尊严做出了解释。人不仅要保护自己生的利益,更要生的有尊严,即使是死,也要死的有尊严。如果一个人在生的时候很有尊严,但是在即将去世的时候遭人欺凌,一点体面都没有,那也是对于这个人生命权的侵害。所以生命尊严将生命权从简单的保护人的生命的层次上升到了生命体面的层次,使得生命权的内容更加丰富,层次更加多元。并且生命尊嚴本身也具有很大的解释空间,这样的话,就为生命权的扩张提供了更多的依据。生命尊严会让人的生命权得到更好的保护,不仅仅是让人的生命得以延续,更重要的是让人的生命变得更有意义。

(三)核心价值是充分保障死的尊严

前面我们提到过,生命尊严的核心是死的尊严,也就是说人有权决定如何保护自己死的尊严。我们可以这样理解,一个人作为一个民事主体,他对于自己所享有的一切民事权利当然享有最高的决定权。所以《民法典》中自然人有决定自己尊严的死去的权利,来维护自己死的尊严。

(四)延伸价值是为尊严死、生前预嘱和临终关怀提供立法依据

在《民法典》中规定了生命尊严的概念,对于尊严死、生前预嘱等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是也从侧面的反应了支持人们做出有关自己生死的决定[5]。例如在即将死亡的时候决定自己是尊严死或者是临终关怀,这样的侧面鼓励就是给立法确认尊严死等提供了最高的法律依据。首先,有了这个上位法的基础,相关的立法部门就可以根据该法律进行尊严死和临终关怀的具体立法。其次,有了《民法典》的法律依据,也使得那些选择尊严死的人不再被认为是犯罪或是违法行为。

五、结语

《民法典》中的生命尊严的价值是多方面的,包括基本价值、主要价值、核心价值和延伸价值。多种价值的相互融合组成了完整的生命尊严价值。对生命尊严的重视是《民法典》的一次重大突破,把《民法典》的人文特色彰显的淋漓尽致。

参考文献:

[1] 杨立新.从生命健康权到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民法典》对物质性人格权规定的规范创新[J].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24(3):26-40.

[2] 杨立新,李怡雯.论《民法典》规定生命尊严的重要价值[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6):1-9.

[3] 王利明.人格权法的新发展与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的完善[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9(6):5-19.

[4] 杨立新.人格权编草案二审稿的最新进展及存在的问题[J].河南社会科学,2019,27(7):26-35.

[5] 袁雪石.国际公约中的人格权规定及其借鉴意义[J].南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2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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