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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人作品版权问题再思考

2020-11-18苏利君

河南科技 2020年24期

苏利君

摘要:本文根据同人作品对原作品依附程度的不同将其分为演绎型同人和非演绎型同人进行探讨,对不同类型的同人作品进行版权侵权分析,在阐述相关立法、司法领域现状的基础上,指出同人作品版权保护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并在借鉴以往学者观点的前提下提出自己的看法如下:(1)明确同人作品的法律地位;(2)统一同人作品侵权认定标准。

关键词:同人作品;原创同人;二次创作同人

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168(2020)24-0104-03

1 同人作品概述

1.1 同人作品的概念

对于“同人”一词,林莺、袁秀挺、卢海君等学者有着基本一致的看法,认为“同人”一词起源于日语的“どうじん”,可以将其理解为“志同道合之人”。在现代汉语中,“同人”一词,最早出现在新文化运动期间,意思是“同一个人”或者“同一职业或有着相同爱好的人”。

同人作品最早出现于日本、欧美国家,在1990年代初期,中国大陆开始有小范围的同人作品活动,这些活动大多数以手稿和私人印刷品的形式出现,影响非常有限。而今,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运营商的多元化,中国的同人作品迅速发展,其创作群体、听众和读者群体得到了极大的扩展[1]。但由于这一概念还尚未为我国法律所吸收并正式,所以国内学者对同人作品的概念认识并不统一:林莺认同同人作品是“同人爱好者在原作或原型的基础上进行再改动的创作活动”[2];袁秀挺认为,同人作品是与原作品具有显著差别的新作品,是漫画、小说、游戏、电影等各类作品的爱好者们以该作品为基础进行再创作所形成的作品[3]。骆天伟认为同人作品是同好者在原作或原型的基础上进行的再创作活动之产物[4]。可以看到,学界学者在界定同人作品的内涵时有其相似之处,都将同人作品定位为二次创作作品。

起初,“非营利性”也是同人作品的特征之一,而随着网络的迅速发展,同人作品的快速传播给了创作者提升知名度的机会,这无异于是一笔隐形财富,类似于快手、抖音上发布美食制作、搞笑段子等视频以达到直播销售物品的目的,而我们不可能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去审核一篇同人作品是否具有营利性,这于同人文化的发展也是不利的。基于此,笔者认为,不管是单个人还是团体,只要其基于原作创作的创作者本身无商业性的目的且只是在允许的平台及志同道合的朋友圈内流传,都可称作是同人作品。

1.2 同人作品的分类

对于同人作品的分类,学界学者也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探讨,赵任伟将同人作品分为两类:同人小说、同人动画及其他同人作品(包括同人游戏、同人音乐等);演绎类同人作品及非演绎类同人作品(演绎型同人即是在原作的基础之上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而创作的作品;非演绎型同人只是借鉴原作品中某一个元素为背景而创作的作品);刘玉婷从同人作品的定义和特征出发,按照其依赖性和独创性程度的不同,将其区分为原生型同人作品和派生型同人作品(原生型同人作品一般指基于原著进行创作,但依然保持了与原著之间的同一性,其同人创作的行为只是改变了原有的表达方式或类型;派生型同人作品的分类较为复杂,此类同人作品与原作品之间依然具有依赖性,但是二者之间的同一性可能被突破);张小草根据作品本身载体的不同将作品分为文字类型的同人作品、图画类型的同人作品,根据作品角色的来源不同,将同人作品分为真人同人以及作品同人(真人同人的人物角色均来源于现实生活中的真人,而非来自其他的文字图画作品;作品同人即指角色来源于已经创作完成的作品),根据对原作品的依附程度不同将同人作品分为演绎型同人和非演绎型同人,按照作者的创作初衷可以将同人作品分为致敬类同人作品以及模仿讽刺类同人作品等[5]。

从上述分析可知,这些分类方式都是学者把同人作品的概念建立在二次创作同人的基础上论述的,均有其合理之处。但也可发现,这些复杂的分类方式,增加了对同人作品版权侵权问题的研究难度,对于相关立法的完善也是极为不利的。基于此,笔者仅将同人作品归为两类:演绎型同人作品和非演绎型同人作品,此分类方式因对原作品的借鉴程度不同而在法律上有不同的定位,从而衍生出不同的版权问题,而在学者谈及的其他分类方式中,如果要谈及版权侵权問题,最终也能延伸到演绎型同人和非演绎型同人这个分类方式上来。所以,分析好演绎型同人和非演绎型同人的版权侵权问题,整个同人作品类型的版权侵权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1.2.1 演绎型同人:如果同人们在创作之初已经征得了原作者的同意,且不改变的原作的表现形式,只是在原故事的基础上,使人物和情节有进一步的发展,这种情况下一般不会造成侵权。但要注意,在利用他人作品时,要注明出处,有作者姓名的,加以标注,否则就是侵犯了他人的署名权。如果创作之初未征得原作者的同意或者所创作作品恶意扭曲原作人物形象,从而破坏原作的完整性,也是明显的侵权。

1.2.2 非演绎型同人:这种同人作品大多是同人们在基于原作品某些元素的基础上完全架空原作内容所创作完成的,是一部全新的作品。这种类型的同人作品具有以下特点:①未沿用原作的原创性表达,更多的是在借鉴其人物角色、社会关系、特有名称和参考其他相关元素的基础上进行的全新创作,读者很难从作品本身的表达中找到原始作品的痕迹;②非演绎型同人作品与原作无论在思想还是表达方面都具有较大差异,不具有明显的关联性。因此,整体上非演绎类作品并不会侵犯原作的改编权。但若创作不当,比如未经同意使用了原作品中某些特别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性表达,还是有侵权原作版权的风险。

2 我国同人作品版权保护现状

2.1 立法现状

我国同人作品兴起的时间要晚于日本、欧美等国家,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使我国同人文化在近几年得到迅速发展。而在立法方面,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条文或法规对其进行规定。在《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将原始作品的类型从9种增加到16种,但也仅是在将原有的作品种类单列、细化的基础上,新增了实用艺术作品和立体作品类型,而未对同人作品进行明确规定。尽管有了第16款“其他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这一笼统的兜底式规定,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将同人作品纳入到其中,但这并没有相关的评判标准,从本质上讲,它并没有解决同人作品含义和保护方面的诸多问题。因此,尽管提交审查的送审稿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但它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与同人作品保护有关的立法问题[6]。从另一方面来说,各学界、理论界人士关于同人作品的概念及分类方式的观点纷繁复杂,虽然都有其合理之处,但最终没能达到统一的标准,这也给立法带来一定的困难。

2.2 司法現状

近些年,同人作品版权侵权案件不在少数,比如,金庸诉《此间的少年》,被称为国内“同人作品”第一案,最终裁决不是侵犯著作权,而是构成不正当竞争,理由是:人物姓名为单纯要素不构成具体表达,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借“郭靖”“黄蓉”之名销售构成不正当竞争;《鬼吹灯》所有权人诉《摸金校尉》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件,最终判决也是不够成著作权侵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理由为:被指控侵权的书籍虽使用了与原告作品相同的人物名称,关系,盗墓规矩等元素,但被指控侵权的书籍具有各自独立的内容和表达方式,被指控侵权书中的这些要素及其情节组合形成了一个全新的故事,该故事内容在情节上与原告作品不相同或相似,在延续上也没有任何关系,不构成对原著作权的侵犯。但由于被告存在虚假宣传,对原告造成了利益损失,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可以看到,由于目前法律尚未对同人作品作出明确规定,法官只能结合作品的具体内容来判断,给了法官等司法人员很大的压力。

可以看到,造成如此混乱的司法现状,跟同人作品本身的一些特性是分不开的,譬如同人作品种类分类的多样化。本文仅将同人作品种类分为演绎型同人和非演绎型同人作品,以期能解决司法实际运用上的困境。

3 同人作品版权保护制度的不足

有关同人作品版权保护方面,最大的不足在于现有法律的滞后性。可以看到,近几年,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数字作品的复制和传播更加便捷、高效,也使得技术侵权的方式增加。与科学技术和经济的飞速发展相比,我国立法有一定的滞后性,在数字背景下尤为突出。同人作品作为一项新兴事物,是一个需要法律确认、调整和保护的过程,合理的法律概念提出也是需要经过反复的论证和考量的。所以,我国现阶段尚未明确对同人作品作出法律上的概念和性质的确认。这就使得同人作品要面临以下困境:

3.1 同人作品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在中国,同人文化是随着数字技术和互联网的发展而兴起的一种网络文化,同人作品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概念。国内《著作权法》中有关作品的分类仅限于表达形式,没有关于版权作品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导致此类作品长期处于侵权边缘。

3.2 同人作品侵权认定没有统一的标准

国内《著作权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同人作品的侵权认定标准,司法实践也只是通过“思想表达二分法”确定同人作品是否对原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但由于在应用中实质性相似判断方法没有一个明确的使用规则,在同人作品侵权案件爆发的情况下,极大地增加了法院审判的难度。

4 完善同人作品版权侵权责任的建议

由于国内目前缺少对同人作品的相关立法,司法部门对可借鉴的同人作品版权侵权审判案例也极少,所以司法人员在处理有关同人作品版权侵权案件时就会面临极大的挑战。对于此,学术界学者也纷纷发表自己的见解,以期对相关立法及司法领域有一定的帮助。林莺指出,我国的法律有必要承认同人作品的合法性,这在未来的《著作权法》中应予以明确,并应通过制度与规则设计突出其合理性;骆天纬对我国的《著作权法》提出以下建议:明确同人作品在我国著作权法作品分类体系中的地位、规范同人作品对原作元素的使用方式、寻求合理保护原作品著作权人正当权利的方法;庞萌苗对完善我国同人作品著作权相关制度提出了要明确同人作品的概念、同人作品创作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将同人作品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等建议。这些建议都有其合理之处,笔者欲在其他学者的基础上提出一些自己的见解,以期对其他读者有所帮助。

4.1 明确同人作品的法律地位

我们知道,立法速度是远跟不上科学技术发展的速度的,当下某一新兴事物的出现可能并不被现有法律制度所包含,同人作品亦是如此,但随着同人作品创作的发展趋势与方向,《著作权法》及相关条例有必要尽快对此出台相关规定。而立法的调整又是一个相对漫长的过程,我们只有在司法审判中先对同人作品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确,让社会有一个接受的过程,这样一来,不仅能够尽快确定同人作品的法律地位,也为后期《著作权法》的正式修订提供参考。

4.2 统一同人作品侵权认定标准

同人作品侵权认定标准的不统一,赋予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但同时也给了法官等司法人员很大的审判压力。更为严重的是,由于侵权认定标准的不统一,会使得多数法官在面对相同或相似案例时做出不同的司法判决,这无疑会给司法公正带来挑战。让法官做到最大限度的统一,无疑是最有效但也是最难的。而案件判决结果的审判公开以及可查阅性是现今社会的一大进步,在这种情况下,只有让法官对一个案例行使自由裁量权前充分了解以往案例的判决结果,加大法官之间深度交流的机会,使得各案判决做到最大程度的统一,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版权人、同人作品创作者、网络服务提供商以及公共的利益,以此维护社会各项文化有序发展,这与社会发展也是极为有利的。

5 结语

为了平衡文化发展和社会利益,在确定同人作品版权侵权的法律责任时,应考虑国内文化的实际情况,因为我们的法律环境和文化发展与发达国家有着很大的不同。不可否认,同人作品的出现反映了原创作品的社会影响力,它的发展不仅促进了原创作品的传播,而且增强了公众参与创作的热情[7]。因此,我们可以通过完善《著作权法》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同人作品的创作,引导其健康发展,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继而鼓励公众参与创作,以促进文化的进步与繁荣。

参考文献:

[1] 赵任伟.同人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18.

[2] 林莺.同人作品合法性问题探究[J].中国版权,2015(05):50-53.

[3] 袁秀挺.同人作品知识产权问题迷思——由金庸诉江南案引出[J].电子知识产权,2017(Z1):53-59.

[4] 骆天纬.同人作品的著作权问题研究——以《此间的少年》为例[J].知识产权,2017(08):64-69.

[5] 张小草.同人作品与原作品著作权冲突解决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8.

[6] 张祖鹏.同人作品著作权保护研究[D].长春:吉林财经大学,2019.

[7] 陈维君,许纯纯.同人作品著作权保护路径研究[J].编辑学刊,2019(05):5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