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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分析

2020-11-18常颖

法制与社会 2020年30期
关键词:认定夫妻关系处理

常颖

关键词共同债务 夫妻关系 认定 处理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作为国家认定的关系,夫妻关系与血缘关系不同,同时又是高于血缘关系的存在。一方面,夫妻关系满足法律关系的条件,另一方面,夫妻关系强调两个异性的稳定相处和生活模式。对社会而言,夫妻关系的价值,主要是增强社会稳定性、确保种族得到延续,对夫妻关系是否稳定起决定作用的关系为财产关系,如何使婚姻关系带来的财产问题得到有效解决,自然成为各界热议的话题,本文所研究课题的社会价值有目共睹。

一、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依据

(一)共债共签

现行婚姻法对夫妻共有财产及关系进行了明确规定,最高法所颁布司法解释,同样有涉及夫妻财产问题的相关规定。在债务凭证有夫妻签字的情况下,该债务便属于共同债务,当然,先由一方签字确认,再由另一方追认,同样表明该债务为共同债务。上述情况代表夫妻对债务完全知情,这符合民法总则关于认定的明示标准。

关于夫妻债务案件的现行解释,将该债务纳入共同债务的范畴。从共同表示的角度来看,法律所强调原则仍为“谁主张谁取证”,详细来说,就是债权人需要证明夫妻双方对举债有合意,通过出具聊天记录、签字合同等证据,表明双方愿意共同承担并偿还债务。如果非借款方对债务的态度是协助债权人还款,并不了解借款的实际金额与用途,该行为往往被视为向配偶提供经济支持,而非形成合意。

现行法律明确规定,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共同意思表示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发生举债行为时,夫妻双方所表示出的共同意思,事后还款并不能作为加重义务、强制非借款方还款的依据。

例如,某地曾发生这样一起案件,原告要求被告还款3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起诉理由是民间借贷,但真实的欠款原因如下:被告的先生在生前曾向原告先后借款30万元,作为夫妻共同经营的保障金,借条由被告先生用个人的名义出具,被告先生由于意外事故身亡,原告选择起诉被告,要求被告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经过庭审证实,被告曾经陪同其先生向原告支付一定利息,但对借款的实际用途和金额并不知晓,那么,该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在上述案件中,被告的妻子并没有共签或追认借款,仅有事后还款的行为,因此,不满足共同意思表示条件,该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

(二)共同生活认定

夫妻共同生活强调的是家庭需要,对司法实践而言,要想对债务是否为共同债务进行认定,以下内容需要引起重视:

第一点,明确什么是“共同生活”,仅从字面的意思来说,共同生活强调的是夫妻共担生活,对共同生活而言,同居并不是必要条件。例如,由于工作调动等原因,夫妻一方要前往外地生活,即便如此,夫妻双方仍然满足共同生活的条件。

第二点,对共同生活进行举证的难度往往较大,这是因为共同生活所包含内容,不仅有夫妻生活状态,还有其他隐私,举证难度不言而喻。在综合考虑多方因素的基础上,司法人员提出如下债务划分依据:

其一,以婚姻存续为前提,先分析债务产生原因,再判定共同生活是否适用。正常情况下,共同生活债务类型,主要有生活所需、医疗费用、赡养费用、教育费用和精神生活所需,只要债务满足任意类型,便可将其视为共同债务。

其二,只有婚姻关系存储期间形成的债务,才满足共同负债的基本条件。对没有登记结婚的夫妻而言,在交易期间,债权人往往会主观认定对方与自己的关系是“夫妻”,如果出现该情况,司法人员应将债权人利益视为重点保护对象,即便不存在法律认可的婚姻关系,但债权人对两人关系的认知为“夫妻”,一旦有债务关系产生,该负债行为便为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以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为依据,如果夫妻以个人名义所做出负债行为的出发点是保障家庭利益,该债务为共同债务。在日常生活中,夫妻关系往往较为复杂,在认定负债行为与家庭利益关系时,司法人员不仅要对实际情况进行考察,还要将当地经济水平、夫妻感情等因素纳入考虑范畴,真正做到以客观视角为切入点,确保判断准确。

(三)家庭生活债务

如果夫妻处于婚姻关系存续状态,在认定共同债务方面,夫妻共同所为属于共同债务,一方所为是否属于共同债务,仍是热议的话题。现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若婚姻关系为存续状态,夫妻双方拥有相同的财产处理权,对于生活所需开支,任意一方都可以自行决定财产的处理方法。该规定标志着现代家事代理的形成,即:夫妻雙方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对财产进行处理,其义务与权利均由双方共同承担。

文中提到的家事代理权,通常可从以下方面加以理解:首先是委任说。夫妻双方代理日常事务的权利,要以配偶默示委任为前提,这也是罗马法的内容。其次是法定代理说。夫妻任意一方代理日常家务的权利,均为婚姻共同体产生的当然效力,双方关系是互为法定代理,而非传统观念认为的意定代理,详细来说,就是即便没有另一方授权,夫妻一方也有处置日常财产的权利。最后是特种代理说。该理论强调夫妻双方代理日常事务的权利,不同于民法规定的法定代理、委托代理等权利,这也是其被视为特种代理的主要原因。

仅考虑家事代理权,这是夫妻关系亲密的体现,强调夫妻双方为共同体,旨在为家庭和谐提供保障。若从保护债权人拥有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以经济情况为代表的诸多元素,均要纳入考虑范畴,司法人员既要考量当地经济水平,还要明确家庭收入与消费水平,综合多方因素,对债务是否属于家事代理权进行判断。

综上,对实践案件而言,以经济情况为依据,对家事代理涉及金额的具体标准加以明确,其意义十分重要,例如,债务人是否有赌博等不良嗜好,在过去一段时间频繁举债,债权人是否了解债务人情况,二者关系是否稳定等。简而言之,在认定日常代理债务方面,若无特殊情况存在,该债务均为共同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拥有符合日常生活的可识别性即可,如果夫妻一方认为债务的产生,与日常事务并没有直接联系,则要进行举证,确保自己所提出观点有说服力。

二、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分析

(一)日常生活负债

法律规定日常生活负债的目的,主要是强化夫妻共同体与二者关系。从举证责任的角度来看,债权人只需要通过举证的方式,证明债务真实存在,并且符合日常生活所涉及领域,债务在日常生活中发挥的作用,通常不在举证之列。這是因为债权人往往无法控制债务是否全部用于日常生活,因此,只需要考虑当地生活状况、借款人家庭条件等因素,便可认定债务是否为共同债务,即便非借款方能够证明债务并非用于日常生活,最终结果仍不会产生异议。如果夫妻对日常开支有约定,债权人对约定内容有明确认知,非借款方仅需证明债权人了解并认可约定,便无需承担还款的责任。另外,如果夫妻关系紧张,例如,处于分居或协议离婚阶段,债权人对彼此关系知晓,同样不能将债务视为共同债务。对相关案件进行处理时,以下情况也较为常见:债权人和债务人联系过于密切,即债权人是债务人的父母、兄弟等,明确知晓借款去处并非日常生活,该债务也不满足共同承担的条件。

综上,以现行标准为依据,对债务进行认定并处理,即便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务并未用来维持日常开销,由于债权人无法控制债务用途,因此,仅有一方举证不能作为无需对责任进行承担的依据。在实践过程中,司法人员应当考虑债权人的主观因素,如果一方举证债务的用途是维持日常生活,在生活所需范围方面,夫妻双方曾进行说明或约定,非借款方可以证明债权人对内部限制有准确认知,那么,非借款方无需承担偿还超出限制范围的债务的责任。

此外,即便从表象来看,债务与生活需要相符,但是债权人明确债务的用途并非维持日常开销,此时,如果非借款方能够证明上述情况,便无需对连带责任进行承担。在处理该债务时,可供司法人员考量的证据,主要是夫妻关系感情。从保护债权人利益、夫妻平等享有家事代理权的角度考虑,债务满足生活需要的条件,便应被认定为共同债务,其用途通常不会给最终结果带来影响,这是因为日常生活负债的作用,只要是保证家庭利益,基于此,夫妻双方所需承担责任为连带清偿。

(二)共同意思表示负债

关于夫妻达成合意共同举债,现行夫妻债务解释明确规定,此债务以债权人为主要责任人,由债权人证明双方知情并同意债务产生,基于此,便可将其视为共同债务。此类债务强调夫妻对债务知情,通过书面承诺、口头承诺等方式,对债务存在的认可加以表示。而现行法律以一般举证规则为参考,要求债权人对个人主张进行证明,例如,夫妻的邮件、短信、聊天记录,还有签字的合同。但要明确一点,夫妻共同还款的行为,仅能表明非借款方了解借款方行为,考虑到夫妻双方的法律关系,即便非借款方主动进行了还款,该行为也仅能被认定为“知情”,而非认可共同承担债务,更不代表双方共同借款。而现行夫妻债务解释所提及共同意思表示,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通常代表发生举债行为时,夫妻达成共识的意思表示,还款行为并不能够作为将义务强加给非借款方的依据。

三、结论

通过分析上文所叙述内容可知,在处理夫妻债务问题时,司法人员要对债权人及婚姻家庭的保护加以考量,这是因为过度保护债权人,不仅会侵害非借款方的利益,还会动摇其他人对婚姻的信心,甚至促使他人利用各种手段防范配偶,婚姻稳定性必然会受到影响。要想做到平衡保护,司法人员应对道德风险引起重视,确保债权人、举债人及其配偶的合法利益,均可得到全面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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