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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户与国家:乡村权力结构嬗变与重构

2020-11-18吴继巧

法制与社会 2020年30期
关键词:家户农民

吴继巧

关键词家户 家户制 农民 乡村权力

与西方的庄园制,俄国的村社制不同,“以强大的习俗为支撑的完整的家庭制度和以强大的国家行政为支撑的完整的户籍制度共同构成的家户制,是中国农村社会的基础性制度或本源型传统”。从起源上看,家户制是中国早期政治社会演化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其以独立的个体家庭产生为基础,并以“编户齐民”制度而成熟定型。自家户制形成以后,家户就成为了传统中国基本的行政单位与社会单位。

一、家户的概念与本文视角

家户是一个复合词,是由“家”和“户”组成的。在中国,“家”是一个具有弹性的单位,狭义的“家”是指在同一个小灶吃饭的群体;而广义的“家”则是泛指一切有血缘关系的群体,在家户这个概念中采用的是狭义的家的定义。户则指的是国家户籍登记,是编户齐民下的居民单位。“家”与“户”虽然不完全同构,但在传统中国,“分家”与“立户”基本是同时进行的,其重要的特点是分家立户,即在分开的小农基础上编制户口,从而形成“一家一户”。因此,将家户作为同构性概念结合起来使其具有更加丰富的内涵,对传统中国的研究更具有意义。家户主要是由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家”与以国家行政力量为支撑的“户”组成的。因此,本文将家户制定义为:家户制是一种以家户为单位的社会组织制度,是涵盖了家户经济、社会、文化和权力关系在内的一系列行为规范体系。其具体来说包括:以家庭为单位的组织形式;以家长为主导的关系模式;以家户为中心的观念意识和以户籍为标识的国家责任。本文旨在运用历史制度主义的分析范式探讨家户制的变迁并以此来洞察乡村权力结构中家户与国家权力的演变。

二、家户传统背景下的乡村权力结构

中国在特定的自然环境和社会背景下产生了宗法制度,但随着中国社会生产力水平的进一步提高,私有制的进一步发展,宗族之间以及宗族内部的冲突不断。在持续的战争冲突中,国家需要大量的资源来进行对外战争以及维持日常的消费。为了得到足够的赋税与徭役以夺得战争的胜利,所以国家不得不主动与农民联系,但单个的农民又具有完全弹性,无法以一稳定的手段与方式来交纳国家所需要的资源,这就产生了制度变革的需求。家户则与单个的农民完全不同,它把农民完全赋予在一个特定的稳定的组织之上,将农民与土地结合起来,将个人依附于家户之中,是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都可以稳定的提供资源的单位,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秦国经过商鞅变法创立了家户制度,家户制的确立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使秦国一跃成为当时最强的国家。秦统一六国后,家户制在全国范围了得以确立以与推广,并经过后来的“编户齐民”政策而成熟与定型。自家户制度产生以后,农民行为既不是以自身利益也不是以共同体的公共利益来衡量自身行为,而是奉行一种介于个人与集体之间的家户主义。在经济上,农民考虑的是家户利益的最大化;在政治上,家户是农民与政府直接发生利益关联的单位,是最基本的政治单位;在文化上,以传统伦理为基础的家户文化深刻影响着一代又一代的人。国家建构家户这一单位的主要目的是政治意图即为了征缴赋税、征派徭役以及维持社会稳定的需要。因此,家户自诞生之日起就承担起了交纳赋税的基本职能,基层政府作为国家赋税最基本的征收单位,在家户制度产生以后,家户就成为了基本的税收征收单位。通过建立家户制度,国家将自己强大的行政力量深入到了乡村社会之中。

家户作为一个自给自足的单位,具有强大的自治属性。但是,传统的农业抵御自然风险的能力较低,这就需要一定的组织机构或个人能够提供帮助。传统中国地域较广,交通较为不便,基层政府能提供的帮助是有限的,官方权威也不能直接到达每家每户,与个体直接产生联系。家户最可靠最稳定的互助对象只能是基于地缘的邻里或者是基于血缘的家族。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小的家户逐渐被收购或容纳到大的家户之中,也有一些较为贫困的家户无力提供赋税而破产,而对家户的登记与记录却不是那么的及时,这给政府征收赋税与徭役带来的极大的困难。实践出真知,在征收赋税过程中政府渐渐的采纳了一种代理人的策略,即在乡村社会产生一个非正式的权威组织机构或个人来代替政府征收赋税。行使这一职能的单位虽然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称呼,但大体都行使着相同的职能,如:邻、里、保、甲长等。

除此虽未被纳入政府的组织机构却被政府默许的非权威非正式的职务之外,对乡村社会有很大影响力的还有宗族组织。在中国的乡村社会中,国家权力虽然深入到了乡村,但对于一些家户问的争论以及家户内部的一些具有争议的事情,尤其是一些具有伦理争议但无法用法律加以裁定的问题,这时就需要有一个能加以裁定的机构或个人,在传统中国这一职能主要是由家族内部的族长或者是乡村具有一定权威与威望的个人与乡村精英来担任。

在传统中国的乡村社会,存在着三条并行的权力线,一条是纵向的基于法律认可的官方权力;一条是虽未被法律认可但却被官方机构默认的非正式权力;另外一条就是与官方权力无关的非正式权力。这三条线有时是完全一致的,有时是部分一致的,有时又是完全不一致的。因此,乡村权力的运行必然要考虑到另外两个影响因素,当三者一致时,必然是有利于乡村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但当出现不一致的时候,其乡村权力的运行必然也会受到一定的阻碍,其中最突出的冲突就是基于血缘与宗族的伦理与官方法律认可的冲突即伦理与法律的冲突。

三、家户制断续时期的乡村权力结构

近代以来,中国社会经历了大变革大动荡。资本主义的萌芽对传统的家户经济造成了巨大的影响。西方列强的入侵,国家内部的四分五裂,政府的软弱无能,巨额的赔款都加大了对于乡村社会资源的掠夺,使得村落组织离散,更多的人前往他乡。此时,乡村社会的权力也由知识精英等转到了部分流氓、恶霸手中。政府权力在乡村社会的运行受到层层阻挠,乡村政府的权威也有所降低。1949年新中國成立以后,为了改变旧中国一穷二白的面貌,促进国家工业化的发展。在国家政权合法化的口号下,受到俄国公社思想的影响,我们国家通过土地改革运动、合作化运动以及人民公社化运动对乡村社会进行了充分的介入,对家户制度进行了彻底的改造,将农民直接控制在公社体制下,将国家与乡村社会沟通的中介合法化。人民公社化运动实行的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将一切权力揽在公社之中。在这一时期,乡村社会的一切都被控制于国家的统治之下,国家权力是自上而下的,人民是无条件服从的,因此,此时乡村基层权力运行的典型特征是政府包揽一切。

四、现代家户的复苏与乡村权力结构的重塑

20世纪70年代末期,人民公社逐渐暴露出了很多的问题,人民公社弊端的暴露无疑使更多的人来思考中国农村社会的发展前景,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安徽的小岗村率先开始了“包产到户”的改革,隨着家庭联产责任承包制的确立与推行,家户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复苏。但此时的农村已经是千疮百孔,有很多的历史遗留问题等待解决。在快速推进城市化建设的过程中,对乡村社会的管制也自然的减少,这使得乡村的政治权力出现了一种几乎“真空”的状态。国家的退出让很多问题浮出水面,而为了效率与公平,国家不得不寻求一种新的政治模式来管理乡村社会,以此来维护乡村的稳定和促进乡村社会的发展。在不断的摸索与探索过程中,农民逐渐创造了自己特色的政治模式——村民自治,并得到了国家的认可,最终成为我们国家的一种基本政治制度——村民自治制度。在此种模式下,国家渐渐退出乡村社会舞台,变管理为治理,乡与村是一种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此时政府的意志被农民接受需要一定的中介——村委会,但是这个中介既不是绅士贵族,也不是由政府任命的,而是由村民通过民主的方式选举产生的。

五、家户的前途与未来展望

随着改革开放、农业税费的改革以及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农村户籍制度的限制逐渐放宽,家户的离散、家户的流动更是成为常态化。随之而来的是乡村公共权威的缺失、农村社会道德伦理等问题突出。从我国的历史条件出发,必然要选择一条适合我们国家乡村发展的道路。因此,对家户的重视必不可少。当然,传统的家户也产生了一些对于现代社会的不适应。在家户主义的行为逻辑下十分重视个体家户的利益,家户的利益是自己选择的起点与终点,这不利于集体意识的发展。家户的分散性也不利于现代化技术的推广,阻碍了农业技术的革新。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也冲淡了农民对于血缘关系的认识,村庄也逐步的走向衰落,也不利于乡村共同体的建设与乡村的稳定性。在这样一个时代背景下,党的十九大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乡村振兴国家帮扶是一方面,自己的发展才是最根本的可行之道。如何促进乡村振兴,解决乡村的部分发展问题,从中国的传统文化以及历史发展趋势来看,对于家户的重视必不可少。我们主张重视历史并不是简单的回归历史,也不可能真正的回归历史。但是我们必须要以史为鉴,借鉴那些对当代能够产生较大影响的东西,所以即使在现代我们也应该正视家户,重视家户,既要看到其在当今时代对于乡村治理的积极意义,也要看到其不适应当今时代的一面,合理的扬弃,推陈出新。

中国的家户传统既造就了中国古代灿烂的农业文明,让中国长期领先世界,但近代以来又由于其生产方式的落后性以及家户的局限性又是近代以来中国落后挨打的原因之一。在当前,面对新的国际国内环境,我们应该对乡村权力结构进行重塑,既要发挥家户的积极作用,又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国家的特有优势,让它们在乡村权力结构中保持一种良性平衡,以此促进乡村社会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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