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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2020-11-18杜雷

法制与社会 2020年30期
关键词:电子签名效力

杜雷

关键词电子合同 电子签名 电子代理人 效力

一、电子合同的含义及其特征

(一)电子合同的含义

电子合同就是通过数据转换来完成签订的合同。电子合同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电子合同范围比较大,它指的是由电子数据构成的明确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协议,包括电子邮件、传真、电报、电子科技技术和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订立的合同。狭义的电子合同仅仅只是指通过互联网利用数据交换的方式所签订的合同。

(二)电子合同的特征

第一,合同介质储存的特殊性,电子合同是存储在计算机系统中的,它是通过一系列的数据将合同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内容记载在计算机系统里面。电子合同是存储在计算机系统里面,它是由一系列的数据組成的,它在电脑系统被他人入侵后容易遭受到篡改;此外,如果电脑中病毒,可能会导致电脑数据的丢失,从而使合同的数据丢失。

第二,交易主体的特殊性。电子合同中的交易主体是虚拟的,实施电子合同的主体通常是通过网络事先设定的一个虚拟主体,而电子合同中的承诺和邀约也都是通过计算机系统进行运转的,只需要合同的对方按照格式合同的提供方的要求或事先形成的合意确定合同就可以,这种特性决定了在实施电子合同的过程中,电子合同的实施主体是不确定的。

第三,信息传输的迅捷性。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地球成为了“地球村”,电子合同是借助于互联网传输的,当一方当事人发出要约和承诺的时候,几乎可以瞬间到达对方当事人。

第四,签名方式的特殊性。电子合同中因为是在虚拟空间操作的,只需要签名后合同就发生效力,而签名是存储在计算机中,再加上现有的扫描和复印技术的发展,容易出现伪造的情况,难以确定该签名是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在订立电子合同的时候要确保电子签名具有可靠性。即签名应当符合《电子签名法》中有关签名的规定。

(三)电子合同的订立

承诺和邀约是合同成立不能缺少的条件。电子合同的订立是指缔约双方已经作出了明确的意思表示,并已经就该意思表示达成合意。只有在合同已经订立的情况下,才存在合同是否成立的情形,而合同的成立是订立合同所要追求的结果。

合同的订立是双方签订合同过程,是一种动态的形式,而合同的成立是一种已经存在的法律后果,是静态的。在一般情况下,电子合同订立时,合同就已经成立了;比如说,网络购物合同,在网购合同中,商家已经事先在合同中设置好了格式条款,当买家点击购买时,无需卖家作出相应的回应合同就已经成立了。但是,也有的电子合同在订立时并不立刻成立;比如说,在订立B电子合同的时候,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指有当A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时才生效的,B合同就不能马上发生效力。

二、电子合同主体资格

(一)电子代理人的主体资格

电子代理人,指的是事先已经通过程序设定好了的,不需要其他人对其进行实际的操作就能够独立的处理收到的问题,并对问题进行处理的一种数据转换手段。电子代理人与我们所说的代理人不同,普通的代理人是自然人,有自己的思维和认知能力;而电子代理人不是真正的人,它只是人们从事商务活动的一种手段,本身不具有意识。它是通过计算机数据设定的程序运行的,而运行程序是当事人事先设定的,该程序的运行就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体现。因此,电子代理人的行为后果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所以电子代理人具有电子合同的主体资格。

(二)自然人的主体资格

在电子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是通过虚拟的平台签订的合同,双方并没有进行过面对面的沟通,这样一来就很难确定对方当事人是否属于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且,随着网络的普及和应用,很多未成年人指需要具备有相关的网络知识就能够在网络上与他人进行交易,网络经营者也没有这个能力去一一的确认交易方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在实践中,甚至会出现有的成年人已经与对方完成了网络交易,但是在其交易完成后,觉得自己不想要了,于是就欺骗交易的相对方说是未成年人与之作出的交易,不是自己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从而达到合同无效的目的。在我国的《电子商务法》中有相关的条款对此作出了限制,它事先推动签订电子合同的当事人属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能够对合同订立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除非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有相反的证据来推翻。所以自然人在电子合同中是否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与传统合同中的认定是一样的。

(三)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主体资格

在电子合同中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规定与传统合同的规定是一致的。原因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限的限制仅仅只组织对其代表人的规定,其他公众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这个规定,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在电子合同中,为了保护市场的交易秩序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的时候,如果它们超越自己的经营范围订立的电子合同,对于合同效力的认定,仍然可以适用此规定。

三、电子合同的意思表示撤回和撤销

(一)意思表示的撤回

我国对于合同中的意思表示的撤回采取的是到达主义。它是指当撤销合同的通知要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或先于意思表示到达当事人时,做出撤销通知的一方可以不为该意思表示产生的法律后果负责。在订立电子合同中的撤回的通知也适用该规定。但是在电子合同中又有其自身的特点。因为电子合同是通过网络传输的,因此在网络正常的情况下,信息的传输速度是非常快的,撤回的通知不可能先于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当事人,一般都是在要约或承诺到达后相对人才收到撤回通知,此时,先到达的意思表示已经发生效力,所以是不能够被撤回的。但是在网络不正常的时候,比如说电脑卡顿或网速缓慢,信息的传输相比于平时来说可能会比较缓慢,在这种情况下,有可能会出现撤回通知先于或同时与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此时,该意思表示不发生任何法律后果,发出人不需要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意思表示的撤销

对于电子合同意思表示的撤销,有观点认为电子要约到底能不能撤销,要看这种要约是通过什么通讯方式发出的。如果是通过传真和电报、形式、写信的方式发出的要约,那么它就是可以撤销的;如果是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的方式(如微信消息,QQ消息)发出的要约,它就是不可以撤销的。原因是,通过电报、写信、传真的方式发出的要约,它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够到达相对人,在这个期间,存在一定的时间差,这样就存在撤销的可能。但是通过数据交换的方式发送的要约,即时就到达了相对人,不存在时间上的差值,就不可能出现撤销的情形,使得撤销不能。有的观点认为只要收到意思表示的一方还没有对发出要约的一方做出意思表示,要约发出人随时都可以将自己发出的要约撤销。

在上面的几个观点中,都有着其局限性。他们在考虑电子数据交换模式的时候,都只片面的考虑了电子数据交换模式中的自动模式,没有考虑到该模式中存在人工干预的模式。在自动模式中,系统中的所有程序都是事先已经设置完整了的,它只能按照已经设置的路线运行并处理相关的问题。它的整个完整的运行过程不需要人力的干预就能够独立的完成。而在人工干预模式中,因为系统自身的不足,仅仅只靠系统的运行不能够解决遇到的问题,这些问题需要经过人工解决后通过系统发送出去,因此,人工模式处理问题的时间比自动模式处理问题的时间要长。但是并不是说自动模式就不能适用要约的撤销,我们应当认定只要存在撤销要约的时间差,就应当适用传统合同中的要约撤销理论。

四、电子合同的生效

电子合同要发生法律效力,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电子合同的缔约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在订立电子合同的时候,对于合同约定的内容是双方的内心的真实表达,不存在被其他因素干擾的情况。意思表示又有外观上的意思表示和内心的意思表示这两种类型,在一般情况下我们是以当事人的外观意思表示来判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因为内心的意思表示容易受到改变,不能固定,要判断内心的真实性是很难的,所以我们一般以行为人的行为判断其作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的观点认为,法律主要保护的是合同签订的程序,因此只要合同订立的程序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该合同就应当受到国家的法律保护。也有的观点认为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应当以其内心的意思为准,如果行为人外在的意思表示与内在的意思表示不一致,应当以其内在的意思表示为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其外部的意思表示无效。

第二,双方形成合意。双方形成合意就是指合同的缔约双方就合同中规定的双方的权利义务达成了一致的意见。电子合同中双方形成合意就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将双方形成的合意通过电子手段表达出来传递给对方。

第三,不存在合同无效、可撤销、变更的情形。即订立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使得合同的订立不存在法律上的瑕疵。

综上所述,我们在订立电子合同的时候,首先,要对订立电子合同的当事人进行身份登记和验证,身份登记就是合同的签订主体要向网络中上传自己的资料,以便确认自己的身份。其目的是为了判断订立电子合同的当事人是否具备民事法律行为能力;其次,订立电子合同的时候应当要借助第三方平台。因为第三方平台与合同签订的双方不存在利益关系,比较公平的,且第三方平台保存电子合同的手段比较专业,保存的时间比较长,合同内容不容易被篡改。再次,缔约双方在订立电子合同时,应当借助网络技术进行充分的商谈,商谈结束后准备签订合同的时候再次确认合同的内容与双方商谈的结果是否一致。签订合同时要注意检查对方的签名是否属于可靠的签名。最后,在合同签署完成后,要对合同进行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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