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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益分配政策解读

2020-11-17田海燕

创新科技 2020年7期
关键词:收益分配科技成果转化税收

田海燕

摘 要:本文在梳理国家及天津市最新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与政策的基础上,重点解读以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益分配政策。关于高校与科研院所在政策落实过程中普遍关注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界定,科技成果转化方式界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的范围、基数与人员界定,在以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益分配政策下哪些收入可以不受绩效工资总额限制,单位和个人如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等问题,结合政策与实践进行解读,并对提高政策落实率、激发科技人员活力提出建议。

关键词:知识价值;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税收;政策

中图分类号:G3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037(2020)7-40-7

DOI:10.19345/j.cxkj.1671-0037.2020.07.005

以修订《科技成果转化法》为代表的“科技成果三部曲”唱响了全面推动新一轮科技成果转化改革的新号角,在根本制度、实际操作层面都做出了有力部署,科技成果转化“四梁八柱”建设与市场活跃度空前提高,成为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力量。2015年以来,国家层面共出台科技成果转化政策30余项,我们面临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和实践形势日新月异,各类堵点和瓶颈不断被反映,又不断被突破。天津市是我国创新资源最密集、产业基础最雄厚的区域之一,近年来天津市积极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精神,率先在国内立法通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在市级层面陆续出台《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科技人员创新活力的意见》《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天津市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实施意见》《天津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等文件,并加强对高校院所的宣讲,全市科技人员和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明显提升。

科技成果转化是一个综合复杂的体系,涉及各个主体、多个环节,各项政策之间存在很强的逻辑关系,但在政策理解和落实方面还存在一定差距。经过天津市高校科研院所全覆盖式政策宣讲与讨论以及深入交流分析后发现,影响政策制定和执行的问题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对成果转化政策的一些本质问题不理解,如什么活动算科技成果转化,这个界定直接影响到哪些收益可以作为成果转化收入进行分配;又如不同科技成果转化形式如何适用收益分配政策等;二是对有些问题把握不清晰,如领导干部是否能享受成果转化奖励和报酬,哪些收入可以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成果转化税收优惠政策如何适用等。

本文在研读国家及天津市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全市各高校、科研院所在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落实中反映的问题和典型案例,就大家最关心的以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进行一并解读,包括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界定及各类转化方式的内涵,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范围、基数与可分配人员界定,哪些收入可以不受绩效工资总额限制,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单位和科研人员能够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等问题,方便高校和科研院所系统把握、准确理解、融会贯通、统筹应用,加快落实。

1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及转化方式

1.1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界定

各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研发与转化业务形态多样,大家普遍关心如何确定所从事的活动是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针对这一问题,首先建议各单位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是我国特有的科技管理方式,统计对象包括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四类合同,简称“四技合同”[1]。《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规定:“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2]。然后,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定义——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3],由单位自主界定。

1.2 科技成果转化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明确规定了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六种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包括:(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规定“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给予的奖励,可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本规定执行”[4],将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纳入科技成果转化范围。2020年5月修订的《民法典》区分了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从原来的“四技合同”变成了“五技合同”。综上,科技成果转化形式可以作如下划分(见表1)。

2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相关问题

2.1 分配范围界定

《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科技人员创新活力的意见》(津党办发〔2017〕44号)规定:“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奖励与报酬、承担科研项目所列支绩效奖励、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项目所获收入或绩效支出,均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针对这一规定,有单位提出如何界定“以市场委托方式”进行的横向项目?

根据《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實施意见》(津党厅〔2018〕38号)中规定,“以市场委托方式”进行的横向项目是“从本市和外省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获得的横向科研项目与经费”,该横向项目是横向科研项目才能算作成果转化收入进行分配。纵向项目财政拨款不需要开具发票。其他的委托项目,包括政府或事业单位委托的,需要开具发票或事业单位往来收据入账的,都是市场委托方式。但是,事业单位上级政府委托的职能工作除外,职能工作不是科技成果转化。

此外,一些科研院所提出,可否通过下属公司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如何操作?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未对成果转化主体之间的关系做出限制性规定。科研院所可以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到全资子公司,公司付费给科研院所后,科研院所再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收入进行分配。但是,如果科研院所将科技成果无偿划转给下属公司,公司转化成果后取得经济效益,科研院所提取公司分红,则不可以按照成果转化收入进行分配。事业单位从下属公司提取分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方式。

2.2 收益分配基数界定

对于技术转让净收入的核算,《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明确规定:“技术转让净收入是指转让、许可收入扣除相关税费、科技成果维护费、交易过程中的评估费、鉴定费等直接费用后的部分。”科技成果转让与许可的净收入均不扣除前期研发成本[5]。那么,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三种科技成果转化形式的净收入和直接成本如何核算?

对于高校和科研院所而言,特别是对于一些科研院所,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净收入的核算,涉及研究所的整体科研运转与科研人员收入分配平衡的问题,一方面需要考虑如何科学合理地扣除单位为职务科技成果取得所付出的成本,另一方面需要考虑如何将净收入在科研人员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以激发其创新活力。对此,可参照《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对技术转让规定的净收入核算方法,扣除为此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笔者认为直接费用应当包括为此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产生的特定研发成本,如材料費、设备费、试验费等费用,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自主核算。

2.3 收益分配人员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明确规定,享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报酬的对象是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在实践中,各单位还比较关注两类人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问题:一是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如何享受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二是技术转移人员、科研辅助人员、退休人员能否纳入享受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人员范围?

2.3.1 担任领导职务科技人员。《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明确规定了高校院所及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领导干部可以获得现金、股权等奖励或报酬,以及根据分类管理原则,正职领导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这里需要两个前提条件:一是该领导干部是科技人员;二是该领导干部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了重要贡献。

这里有一个案例,某科研院所将科技成果转化到下属公司,该所副所长为成果完成人,同时兼任该下属公司的法人,他能否获得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根据国发〔2016〕16号文的规定,该副所长如在所内享受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因其为单位副职领导,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如以法人名义享受以公司为出让方的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则其为正职,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

2.3.2 技术转移人员、退休人员及科研辅助人员。针对技术转移人员和退休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已经将科技成果的收益权下放法人单位,“重要贡献的人员”并没有排除技术转移人员和退休人员。各单位可根据实际过程中完成、转化科技成果的具体情况,自主决定哪些人员列入范围。如果单位认定技术转移人员或退休人员在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按照单位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分配即可。但相关分配程序应按照管理办法,在本单位公示无异议后进行分配。需要注意的是,退休人员不在本单位领取工资,他们领取的现金奖励,不能作为工资发放,因而不能享受现金奖励减半纳税优惠政策[6]。针对科研辅助人员,单位可能会考虑“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和其他人员收入水平的总体把握问题。如果是与科研无直接关系的,如后勤、财务等辅助人员,建议由单位统一进行分配,不在每个成果转化项目中体现。

3 收益分配及工资总额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明确规定了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报酬的最低标准,这里不再赘述。同时规定,事业单位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科技人员创新活力的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17〕44号)规定,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奖励与报酬、承担科研项目所列支绩效奖励、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项目所获收入或绩效支出,均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发〔2018〕27号)规定:“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奖励与报酬、承担科研项目所列支绩效奖励、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项目所获收入或绩效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年人均收入调控线和年收入增幅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7]

有些单位对上述政策中规定的成果转化奖酬与工资总额的关系不理解,实际上政策精神是一脉相承的,这里包含三层含义:一是成果转化奖励与报酬是作为工资薪金发放的,要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二是成果转化奖励与报酬不受工资年人均收入调控线和年收入增幅限制,即不受工资总额和绩效工资总额限制;三是成果转化奖励与报酬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不影响社会保险、公积金等的缴纳。此外,《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规定,经所在单位同意,科研人员可以兼职或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等创新创业活动,兼职或离岗创业收入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个人须如实将兼职收入报单位备案。即对于高校和科研院所而言,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奖励与报酬、承担科研项目所列支绩效奖励、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项目所获收入或绩效支出、兼职或离岗创业收入可不受工资总额限制。

4 单位及个人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实质上属于分配范畴。对于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单位和个人,国家均规定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这里进行了汇总。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享受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政策,须先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是自愿行为,但它是享受政策的依据,也是前置条件[6]。二是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的科技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8-10]。

4.1 单位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4.1.1 企业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免征增值税。《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11]。

需要注意的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转让方(或者受托方)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关于发票开具,各单位提出的问题较多。一些转制科研院所反映,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中,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研究所免征增值税,但有些时候甲方比较强势,要求研究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对此,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属于适用免征增值稅规定的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之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11]。这是一个惩罚性条款,各单位在实践中一定要注意,可以与甲方友好协商解决这一问题,还是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1.2 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减免所得税。《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2]。《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规定,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其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的,也可以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13]。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减免所得税要注意其适用条件:一是转让拥有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限于其拥有所有权的技术,已扩大至全球非独占许可)的行为;二是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4];三是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15]。

4.2 个人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4.2.1 现金奖励减半纳税。《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规定,科技人员采取转让、许可方式转化职务创新成果的,在相关单位取得转化收入后三年内发放的现金奖励,减半计入科技人员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16]。这里需要注意三点:一是科技人员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中对完成或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二是单位应按规定公示有关科技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国防专利转化除外);三是能够享受现金奖励减半纳税的科技成果转化形式是转让和许可,不包含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形式。

这里举一个例子,假设某科研人员2020年7月扣除五险一金后的税前工资为10 000元,当月取得科技成果转化的现金奖励100 000元,个税起征点为5 000元。对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将其享受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半纳税政策前后的税负情况对比如表2所示。

可以看到,该科研人员不仅应纳税所得额减少了,税率也相应降低了,税负直接降低18%,减税降负作用还是非常明显的。

4.2.2 股权奖励递延纳税。《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17]。这是一项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个人如果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一次性或分期缴纳。如果选择递延纳税优惠政策,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18]。技术成果原值即股权取得成本,高校和科研院所作价投资奖励给科研人员的股权,一般股权取得成本为零。如果在股权持有期间产生分红,个人所得税税率也为20%[18]。对股权激励或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被投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综上,将国家及天津市以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汇总如表3。该表主要针对非营利性高校和科研院所以及部分转制科研院所。

5 政策落实建议

当前发展形势复杂多变。国际上,全球新冠肺炎疫情蔓延催生新业态新产业,中美贸易战以及“中美科技冷脱钩”导致全球价值链再分工。国内,经济发展以双循环战略为主线,要素市场化改革将成为“十四五”期间改革的重要突破口。天津市发展新动能“底盘”偏小、支撑作用不强,创新驱动发展的制度供给不足,推进新旧动能转换力度不够[19];科教资源优势没有充分转化为现实发展优势、产业竞争优势。在此背景下,以体制机制创新和科技创新为主要内涵的全方位创新将成为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以科技成果转化助推高质量发展,将展现中国经济的韧性和活力,加快将天津市科教资源丰沛的“先天优势”转变为高质量发展的“强劲态势”。对于高校、科研院所以及科研人员而言,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则是不断释放科技人员创新活力、充分发挥创新驱动力的现实路径。就下一步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落实工作,提出两点建议。

一是点面结合。一方面,持续加强政策学习和宣讲,让各级领导干部和全体科研人员充分了解和领会政策精神,科技、财务、人事、国资等各相关部门联合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另一方面,充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试点单位和科研人员成果转化“先行者”的示范带动作用,以典型案例给科研人员吃一颗“定心丸”。

二是激励和保护并重。一方面,真正落实成果转化奖励与报酬分配“开源”和税收优惠“节流”政策,让科研人员成为社会的高收入群体;另一方面,充分落实“尽职免责”相关精神,同时加强与纪检、审计部门的沟通,免除大家落实政策的后顾之忧。

参考文献:

[1] 喻思南.釋放技术市场的巨大能量[N].人民日报,2020-3-5(12).

[2] 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EB/OL]. (2000-02-26)[2020-07-01].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0/content_6026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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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EB/OL].(2016-03-02)[2020-07-01].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6-03/02/content_5048192.htm.

[5] 吴寿仁.科技成果转化操作实务[M].上海:上海科学普及出版社,2016.

[6] 吴寿仁.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导读[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9.

[7]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发〔2018〕27号)[EB/OL].(2018-12-03)[2020-07-01].http://www.tj.gov.cn/zwgk/szfwj/tjsrmzf/202005/t20200519_23659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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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强化科技创新支撑引领为全市引育新动能推进高质量发展做出新贡献:2020年科技工作报告[EB/OL].(2020-05-11)[2020-07-01].http://kxjs.tj.gov.cn/ZTZL6839/2020NKJGZBG9770/202008/t2020081334

78893.html.

Interpretation of Income Distribution Policies Guided by Intellectual Value

——A Case Study of Tianjin

Tian Haiyan

(Tianjin Academ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for Development, Tianjin 300011)

Abstract: On the basis of sorting out the national and Tianjin latest Laws, regulations and policies on the transform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this paper focused on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income distribution policies guided by intellectual value. In the process of policy implementation, universities and scientific research institutes are normally concerned about the definition of the transformation activity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the definition of transformation ways, the scope, base and personnel definition of income distribution, which income cannot be limited by the total amount of performance-based pay under the guidance of intellectual value-oriented income distribution, preferential tax policies for units and individuals and other issues. This article will interpret these problems based on the combination of polices and practice, and put forward suggestions to improve the implementation rate of policies and stimulate the vitality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personnel.

Key words: intellectual value; transform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income distribution; taxation; polic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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