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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苏区时期妇女解放运动及其影响研究

2020-11-16陈兴伦

山东青年 2020年9期
关键词:解放妇女

陈兴伦

摘 要:封建思想的禁錮和传统道德的束缚,使中国的劳动妇女长期受到不公平的对待。苏维埃政府破除了传统婚姻的束缚;采取了动员妇女参加革命、激发其工作热情、提升其文化水平、保障妇女的劳动权益等措施来充分调动妇女的积极性;针对妇女解放中存在的问题,苏维埃政府设立了妇女生活委员会;妇女在受到解放后,妇女成为扩红、慰红的主力军;生产的主力军;政治地位得到提高。中央苏区的妇女群体经历了从被束缚到捍卫苏维埃政权的转变,从一个自在的群体发展为自为的群体,为中国革命增加了新的力量。

关键词:中央苏区时期;妇女;解放

一、妇女解放的必然趋势

妇女作为一个自然的群体,却长期受到极不公正的对待,其原因有:第一,由于女性在生理结构上与男性的差异,导致在生产力方面女性次于男性,男性在劳动中的作用更加突出,女性便逐渐趋向于家庭事务。两性的关系在长期的生活中开始趋于不平等,女性的地位开始下降,而男性由于战争、劳动等事务使其地位不断提升,最终形成了传统的重男轻女思想、男尊女卑的观念,使妇女长期受到不平等的对待。第二,妇女作为一个群体,由于制度的偏向,妇女出头露面的机会并不多,致使其无法获得独立的经济能力,甘愿沦为封建家庭的牺牲品,绝大多数妇女对于束缚选择了沉默,无法团结起来进行反抗,为自己争取最基本的权利。但是由于近代以来,中国外有帝国主义的压迫,内有封建地主军阀的压迫,妇女更是处于水深火热的生活中。同时西方先进的科学理念传入中国,一批仁人志士呼吁“新文化运动”,破除封建礼教,妇女放足等等,这无疑打破了传统的封建束缚。在国共第一次合作失败后,中国共产党立足于中央苏区,迫于革命形势的需要,农村中青壮年男子成为革命武装的主要力量,从而导致后方力量薄弱,后方的巩固就需要更多的人民群众进行参与,那么妇女群体就必须从封建的束缚中解放出来,成为革命政权建设的重要力量。对于苏维埃各级政府来说,妇女解放是时代的课题,更是土地革命时期的迫切需要。

二、苏维埃政府对妇女解放运动采取的措施

苏维埃政府从制度上,尤其是婚姻制度上保障妇女群体的自由。在实际生活中通过调动妇女参加革命工作的积极性,设立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切实调查研究,确保政策的贯彻落实,保障妇女群体的基本需求。

(一)打破传统婚姻的束缚

在1931年12月1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颁布了关于婚姻条例的决议。婚姻条例的第一条明确了婚姻的原则—自由,婚姻自由指的是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通过婚姻自由这一规定彻底打破了封建的包办婚姻,使婚姻双方是自由结合,而不是迫于各种原因,同时也打破了反革命势力所谓的“公妻”这样的谬论。婚姻条例对结婚和离婚以及在婚姻期间男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1. 结婚自由

实行一夫一妻制,结婚的年龄适当,“结婚的年龄男子须满二十岁,女子须满十八岁”[1],达到法定的年龄,婚姻双方在意识上必须是在自愿的,禁止强迫和买卖婚姻,禁止童养媳。在婚姻的伦理道德方面:“禁止男女在五代以内”[2]存在婚姻关系,即现在的禁止近亲结婚。患有传染病的人没有医生的许可不能结婚;患有神经病的人和疯病的人也不能结婚,结婚之前保证了男女双方生理上、心理上的健康。男女结婚必须到乡苏维埃和城市苏维埃进行登记,领取结婚证,通过书面印章保证了婚姻的合法性。并且废除聘金、聘礼及嫁妆,婚姻的自由应该脱离物质经济条件的束缚,男女之间的婚姻结合不是建立在物质上,是基于彼此对于幸福的追求。对彩礼的废除,同时能够减少贫困家庭的婚姻负担。

2. 离婚自由

男女双方同意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的,即行离”[3]。但是男女离婚,必须向苏维埃或者城市苏维埃登记。离婚后,在婚姻期间所生的小孩,一般由男子负责抚养,“如男女均愿抚养,则归女子抚养”[4]。哺乳期内的小孩由女子抚养。离婚后在婚姻期间所欠下的公共债务,由男子偿还。在当时的环境下,虽然女子在经济上取得了一定的地位,但是无论从机会上还是身体方面,男子都占有相当大的优势。女子无法在经济上获得完全的解放,所以在婚姻中也无法获得真正的自由。妇女对离婚后经济生活的担忧使其甘愿忍受痛苦,同时也导致男子随意践踏婚姻。所以婚姻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离婚后,女子如未再行结婚,男子须维持其生活,或代耕田地,直至再行结婚为止。”[5]对于中央政府所颁布的婚姻条例,正是站在彻底解放妇女的角度上,消除束缚妇女的诸多不利因素。对于离婚,有人提出质疑:“如果无论任何一方,没有正当理由都可以准许离婚时,则在目前群众教育还薄弱的时候,朝秦暮楚之事,必然要发生出来”。[6]女子长期受到封建社会的折磨,所以主张离婚的绝大多数是女子。针对这样的问题,项英作了回答:“我们不应从男女双方来认识,应该从彻底消灭封建残余,解放妇女的意识来了解”[7]。由此可以看出,针对解放妇女是一种从社会制度上的不平等为出发点,彻底摒弃封建的观念。

(二)调动妇女的积极性

在过去,妇女的工作受到忽视,很少有人领导妇女起来反对封建的风俗和习惯的现象。尤其是在战争动乱,衣食住行无法解决的年代,妇女受到的束缚更加严重。在苏区的“叶坪就有两三个童养媳,不愿在十五六岁时,同她老公结婚,更不愿意受家婆的压迫和打骂向政府报告,当着政府机关的人去调查时,他们的邻居都以‘女大当嫁,家婆对她满好来搪塞,瑞金第九区政府秘书的老婆,不许老公参加苏维埃工作,服毒自尽。”[8]这就说明中央苏区的群众、妇女仍然受到封建思想的束缚。在过去的工作中,各级苏维埃忽视了把劳动妇女吸引到反封建的斗争工作中去。特别是在当时的环境下,妇女占劳动群众的半数,要组织反革命战争、扩大红军,动员人民群众就急需妇女群众的加入,发挥劳动妇女在战争中的作用。所以中央政府要求各级苏维埃政府要充分调动妇女的积极性,为革命工作。

1.吸收妇女参加革命团体

婦女的工作能力比较薄弱,往往被工作机关所忽视,妇女没有机会参与机关的工作。所以导致了在机关中妇女的人数很少,不利于苏维埃工作的开展。通过在选举运动中吸收妇女参加革命团体,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培养革命工作的中坚力量,转变妇女工作能力薄弱的观念,提拔她们到苏维埃机关和革命团体中去工作。

2.建立妇女代表会议制度

建立妇女代表会议制度,由各地党的支部召集各乡妇女代表召开会议,经过这一会议可以教育和提拔有能力领导妇女运动的人,选拔优秀妇女代表。在苏维埃政府对工作指示中,提出要制定妇女代表大会的工作计划,然后再有计划的去执行。建立妇女代表会议制度是妇女参与政治的第一步,妇女从家庭的束缚中解脱出来,妇女代表会议制度能够将妇女群众团结起来,进行反压迫,反束缚的斗争。

3.激发妇女对革命工作的热情

在《红色中华》第12期刊登的《纪念“三八”与妇女工作应有的转变》一文中,对过去苏区之所以不能发动妇女来参加革命工作做了分析:“就是因为还没有使妇女了解只有苏维埃政权胜利,才能使妇女得着解放”。[9]苏区的妇女解放运动没有与当时的实际斗争结合起来,妇女没有认识到目前工作是为了她们的解放,所以要激发她们对革命工作的热情。吸收广大的劳动妇女组织看护队、洗衣队、慰劳队、敌情的探查队等组织,发动她们鼓励老公参加红军,扩大红军,让她们加入到革命战争中,来启发她们对革命的认识。在瑞金第九区“三八”妇女节纪念大会盛况指出,会场中妇女情绪非常热烈,有高呼:“反对老公打老婆”“鼓励老公当红军”“劳动妇女解放万岁”等革命口号”。[10]在大会结束后,组织了游行,并且各乡妇女代表在游行的途中高呼宣传口号,到了晚上苏维埃的宣传工作人员在俱乐部召开晚会,进行揭示封建陋俗、解放妇女的表演。

4.提高妇女的文化

真正的解放在于思想上的解放,思想上的解放在于文化水平上的提高,当时战争频发的环境下,人们的温饱问题都难以解决,所以学习的环境也是很艰苦的。但是妇女“可以在雇农工会、工会、贫农团、俱乐部、互济会里组织识字班、读书团”,[11]短期的夜校,组织年轻妇女来识字,在俱乐部开常识问答的晚会。提高妇女的文化教育,更进一步认识革命的任务,从而能够提高她们对政治的兴趣。临时中央政府的文告中明确要提高劳动妇女的政治文化水平,“各级的文化部应设立妇女半日学校,组织妇女识字班,可办家庭临时训练班,田间流动识字班,教员由政府及各地学校及群众团体的干部来担当”[12]。

(三)设立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

中央政府即使制定了解放妇女的政策,但在中央苏区还存在没有按照苏维埃的政纲来保障妇女权利的现象,对于家暴,虐待童养媳的状况在瑞金很普遍。“因为女子不能得到婚姻自由及遭政府禁闭毒打,无法反抗,起来采取从前封建时代女子为得婚姻自由而毒死丈夫的事件发生”[13]。在福建的南阳区召集的主席联席会议上,对妇女作了这样的规定:“(一)舂米的工人,男女做同样的工作,男子的工资每天四毫,女子的工资每天二毫。(二)妇女一律要剪发,若不剪发田地都没收,并且政府出一布告”。[14]该区的主席联席会议不但没有讨论该怎样去保障妇女的权利,却制定出压迫妇女的条件,严重破坏了苏维埃政权对妇女的保障法令。“有少数政府负责人把没有老公的妇女归入流氓(如广昌)一类,以及青年寡妇和童养媳(如赣县山下区),都不分给土地”“甚至有政府将要求离婚的妇女处以禁闭”[15]。甚至在选举运动中妇女的选举权被剥夺,违反苏维埃的选举原则。妇女在经济上可以取得独立的地位,但是妇女在离婚后没有获得应有的经济保障。苏维埃的工作人员没有认真对待这些问题,“反而干涉妇女财产享受的自由权,如禁止离婚女子带衣服走等等”。[16]在对待妇女的工作上,只注意婚姻问题,忽视了妇女文化的提升。所以针对这一系列的问题,中央政府设立了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由三人至五人组成”“设有主任一人,以总揽该委员会的工作,不分科。主任及委员由人民委员会及各级政府的主席团委任”“党的妇委书记及群众团体妇女部主任都可加入该委员会成为委员”。[17]区政府到中央政府都设立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只有乡苏维埃不设立。妇女生活委员会是政府组织中的一个专门委员会,它不是行政机关,所以其决议不能让下级政府来执行。

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任务:调查妇女的生活状况,检查下级政府的执行情况,制定改善的办法,然后向人民委员会或各级政府的主席团提交建议,得到批准后,最后由同级政府颁布实施。同时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还召集妇女代表会议,了解他们的家庭状况,对政府政策的意见,听取妇女自身利益相关的意见。在必要时,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的会议可以有群众团体参与。“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应出席女工大会及劳动妇女大会,报告苏维埃政府关于保护妇女方面的法令,及她们应享受的权利”。[18]下级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及时的向上级作工作报告与妇女的生活状况。

各级妇生委要发动妇女群众来参加选举运动,选举最好的劳动妇女到苏维埃去工作,去当乡代表和各级政府的工作人员,对劳动妇女要进行放足运动;各级妇生委建立报告制度,每月向同级主席团作工作报告,同时要每月向上级妇生委作工作报告。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与同级的劳动部讨论保障妇女的劳动权益,对于女工产前产后的保护,男女同工同酬。在劳动上保障劳动妇女的权益,规定:“青女工与成年工人做同样工作得同样工资,虽青工六小时童工四小时,其工资应与成年工人工资相等,女工产前产后的休息与工资照发一条必须实行。”[19]对于各地方有违反保护妇女法令的,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提交到主席团讨论,对其进行撤换工作。

三、妇女解放后的影响

(一)妇女成为扩红、慰红的主力军

妇女解放后对中国革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妇女成为了巩固后方的主要力量,她们为中国革命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在《红色中华》第38期刊登的《江西各县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联席会议之总结》,对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的成绩作了报告:妇女参加赤卫军,扩大红军的工作,“兴国妇女在三个月中优待红军,共作一万八千四百九十六个工,女子劝男子当红军的很多”。江西全省的妇女参加了慰劳队,洗衣队等,还有一部分人随时可以调动,“各县妇女慰劳红军及地方武装,计有布草鞋一五一三七双,麻草鞋九九〇四双。鞋子四一九四双,其他如毛巾,洋袜,用品食品,不计其数”[20]。妇女为革命的武装力量提供了基本的生活保障。妇女劝开小差的红军归队,小脚妇女帮助红军家属做其他的工作。通过这样积极的配合前方战士,粉碎国民党反动派的第四次“围剿”,使苏区的劳动妇女武装起来拥护苏维埃,为自己的利益作斗争,为苏维埃的胜利作斗争。妇女同志在扩大红军方面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妇女群众不仅让自己的丈夫去当红军,还亲自带他们去乡苏维埃报名。赖玉英同志对丈夫说:“你去前方消灭敌人,家中一切事情不要你挂念,家属有乡苏派人优待,你不要开小差”。[21]妇女同志帮新战士背着包袱,唱着革命歌曲欢迎战士。劳动妇女积极到医院慰劳红色伤病战士,使红军战士在精神上得到了鼓舞。

(二)妇女成为经济建设的主力军

在苏维埃区域,由于国民党采取了经济封锁的政策。要发动大规模的革命战争,就必须保证作战经费能够经常供给和接济。苏维埃政府为了充分准备革命战争经济,使红军能顺利去消灭敌人,争取江西省首先胜利,除了筹款、土地税收、商业税收外,苏维埃政府还“决定全苏区工农群众募集‘革命战争短期公债六十万元,专为充裕革命战争的用费,除以十万元由湘贛湘鄂赣两省推行外,在江西与福建发行者五十万元分五期发行,每期十万元”[22]。从各级妇女生活委员会建立以后,妇女在经济建设中起了重要的作用,在江西全省“妇女卖首饰砍柴卖钱,专买公债票,兴国,公略,万太,宁都等县的妇女共计推销公债票一万九千一百二十八元。”[23]在兴国妇女热情的政治动员,妇女“推销公债占百分之七十”[24]。

(三)妇女成为生产的主力军

中央苏区男子参加红军,后方的劳动力严重不足。妇女获得了解放,逐渐成为后方生产的主力军。她们的积极生产,为红军提供了基本的粮食保障。在石水乡,“妇女在生产中占了铲草皮,割卤萁,开塘泥,开粪下田,作田塍田陇修坡圳,犁田时散粪砍菜子,耕田禾,巡水,种杂粮蔬菜,样样都会,他们的劳动占了全部生产劳动的百分之五十以上”[25]。妇女在夏耕生产运动中组织突击队,乡与乡,村与村,家与家,个人与个人都进行生产竞赛,消灭荒田,有的地方已经消灭荒田百分之八十。妇女积极参加生产,学习犁田耙田,“每区都有妇女二十人以上能犁田耙田。特别是上社区妇女,更有学习精神,全区能够自己犁田耙田的妇女已有八十人以上”

[26]。

(四)妇女的政治地位得到提高

妇女在苏维埃的建设中起了关键的作用,人们开始重新审视妇女,妇女的地位得到迅速的提高。在于都發展党员的成绩中,劳动妇女占到了百分之二十。在万太上茅坪区大庄乡盆形村,三位妇女同志向她们的丈夫提出意见:“假若你不去当红军,我就同你离婚”。

[27]在江西全省召开的女工农妇代表大会中,妇女代表积极发言。这就预示着妇女的政治文化水平在苏维埃的政权下有了很大的提高。在选举运动中,妇女代表占总人数的比例逐渐增多,“如兴国为百分之三十以上,乡苏主席有二十余个女子。杨殷为百分之二十五,上杭才溪区的上才溪乡为百分之五十四点六,下才溪乡则为百分之六十四点八”[28]。妇女在选举中的比例超过了规定的百分之二十五。有妇女在劝丈夫归队时,受到丈夫的毒打,但是她们没有放纵丈夫的行为,而是向苏维埃的政府报告。

苏维埃通过各种措施确保了中央苏区的妇女的解放,使妇女的政治觉悟和政治地位有了很大的提高,使妇女积极投身革命事业,保障了苏区后方的稳定,维护了苏维埃政权的稳定,对中国革命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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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8][9][11]伯钊.纪念“三八”与妇女工作应有的转变[N].红色中华,1932-03-02(06).

[10]瑞金第九区“三八”妇女节纪念大会盛况[N].红色中华,1932-03-09(05).

[12][13][16][18]*临时中央政府文告*人民委员会训令第六号—关于保护妇女权利与建立妇女生活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N].红色中华,1932-07-07(05).

[14]月林.压迫妇女的南阳区联席会议[N].红色中华,1932-06-23(08).

[17]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组织纲要[N].红色中华,1932-04-26(05).

[19]*临时中央政府文告*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劳动部训令第一号—关于劳动部组织与工作—[N].红色中华,1932-04-28(05).

[20][15][23]江西各县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联席会议之总结[N].红色中华,1932-11-01(05).

[21]黄冰生.送郎当儿女[N].红色中华,1933-06-04(03).

[22]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执行委员会训令执行第十三号—为发行革命战争短期公债券事—[N].红色中华,1932-6-23(05).

[24]*特载*参观兴国以后的感受[N].红色中华,1933-02-04(02).

[25]*苏维埃建设*怎样领导夏耕运动[N].红色中华,1933-04-26(05).

[26]兴国县妇女对生产的积极性[N].红色中华,1933-06-17(05).

[27]鼓动老公当红军[N].红色中华,1933-07-11(03).

[28]今年选举的初步总结[N].红色中华,1934-01-01(06).

(作者单位: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 长沙 41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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