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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德与制度冲突,先救人还是先收费?

2020-11-16胡印斌

民生周刊 2020年22期
关键词:后付费交费救人

胡印斌

近日,一则“卡里有钱,你们刷吧”的新闻刷屏了。北京昌平公安分局民警程来伟工作时突发心梗,被送往北京医院抢救。由于事发突然,陪同民警身上没有携带银行卡或现金,这时,病人家属赵军阿姨主动将自己的银行卡递给了民警,“密码给你,你们刷吧。”为程来伟垫付了抢救费。

赵军阿姨见义勇为的做法当然令人感动,但很多人看了新闻之后却不免疑惑,出事的民警患的是心梗,抢救时间早一分钟,晚一分钟,结果大不相同,涉事医疗机构难道不应该秉持救死扶伤的原则先救人吗?为什么一定要让陪同的其他民警百般为难、七凑八凑呢?旁观阿姨都肯垫钱急救,为什么医院反而一定要先见到钱呢?

也许医院方面有这样那样的苦衷,但无论如何,生命为大,人民利益至上,偌大的医疗机构,活生生的人,不应该被“先交钱后急救”裹住手脚。多一点信任,多一点仁爱,性命攸关的时刻给民众解一些燃眉之急,天塌不下来。

毕竟医院,特别是公立医院,不是冷冰冰的交易机构,而是承担着治病救人、救死扶伤使命的机构,有关怀,有温度,是公众对其最起码的要求。过于逐利,甚至把“先交钱”作为一条铁律,未免有失初心。此外,现代社会的信用体系越来越健全,一般病人也不会犯险逃费。即便个别患者失信,医疗机构也应多一点信任度,特别是在面对需要急救的病人时,不妨“先救人,后交费”,这本身也是一种责任伦理,符合急救的公益本质。

近年来,有关各方对此颇多关注。2019年12月28日获通过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院前急救体系,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及时、规范、有效的急救服务。急救中心(站)不得以未付费为由拒绝或者拖延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急救服务。而在现实中,多地已实现“先急救后付费”。如安徽省卫健委去年出台13条具体措施,规定急危重症患者实行“先诊疗后付费”等;山西省则公布115家“道路交通事故重伤员无差别急救绿色通道医院”,在指定的医院,伤者可“预担保、快抢救、后付费”……

可见,“先急救,再交费”,不仅不存在法律的难题,也不乏先行者。只要心中有患者,只要依然敬畏生命,就应该能够理清救人和交费的纠葛。

事实上,2014年国家卫计委制定的《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就已明确规定“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務”。遗憾的是,此类明显带有约束性的规定,并没有得到医疗机构的执行,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医疗机构的选择性执行与监管责任的松弛。

说到底,生命至上不能只是写在墙上,护佑生命也不能成为一种标榜。如何让医疗机构更人性化更有温度,如何更好地履行监督责任,关系到一个社会的价值取向,也关系到公共医疗机构能否取信于民,更关系到“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有没有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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